<?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rss version="2.0"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channel><title>likeyou.one</title><description>个人博客 &amp; 思考记录</description><link>https://likeyou.one/</link><language>zh_CN</language><item><title>如何看待教育部要求辅导员与学生同吃同住同生活、思政工作下沉至学生私生活？</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how-to-view-counselor-co-living-policy/</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how-to-view-counselor-co-living-policy/</guid><description>高校行政从一开始就是公权力对高校进行的殖民。...</description><pubDate>Fri, 09 Oct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89644710965024337/answer/2091870458807334417&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高校行政从一开始就是公权力对高校进行的殖民。&lt;/p&gt;
&lt;p&gt;这里所说的并不是什么境外势力对大学的占领，而是指一种内部的权力变化：本应作为服务性、辅助性角色的行政权，逐渐取得了支配学术与教学的地位；本应以学术与育人为中心的大学，反过来全面围绕行政权力的意志与考核运转。&lt;/p&gt;
&lt;p&gt;最近，也是极典型的一个例子，就是武大性骚扰案。&lt;/p&gt;
&lt;p&gt;在事件发生后，杨某首先尝试通过校内渠道解决问题。 她找到了肖某的辅导员，提出取消肖某一切评奖评优及保研资格、并要求其在父母见证下道歉等诉求。 但在接下来的近三个月时间里，校内渠道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法院对此的表述则是陷入僵局。&lt;/p&gt;
&lt;p&gt;2023年10月11日，在与校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杨某这才选择诉诸舆论。她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长文，详细叙述了她所经历的“性骚扰”事件，自此，此事才开始引发舆情。&lt;/p&gt;
&lt;p&gt;自然，我不是来讨论这些诉求是否合理的，也不判断双方究竟谁对谁错。我这里想说的是，面对学生提出的，并且是将诉诸校内渠道作为维权第一步的这些争议，学校究竟做了什么？&lt;/p&gt;
&lt;p&gt;一所大学难道没有处理学生纠纷的基本能力吗？辅导员、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理应比任何一个孤立无援的学生更清楚应该由谁负责、需要调查什么、应当按照什么程序处理。即使双方的陈述存在重大分歧，即使杨某提出的某些诉求超出了学校能够直接支持的范围，学校也完全可以说明情况、调查事实、解释规则，并告知当事人后续的申诉途径。&lt;/p&gt;
&lt;p&gt;这些事情并不要求学校预先认定谁是对的，更不要求学校满足当事人的全部要求。它们只是要求学校履行最基本的管理职责。&lt;/p&gt;
&lt;p&gt;而这时让我们再回头看看学校做了什么？&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近三个月时间里，校内渠道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案件处理陷入僵局。&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就是高校行政化最丑恶的一面：它未必总是表现为权力直接压迫某个人，更多时候，它表现为权力明明在那里，却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变得模糊、迟缓，甚至仿佛无处可寻。&lt;/p&gt;
&lt;p&gt;每一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边界，每一个环节都有自己的工作流程，每一个人似乎都可以解释自己为什么暂时无法处理问题。&lt;/p&gt;
&lt;p&gt;你去找辅导员，辅导员说他没有权力作出决定；你希望学院协调，学院跟你说它需要继续沟通；你等待学校给出处理意见，却始终得不到能够解决问题的实质性答复。&lt;/p&gt;
&lt;p&gt;但若当初校内渠道能够及时回应，哪怕只是能够说明正在调查什么、由谁负责、适用什么规则，以及当事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继续申诉，那么即使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事情也未必会以同样的方式发展，我想杨某和肖某的人生也不会走到今天这样的地步。&lt;/p&gt;
&lt;p&gt;更讽刺的是，当事情最终进入公共舆论的视野，学校所面对的压力才骤然增大。&lt;/p&gt;
&lt;p&gt;这时候我们就不得不问：为什么一个学生在校内反映问题时，问题本身似乎没有得到足够及时的处理；而当问题可能损害学校的声誉时，它却突然成为一件需要高度重视的事情？&lt;/p&gt;
&lt;p&gt;如果学校的处理机制必须等到舆论压力形成之后才能有效运转，那么它真正敏感的究竟是什么？是学生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还是学校自身的形象是否受到影响？&lt;/p&gt;
&lt;p&gt;如果一个学生必须通过舆论才能迫使学校正视自己在校内提出的问题，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追问：学校内部的申诉机制究竟是在帮助师生解决问题，还是仅仅在帮助行政体系消化问题？&lt;/p&gt;
&lt;p&gt;任何一个哪怕在大学里只呆过一年的人对此都心照不宣，这正是行政权力对大学的彻底殖民。&lt;/p&gt;
&lt;p&gt;一个原本应当以师生、知识与学术为中心的大学，在行政权逐渐把维护自身秩序置于首位时，师生就从大学共同体的主人，变成被管理、被规训甚至被防范的对象。&lt;/p&gt;
&lt;p&gt;这种错位就是我所说的行政权对高校的殖民。&lt;/p&gt;
&lt;p&gt;当这种倒置变得习以为常，所谓大学精神，就只剩下校史、校训和招生宣传片里那几个漂亮话了。&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cpc.people.com.cn/n/2013/0510/c83083-21434348.html&quot;&gt;学生参与治校，如何不做“花瓶”--新闻报道-人民网&lt;/a&gt;&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d13157057ffc2aafabce7be4ee648.html&quot;&gt;http://gongbao.court.gov.cn/Details/ad13157057ffc2aafabce7be4ee648.html&lt;/a&gt;&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3Fid%3D14980&quot;&gt;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14980&lt;/a&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说闲鱼是国内暗网？</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xianyu-is-called-domestic-darknet/</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xianyu-is-called-domestic-darknet/</guid><description>因为二手交易平台很难确定二手商品的来源合法性，天然适合各种非法来源的商品（最典型的如职务侵占）的变现，其只需套上个人闲置的马甲，就能很方便的让这类商品流入市场。...</description><pubDate>Mon, 14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82864966709797253&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为二手交易平台很难确定二手商品的来源合法性，天然适合各种非法来源的商品（最典型的如职务侵占）的变现，其只需套上个人闲置的马甲，就能很方便的让这类商品流入市场。&lt;/p&gt;
&lt;p&gt;其背后也反映出各消费品牌普遍存在的仓库管理问题，使得各种临时工、柜员的职务侵占成本极为低下，种种因素叠加，才成了各高赞答主所看到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前两年跟朋友去欢乐谷玩，两个人大概要四百多吧，然后朋友灵机一动，说看看咸鱼，结果两个人150
下单之后，出来一个工作人员，给我们一人一套员工马甲，带我们从员工通道进去了，大为震惊，我就说：哥们，你这么干被查到不得被开除啊
这哥们说：没事，我是暑假工&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比方说8月初我旁听过的一个案子&lt;/p&gt;
&lt;p&gt;案情其实非常简单，一个女孩毕业之后进入一家lululemon的线下门店工作。入职没多久，她就发现店里的仓库盘点和监控管理存在巨大漏洞。&lt;/p&gt;
&lt;p&gt;她的作案手法也不需要任何技术含量（之后公司虽然多加了一个商品扫码出库的程序，但效果杯水车薪）：&lt;/p&gt;
&lt;p&gt;每次顾客提出试穿申请时，她故意向顾客出示过大或过小的衣物，意图让顾客提出更换尺码的要求，其由此借机进入仓库调货。而在拿取目标衣物的同时，顺手夹带一到两件其他衣物藏匿起来，下班后带出店外自行穿着或另行销售，不出乎意料的是，后者为绝大多数情况。&lt;/p&gt;
&lt;p&gt;而其另行销售的渠道，正是闲鱼。&lt;/p&gt;
&lt;p&gt;在闲鱼上，她假借“正品闲置”或“员工低价内购”作为衣物的正当性来源，以专柜价5-8折的价格进行销售。&lt;/p&gt;
&lt;p&gt;对不知情的买家来说（需要注意的是，其货品往往含有半个吊牌，所以对于熟客来说，完全不知情的说法似乎不太可能），这是一场双赢；但在法律的意义上，这就是标准的蚂蚁搬家式的职务侵占。&lt;/p&gt;
&lt;p&gt;截至案发时，她在闲鱼上的累计非法获利已经高达 72 万余元。&lt;/p&gt;
&lt;p&gt;尤其需要注意的是，72万是她在打五折到八折销赃后的到手净利润。若将这些商品折算回 lululemon 的专柜吊牌价，其真实价格可能早已突破了百万元。&lt;/p&gt;
&lt;p&gt;而这类C2C无合规成本的交易正和暗网如出一辙。&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评价西安交通大学李艺飞同学的毕业典礼演讲？</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comment-on-xjtu-li-yifei-speech/</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comment-on-xjtu-li-yifei-speech/</guid><description>旧金山也是山区，洛杉矶也是基层 !(https://pic3.zhimg.com/v2-9f02241ac2abe10ed3dd72584467e6861440w.jpg)...</description><pubDate>Tue, 08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80621505411655321&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美国西部也是西部&lt;/p&gt;
&lt;p&gt;旧金山也是山区，洛杉矶也是基层
&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9f02241ac2abe10ed3dd72584467e686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评价汤家凤邀请胡锡进公开辩论？二人关于英语主科地位的分歧点在哪，你支持谁？</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tang-jiafeng-huxijin-english-debate/</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tang-jiafeng-huxijin-english-debate/</guid><description>课上不下去，穿个新衣服尝试新赛道来了...</description><pubDate>Mon, 07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80394602314581932&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课上不下去，穿个新衣服尝试新赛道来了&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TOP登陆少年开演唱会，徐州12345被粉丝用作「对线」工具，近5万件诉求涌入，这种行为该受到处罚吗？</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top-boy-band-concert-xuzhou-12345-controversy/</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top-boy-band-concert-xuzhou-12345-controversy/</guid><description>首先要强调的是，高赞围绕着投诉量大、投诉人数多这一点进行声讨的方向是不准确的，因为投诉量大并不代表恶意投诉，任何一个牵涉范围广、涉及人数多的公共社会议题都会很自然的引起巨大的社会需求，而只要这份社会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就不应仅因诉求内容相同或...</description><pubDate>Mon, 07 Sep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80411407116517732&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首先要强调的是，高赞围绕着投诉量大、投诉人数多这一点进行声讨的方向是不准确的，因为投诉量大并不代表恶意投诉，任何一个牵涉范围广、涉及人数多的公共社会议题都会很自然的引起巨大的社会需求，而只要这份社会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就不应仅因诉求内容相同或者人数众多而受到处罚。&lt;/p&gt;
&lt;p&gt;比如一个粉丝认为：&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主办方宣传的时候承诺了A、B、C，实际演出却没有，我要求调查。&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属于很正常的投诉或者消费者维权。&lt;/p&gt;
&lt;p&gt;即使有十万人分别提出类似，甚至完全相同的意见，只要每一个人都是基于真实情况自主提交诉求，也不能仅仅因为“人多”、“内容重复”就认定其构成恶意投诉。否则，难道涉及十万人的消费者权益纠纷，也只能允许一个人投诉，其他九万九千九百九十九人必须保持沉默吗？&lt;/p&gt;
&lt;p&gt;回到正题，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中明确要求过12345热线受理群众和企业的咨询、求助、投诉举报等诉求，并提出对于&lt;strong&gt;恶意扰乱12345热线工作秩序&lt;/strong&gt;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506/content_7029400.htm&quot;&gt;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提升12345热线服务的意见_其他_中国政府网&lt;/a&gt;&lt;/p&gt;
&lt;p&gt;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大量投诉与恶意扰乱12345热线工作秩序并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描述的是客观上的数量和规模，后者则进一步要求对行为性质、主观目的以及对热线工作秩序造成的影响进行判断。不能因为一个诉求造成了巨大的行政工作量，就反过来认定提出该诉求的人具有恶意。&lt;/p&gt;
&lt;p&gt;换言之，《意见》对依法处理这一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缩。&lt;/p&gt;
&lt;p&gt;因此，问题中提到的、也是现实中存在的大多数情况——例如某个粉丝群内：&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大家现在统一去12345提交这段话，每人一条。&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其不能仅因为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组织性、重复性，就当然认定其违法，因为现实社会中的维权本来就不太可能是完全个体化的。&lt;/p&gt;
&lt;p&gt;所以只要粉丝所反映的事实确实存在，相关权益确实受到影响，那么组织者将具有共同诉求的人员组织起来，通过他们能够直接接触、成本最低的12345集中表达意见，那么这本质上仍然属于一种组织化的维权行为，其与网友们常常感到愤懑的消费者集体投诉、业主集体反映问题、农民工共同反映欠薪、村民共同反映环境污染、乃至最近的星宇公司员工集体向欧盟投诉这类行为没有本质区别，他们都可能产生大量内容相似甚至完全相同的诉求。&lt;/p&gt;
&lt;p&gt;&lt;strong&gt;所以，组织起来本身不是违法，诉求数量巨大也不是违法，诉求内容相同同样也不是违法。&lt;/strong&gt;&lt;/p&gt;
&lt;p&gt;否则，只要政府部门因为投诉数量过多而增加了工作量，就可以反过来要求投诉人承担责任，那么公共服务系统越容易受到社会关注，公民越积极行使权利，反而越容易受到处罚，这显然与12345热线设置的初衷相悖。&lt;/p&gt;
&lt;p&gt;当然，我也并不是在说公民可以无限制地使用12345。&lt;/p&gt;
&lt;p&gt;例如海南省2026年6月1日起施行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中也做了明确规定&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第十三条  ......诉求人不得捏造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骚扰、侮辱、威胁工作人员，&lt;strong&gt;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或者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lt;/strong&gt;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热线工作机构应当&lt;strong&gt;做好解释说明和分类指引&lt;/strong&gt;：......（六）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出同一诉求事项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此，对于大量重复诉求，合理的制度回应首先应当是分类指引解决或解释说明，而不是把所有参与者都认定为违法人员。&lt;/p&gt;
&lt;p&gt;只有在另一种极端情况下，才有讨论是否应当进行处罚的必要：&lt;/p&gt;
&lt;p&gt;即行为人明知不存在真实、具体的诉求，仍然通过组织、煽动、统一话术等方式，大量制造虚假、恶意或者完全没有实质内容的投诉，并以此为目的持续、无正当理由占用12345热线资源，甚至进一步对工作人员进行骚扰、辱骂、威胁，最终达到扰乱公共服务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程度。&lt;/p&gt;
&lt;p&gt;这就可以认为举报人并不真正关心诉求是否能够得到处理，其目的就是制造足够大的行政压力，让热线无法正常工作，也即：恶意扰乱12345热线工作秩序。&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优必选「机器人伴侣」10天预售3800台，限成年人购买，不做家务只做陪伴，你看好这款产品市场前景吗？</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ubtech-robot-companion-market-reflectio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ubtech-robot-companion-market-reflection/</guid><description>如果不是满足性需求，那把机器人做成人形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description><pubDate>Mon, 15 Jun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49883075551793678&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如果不是满足性需求，那把机器人做成人形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lt;/p&gt;
&lt;p&gt;飞行、潜水甚至多任务处理，人类的身体形态有哪一项是不用借助外部工具的？如果以实用为目的重新设计人类，六臂是刚需、翅膀是辅助、鱼鳃是备用，这才勉强能称得上是一个合格的人类身体结构。&lt;/p&gt;
&lt;p&gt;而如果真的是为了家务劳动购买机器人，那他最不需要的功能就是拟人，直接安上一堆机械臂就完事了&lt;/p&gt;
&lt;p&gt;倒不如说主打性陪伴就是这类拟人化机器人的核心卖点，那优必选公司这属于请循其本，预期市场就是找不到对象的寂寞男女，完美贴合产品设计预期&lt;/p&gt;
&lt;p&gt;我想这类产品在商业上的成功只是产品迭代逐渐成熟的时间问题&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承德车内强奸案中，双方在车内有亲密行为，女方收30万元多次改口称「自愿」，法院一审认定强奸罪？</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chengde-in-car-rape-case-analysi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chengde-in-car-rape-case-analysis/</guid><description>这题目的问的很有意思，让人读来不知所云： &gt; 人家女方都已经收了钱，也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提问者还特意强调了多次），那受害人自己都放弃对权利的声索了，你法院还非要认定男方犯强奸罪了不成？...</description><pubDate>Fri, 22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41266656232608561&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题目的问的很有意思，让人读来不知所云：&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人家女方都已经收了钱，也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提问者还特意强调了多次），那受害人自己都放弃对权利的声索了，你法院还非要认定男方犯强奸罪了不成？&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首当其冲的是对我国刑法的严重误解，强奸罪是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属于公诉案件。换言之，一旦发生犯罪事实，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而不是被害人个人。&lt;/p&gt;
&lt;p&gt;是否立案、是否起诉、如何审判，完全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决定，完全不以被害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lt;/p&gt;
&lt;p&gt;因此，女方拿了钱临时改口的行为，对案件的定性起不到任何决定性作用，与网络上随处可见的情绪输出不同的是，司法机关是讲证据的，就像该案中女方临时改口的行为不能成为犯罪者脱罪的理由一样，单纯的口供也从来都不能成为任何案件的定罪依据。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6374e75f40422d65db41cb4ba4f093cf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lt;strong&gt;我想问问这位似乎在质疑司法机关断案水平的网友，这女性口供若真像你所说的那般神奇（你还特地加上了女性哈哈哈哈），本案中的男方应该早就脱罪了呀，那最终判三缓四的审判结果又从何而来呢？&lt;/strong&gt;&lt;/p&gt;
&lt;p&gt;至于所谓的刑事谅解，充其量也只能作为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的参考因素（比如在法定刑期内判得稍轻一点，或者在符合严格条件时争取缓刑），这与题目暗示的“花钱就能脱罪”完全不沾边。&lt;/p&gt;
&lt;p&gt;女方这个行为反而是给自己找麻烦，形同自杀：&lt;/p&gt;
&lt;p&g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lt;strong&gt;作假证明包庇&lt;/strong&gt;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被强奸的被害人在确实遭到强奸的情况下，为了金钱利益，出具内容虚假的谅解书并&lt;strong&gt;改口称“我是自愿的”&lt;/strong&gt;。这种行为完美符合了包庇罪的定义：&lt;strong&gt;明知对方犯罪，却故意向司法机关作虚假陈述（作假证明），意图帮助强奸犯逃避法律制裁。&lt;/strong&gt;&lt;/p&gt;
&lt;p&gt;此类情况屡见不鲜，比方说臭名昭著的宁波轮奸案：&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宁波市中级法院日前依法驳回一起强奸案的上诉案，维持原判。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强奸案与去年审结的北京“李某某案”多有类似：4名被告人（含1名未成年人）以“夜宵”为名，将19岁的酒吧女服务员带出酒吧，后拖入路边店面房实施轮奸。
此案中，由于受当事人收买，受害人陈某在一审中曾推翻自己遭强奸的说法，称发生关系是“自愿的”，并出具谅解书。4名被告人中的3名成年男性也当庭翻供，称自己是嫖娼，先前的口供是被警察诱骗所致。
最终，受害人陈某因包庇罪，被北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宁波市中院则依法驳回3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北仑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4人中的未成年人有期徒刑6年，其余3人1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
&lt;img src=&quot;https://pica.zhimg.com/v2-10fe2eaad2e9e00d7a3a78337bdb979a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1]&lt;/p&gt;
&lt;p&gt;受害人收受钱财后改称“自愿”，最终正是被法院以&lt;strong&gt;包庇罪&lt;/strong&gt;判处刑罚&lt;/p&gt;
&lt;p&gt;本案中的女当事人尽管迟钝，但自己最终也意识到了这一点：&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同年7月24日，刘丽的陈述再次发生根本性改变，表示“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情况不属实”。刘丽称，她此前之所以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属找到她，请求她对王明进行谅解。“我当时也是觉得我谅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在之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就说我是自愿的了，我现在知道谅解了和自愿是两回事，我也不想让事情再这样错误地发展下去”。7月30日，刘丽在其陈述中再次表示其此前报警称被王明强奸情况属实。&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此，本案的最大的问题根本就不是强奸罪的认定及后续的裁判，而是本案中的受害者在同样收取了犯罪嫌疑人（家属）的钱财，同样作出了翻供的行为，甚至连翻供的陈词都大差不差的情况下，竟然没有被检察院提起公诉。&lt;/p&gt;
&lt;p&gt;最后，针对某位高赞连案情简介看都不看、见着个女的就两眼冒光要借题发挥的神经病，我实在觉得有些可笑。&lt;/p&gt;
&lt;p&gt;满嘴的“不知边界”、“提心吊胆”、“寻求最原始的本能”，隔着屏幕好像在传递某种威胁：&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你要敢告老子强奸，小心老子弄死你。”&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奉劝给这种言论点赞的乎友们也收收味，离这种老疯子远点，省得他哪天自己生活不如意了，在所谓的“无路可走之下”，先拿你们开刀。&lt;/p&gt;
&lt;p&gt;简直是法盲加流氓。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07850852212e8b0e76619e2c16c5f35b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写给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的一封信</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letter-to-hunan-consumer-associatio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letter-to-hunan-consumer-association/</guid><description>这封信是我在5月上旬急匆匆赶工出来的，前前后后分发给了湖南省消保委以及省内各大媒体，当时我还怀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希望能以这个案件推动省内的司法进程啥的（哈哈），再不济，也能让我自己的案件获得消保委的支持，不敢说会徒增什么胜诉的可能，但当...</description><pubDate>Fri, 08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zhuanlan.zhihu.com/p/2047345142483380034&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封信是我在5月上旬急匆匆赶工出来的，前前后后分发给了湖南省消保委以及省内各大媒体，当时我还怀有一种不切实际的想法：希望能以这个案件推动省内的司法进程啥的（哈哈），再不济，也能让我自己的案件获得消保委的支持，不敢说会徒增什么胜诉的可能，但当我站在法庭上的时候，可能也会更有底气。&lt;/p&gt;
&lt;p&gt;现在看来，这次尝试除了换来市消保委的几句“张同学，我们会处理的好吧，但是最近确实是比较忙...”之类的闲话之外，大抵又是无果而终了，我想，那不如就发在知乎上作为一份维权的留念吧，有几个人能在学生时代打赢一场官司呢？以下是全文：&lt;/p&gt;
&lt;p&gt;致尊敬的湖南省消协：&lt;/p&gt;
&lt;p&gt;您好&lt;/p&gt;
&lt;p&gt;写这封信的时候，距离去年4月我常去的那家健身房老板连夜跑路，已经过去整整一年了。&lt;/p&gt;
&lt;p&gt;我只是湘潭大学一个极其普通的，仍然没有放弃维权的学生，让人欢喜的是，我的案件在5月20号就要开庭了。&lt;/p&gt;
&lt;p&gt;但现在，请随我回到发现被骗的那个清晨，当时我们200多个受害者拉了一个维权群，那个时候，群里虽然气愤，但大家依然充满底气。&lt;/p&gt;
&lt;p&gt;因为我们从小接受的教育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朗朗乾坤之中，骗了钱的人怎么可能跑得掉呢？我们有消协，有法院，有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lt;/p&gt;
&lt;p&gt;然而，在过去一年的漫长维权中，这份追求正义的热情被现实的推诿与冷漠消耗殆尽。大多数受害者最终选择了沉默，我可以向您肯定的是：这些同学并非，也绝非失去了维权的意愿。而是个体维权所需付出的时间、精力与金钱成本，已远远超出了案件本身的标的额。&lt;/p&gt;
&lt;p&gt;于是，许多人只能在漫长的维权过程中，被迫放弃诉讼，将维权之初追求正义的热情，连同自身遭受的不公，一并沉默地咽下去。&lt;/p&gt;
&lt;p&gt;而伴随着这份热情消失的，还有他们曾寄托于法律救济的无限期望。&lt;/p&gt;
&lt;p&gt;正因如此，不管案件最终的裁判结果如何，这次的维权都注定是一场悲剧，而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个悲剧引发新的悲剧，一次失望伴随着更大规模的失望。&lt;/p&gt;
&lt;p&gt;基于此，我谨以一名执拗的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就消费者共同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境，向贵会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lt;/p&gt;
&lt;p&gt;&lt;strong&gt;一、 被踢皮球的200名学生&lt;/strong&gt;&lt;/p&gt;
&lt;p&gt;在健身房老板跑路后，我们满怀希望地寻求公权力的救济，可我们收到的却是：&lt;/p&gt;
&lt;p&gt;**1.公安机关的推脱：**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此属预付式消费违约，系经济纠纷（民事纠纷）”为由，拒绝予以刑事立案。&lt;/p&gt;
&lt;p&gt;**2.基层市监与消协的无奈：**我们向地方市场监管局和基层消协投诉，得到的答复是“健身房经营者已经失联，我们只有行政调解权，无法强制执行，建议走司法途径”。&lt;/p&gt;
&lt;p&gt;**3.人民法院的推诿：**当我们整理好证据，试图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时，立案庭却以“司法资源紧张、案件审查难度大”为由，拒绝将案件合并审理，要求我们200多名受害者必须“分别立案、分别起诉、分别审理”。&lt;/p&gt;
&lt;p&gt;&lt;strong&gt;对于上述职能部门与司法机关的推诿说辞，我实在难以认同，甚至感到十分荒谬：&lt;/strong&gt;&lt;/p&gt;
&lt;p&gt;&lt;strong&gt;第一，针对公安机关的经济纠纷的认定：&lt;/strong&gt;&lt;/p&gt;
&lt;p&gt;在本次事件中，健身房经营者在明知资金链断裂并早有预谋的情况下，疯狂促销圈钱后连夜潜逃，这在主观上已经具备了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行为。这绝非单纯的民事违约，而是涉嫌《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lt;/p&gt;
&lt;p&gt;而公安机关机械地将其一律划归民事纠纷，事实上纵容了不法分子利用预付式消费的合法外衣进行变相敛财，大幅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lt;/p&gt;
&lt;p&gt;&lt;strong&gt;第二，针对法院拒绝合并审理（受理共同诉讼）：&lt;/strong&gt;&lt;/p&gt;
&lt;p&g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人数众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可以进行共同诉讼。&lt;/p&gt;
&lt;p&gt;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这一表述，却往往被机械地、望文生义式的被解释为法院拥有完全自由的决定权。在大量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即便案件事实基本一致、侵权行为相同、证据结构趋于统一，相关共同诉讼请求仍经常性的面临难以立案、要求分别起诉、分别审理等情况。&lt;/p&gt;
&lt;p&gt;而法院将“分别起诉”作为立案前提，对于购买预付式服务的消费者而言，无疑是将维权成本无限放大。反倒是违法经营者正好可以利用法院将“分别起诉”作为立案前提的特点，心照不宣地规避法律制裁。司法实务不仅没有增进对弱者的保护，反而客观上成了违法者提高违法收益的保护伞，这还是我们所期待的现代法治吗？&lt;/p&gt;
&lt;p&gt;是故，在多数消费者基于同一事实、同一侵权行为、同一标的种类的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合并审理应成为原则，而拒绝合并才属于例外情形，而且法院在拒绝的同时，还应当向立案者提供充分、明确的理由。&lt;/p&gt;
&lt;p&gt;&lt;strong&gt;第三，针对法院所谓“司法资源紧张”的借口：&lt;/strong&gt;&lt;/p&gt;
&lt;p&gt;客观而言，基层司法机关长期面临案多人少的压力，这一点我们予以充分理解。&lt;/p&gt;
&lt;p&gt;但与此同时，司法资源紧张本身，并不能成为限制公民依法维权的理由，因为任何人都不能把自己的失职当作无法履职的借口；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源压力，更不应由已经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承担。&lt;/p&gt;
&lt;p&gt;更荒谬的是，从逻辑上看，对于人数众多、事实清楚的案件，适用共同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恰恰是“提高司法效率、减少重复劳动”的制度设计。&lt;/p&gt;
&lt;p&gt;试想一下，如果真的如法院所要求的那样，我们每一个受害者分别立案、分别起诉、分别裁判，让法院分别立案、分别开庭、分别出具200余份在性状上极为相似的判决书，这不是更会降低司法效率，更会制造重复劳动吗？要是一个整不好，马上就要成为让某些人闻之色变的群体性事件，这种情况为法院带来的压力，我想远要比受理一场集体诉讼来的要重。&lt;/p&gt;
&lt;p&gt;但不出意外的，就在本次立案过程当中，我们仍然听到这样一套说辞：&lt;/p&gt;
&lt;p&gt;——“司法资源紧张，哪有那么多人给你集体诉讼？”&lt;/p&gt;
&lt;p&gt;其实我们不用再心照不宣的说一些旁人听不懂的行话，其实他们心里比谁都清楚，只要一口咬死高企的立案条件，自然而然的就会让大多数受害者望而却步，最终纷纷放弃，这才是缓解压力的最佳手段。&lt;/p&gt;
&lt;p&gt;但这样做的同时，法院不也成了违法者的帮凶吗？&lt;/p&gt;
&lt;p&gt;&lt;strong&gt;二、&lt;/strong&gt; &lt;strong&gt;我们的诉求：恳请省消协履职撑腰，解决维权难题&lt;/strong&gt;&lt;/p&gt;
&lt;p&gt;当然，就让我们当它是一种因“时代的局限”而不可避免的困难吧。&lt;/p&gt;
&lt;p&gt;但问题在于，现实困难是否足以长期成为共同诉讼机制难以运行的理由？又是否能够在几乎所有类似案件中，被反复作为拒绝共同诉讼的依据？&lt;/p&gt;
&lt;p&gt;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纵使个人的力量如蚍蜉撼树，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赋予了消费者协会“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以及“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的神圣职责。&lt;/p&gt;
&lt;p&gt;而且在中央的支持下，全国多地已经开始探索消费者集体诉讼与公益性维权机制——&lt;/p&gt;
&lt;p&gt;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性诉讼权利。&lt;/p&gt;
&lt;p&gt;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意见》再次提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机制。&lt;/p&gt;
&lt;p&gt;目前，重庆、四川、吉林等地均已通过消协“统一立案、集中审理、代表人诉讼”等机制破局。这些地方的探索表明，即便在司法资源同样有限的现实背景下，消费者共同诉讼制度依然具备现实运行空间。&lt;/p&gt;
&lt;p&gt;而湖南作为人口大省、高校集中地区与重要消费市场，同样长期面临预付式消费纠纷频发、小额群体性侵权多发等现实问题。在这一背景下，进一步探索消费者共同诉讼机制所具有的现实必要性早已耳目昭彰。&lt;/p&gt;
&lt;p&gt;因此，我代表本次、以及未来和过去不知道还会发生或早已发生过多少次的类似事件中仍不愿放弃的受害者们，向贵会提出以下三点严正诉求：&lt;/p&gt;
&lt;ol&gt;
&lt;li&gt;&lt;strong&gt;恳请贵会行使支持起诉的权力及职责&lt;/strong&gt;：针对未来涉事健身房的欺诈行为，恳请湖南省消协出具《支持起诉书》，指派公益律师协助我们维权。有消协的支持与背书，将极大改变我们在面对基层法院立案时的弱势地位。&lt;/li&gt;
&lt;li&gt;&lt;strong&gt;恳请贵会研究提起“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具体机制&lt;/strong&gt;：针对此类波及人数众多、严重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预付款跑路事件，恳请贵会评估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从根本上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lt;/li&gt;
&lt;li&gt;&lt;strong&gt;恳请贵会向相关公检法机关发出正式函件与政策建议&lt;/strong&gt;：针对当前基层法院在消费者群体性维权案件中“拒绝合并审理、变相拔高立案门槛”，以及公安机关“对预付式诈骗不予刑事立案”的困境，恳请贵会代表广大消费者，向省高院及省公安厅反映现实困境，推动建立湖南省“小额群体性消费纠纷代表人诉讼机制”及“推动预付式诈骗刑事立案”。&lt;/li&gt;
&lt;/ol&gt;
&lt;p&gt;&lt;strong&gt;三、结语&lt;/strong&gt;&lt;/p&gt;
&lt;p&gt;写下这些，并不是出于一时的情绪宣泄，而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了太多失落的目光。不管案件最终能否全额追回欠款，如果我们的司法与维权机制让弱者望而却步，这本身就是一场法治的悲剧。正如我在开头所写到的：&lt;/p&gt;
&lt;p&gt;我们要极力避免的，是一次失望伴随着更大规模的失望。&lt;/p&gt;
&lt;p&gt;最后，我想为您抄下一段我喜欢的诗：&lt;/p&gt;
&lt;p&gt;《相信未来》&lt;/p&gt;
&lt;p&gt;——食指&lt;/p&gt;
&lt;p&gt;当蜘蛛网无情地查封了我的炉台&lt;/p&gt;
&lt;p&gt;当灰烬的余烟叹息着贫困的悲哀&lt;/p&gt;
&lt;p&gt;我依然固执地铺平失望的灰烬&lt;/p&gt;
&lt;p&gt;用美丽的雪花写下：相信未来&lt;/p&gt;
&lt;p&gt;当我的紫葡萄化为深秋的露水&lt;/p&gt;
&lt;p&gt;当我的鲜花依偎在别人的情怀&lt;/p&gt;
&lt;p&gt;我依然固执地用凝霜的枯藤&lt;/p&gt;
&lt;p&gt;在凄凉的大地上写下：相信未来&lt;/p&gt;
&lt;p&gt;我要用手指那涌向天边的排浪&lt;/p&gt;
&lt;p&gt;我要用手掌那托住太阳的大海&lt;/p&gt;
&lt;p&gt;摇曳着曙光那枝温暖漂亮的笔杆&lt;/p&gt;
&lt;p&gt;用孩子的笔体写下：相信未来&lt;/p&gt;
&lt;p&gt;我之所以坚定地相信未来&lt;/p&gt;
&lt;p&gt;是我相信未来人们的眼睛&lt;/p&gt;
&lt;p&gt;她有拨开历史风尘的睫毛&lt;/p&gt;
&lt;p&gt;她有看透岁月篇章的瞳孔&lt;/p&gt;
&lt;p&gt;不管人们对于我们腐烂的皮肉&lt;/p&gt;
&lt;p&gt;那些迷途的惆怅、失败的苦痛&lt;/p&gt;
&lt;p&gt;是寄予感动的热泪、深切的同情&lt;/p&gt;
&lt;p&gt;还是给以轻蔑的微笑、辛辣的嘲讽&lt;/p&gt;
&lt;p&gt;我坚信人们对于我们的脊骨&lt;/p&gt;
&lt;p&gt;那无数次的探索、迷途、失败和成功&lt;/p&gt;
&lt;p&gt;一定会给予热情、客观、公正的评定&lt;/p&gt;
&lt;p&gt;是的，我焦急地等待着他们的评定&lt;/p&gt;
&lt;p&gt;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lt;/p&gt;
&lt;p&gt;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lt;/p&gt;
&lt;p&gt;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lt;/p&gt;
&lt;p&gt;相信未来、热爱生命&lt;/p&gt;
&lt;p&gt;在被否定的痛苦和徒劳无功的空话过后，总会有人依然执拗地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司法应当成为社会公平最后的防线，相信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永远是消费者的“娘家人”。恳请贵会倾听这200多名学生的呼声，在制度与实践层面给予我们支持！&lt;/p&gt;
&lt;p&gt;期盼您的回复，谢谢！&lt;/p&gt;
&lt;p&gt;一个受害者、一个原告、一个公民、一个学生&lt;/p&gt;
&lt;p&gt;2026年5月8日&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你读过的最有力量的一段文字是什么？</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the-most-powerful-words-ever-read/</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the-most-powerful-words-ever-read/</guid><description>收音机里正播送贝多芬的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快快把旋钮转到了最大音量，他们便立刻淹没在音乐的洪流中。琴弦上那个热情的主题在各种器乐的交响中，痛苦地、执拗地重复着……快快家有一部留声机，他们经常放的就是这个D大调。...</description><pubDate>Fri, 08 May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3600130071487027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摘自《有只鸽子叫红唇（儿）》&lt;/p&gt;
&lt;p&gt;“听，贝多芬的D大调！&quot;公鸡说。&lt;/p&gt;
&lt;p&gt;收音机里正播送贝多芬的D大调小提琴协奏曲。快快把旋钮转到了最大音量，他们便立刻淹没在音乐的洪流中。琴弦上那个热情的主题在各种器乐的交响中，痛苦地、执拗地重复着……快快家有一部留声机，他们经常放的就是这个D大调。&lt;/p&gt;
&lt;p&gt;公鸡说，那套唱片已经磨损得失去了光泽，可唱针的沙沙作响却湮灭不了这股音响的洪流。墨水瓶子的争论唤起了那种怀疑的痛苦之后，从收音机里又听到了这个熟悉的旋律，它在你的心上敲打着，搏击着，它询问，它追求，它要在否定之后去重新达到肯定，这是怀疑的苦恼和将要获得的自信的甘甜之间的搏斗，它在你心上敲打着，搏击着，它震撼着你的灵魂，那个热情的主题，要证实自身的价值，就是它，就是这个逐渐强大的旋律！我同意公鸡的话，这个旋律就是快快，快快离开了人世，可贝多芬的这个主题却是不朽的……&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19岁女孩马桶上产子后联合闺蜜将婴儿踩死，获刑四年，你怎么看？</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reflection-on-19yo-infanticide-case/</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reflection-on-19yo-infanticide-case/</guid><description>反对其中一个高赞将该问题与遗弃、生母溺婴等行为的简单套用，但同样反对其他高赞口中重刑主义的说法...</description><pubDate>Mon, 23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19524377557890046&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反对其中一个高赞将该问题与遗弃、生母溺婴等行为的简单套用，但同样反对其他高赞口中重刑主义的说法&lt;/p&gt;
&lt;p&gt;首先我们先来谈一下为什么本案与遗弃、生母溺婴等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lt;/p&gt;
&lt;p&gt;第一，从罪名定性上看，本案与“遗弃罪”有本质差异&lt;/p&gt;
&lt;p&g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其在客观上往往表现为不履行抚养义务（多为不作为）&lt;/p&gt;
&lt;p&gt;而本案中行为人采取了积极、极端的暴力手段直接剥夺新生儿的生命，这无疑已经越过了遗弃的界限，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故意杀人罪，法院的罪名定性没有问题&lt;/p&gt;
&lt;p&gt;其次，生母溺婴虽的确为故意杀人罪的从轻情节，但结合案件事实来看，这一从轻情节在本案同样无法适用&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认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具体可以从行为的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方面予以认定，一般讲义愤杀人、防卫过当杀人、帮助自杀、生母因无力抚养婴儿而溺婴等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由此可见，对于“生母溺婴”，通常是指生母出于确无抚养能力、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在慌不择路的被动条件下，被迫将亲生婴儿杀死&lt;/p&gt;
&lt;p&gt;并由于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手段相对温和且社会危害性不大，所以司法实践才一般将其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lt;/p&gt;
&lt;p&gt;而我们此时再来回顾本案就不难发现，本案显然完全不符合情节较轻的认定条件：&lt;/p&gt;
&lt;p&gt;其一，普通的溺婴多为生母临产时&lt;strong&gt;惊慌失措的临时起意&lt;/strong&gt;（属于单人犯、突发性）；而本案中小寒产出婴儿后，并未基于母亲的本能寻求救助，反而叫来闺蜜小冰共同实施&lt;/p&gt;
&lt;p&gt;根据《刑法》第三节共同犯罪的规定，这种行为已经具备了&lt;strong&gt;明确的意思联络&lt;/strong&gt;，甚至可能存在事先的规划与组织，主观恶性较深，与一般的生母溺婴行为存在明显的差异&lt;/p&gt;
&lt;p&gt;其二，浏览上述刑事审判参考不难发现，溺婴往往采用相对消极的手段，而本案后续杀死婴儿的方式称得上是&lt;strong&gt;极其残忍&lt;/strong&gt;（三次脚踩婴儿致其死亡）&lt;/p&gt;
&lt;p&gt;根据最高法院在故意杀人案件死刑适用及量刑的相关指导意见，采用极端残酷手段杀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绝不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反而属于应当严惩的加重考量情节&lt;/p&gt;
&lt;p&gt;至于为什么最后只判了四年？我想法院可能过分考量了被告人年龄、心智成熟度、生父不明等特殊案发背景，于是未适用十年以上的重刑&lt;/p&gt;
&lt;p&gt;但又鉴于其残忍手段，无法顶格从宽（判三缓四），才终于将刑期定成了四年，断绝了小寒缓刑的可能，从这个角度讲，法院的裁判是有理可循的&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这个世界其实就是一个巨大的草台班子？</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en-did-you-realize-world-is-amateur/</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en-did-you-realize-world-is-amateur/</guid><description>单是登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扫上两眼就不难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306条...</description><pubDate>Thu, 12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15401219028452582&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单是登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扫上两眼就不难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只有306条&lt;/p&gt;
&lt;p&gt;山西省高院：[1]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5e60d387ea297f32fc86954b3a4ea599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如果你再仔细瞧一瞧就能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条写的是：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06febfab9eaa889a750bee92b72a71e7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租赁合同&lt;/p&gt;
&lt;p&gt;最高人民法院：[2]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ccf5dfaeea049b872b21549b7a18eb77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本篇回答所提及的裁判文书及法条原文全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评价诺奖得主高行健？</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evaluation-of-nobel-laureate-gao-xingjia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evaluation-of-nobel-laureate-gao-xingjian/</guid><description>说一部多少有些被边缘化的作品《有只鸽子叫红唇儿》，在多少艰难的时光里，快快就是我人生的榜样...</description><pubDate>Mon, 09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14446577394165198&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说一部多少有些被边缘化的作品《有只鸽子叫红唇儿》，在多少艰难的时光里，快快就是我人生的榜样&lt;/p&gt;
&lt;p&gt;这是一本很薄的小册子，小说几乎全程以戏剧化的台词与旁白交替推进，人物对话与第三人叙述彼此嵌合，初读会有种被写成小说的舞台剧之感。这样的叙事方式在同时代一众先锋作家中都显得极为新奇，放到今天，更是再难见到如此大胆而清新的写法&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书中主要引用了六个人物他们自己的话，至于叙述者的一些话以及叙述者同人物的谈话，倘读起来觉得烦闷，尽可以跳过，作者应该尊重不同的读者的不同的兴趣。&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作者也开宗明义地写道：&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不是一部传统章法的小说，虽然讲述的也还是人的命运&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的确，与高行健其他作品（《灵山》、《一个人的圣经》）给人的印象不同，《红唇儿》显得格外清新、明快，不失浪漫主义对景色和人物心理的描写&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快快同公鸡说过，说他十岁的时候就爱过一个女孩子，他说那是最纯粹的爱情。他还在上小学六年级的时候，随着搬家，转学到了另一所小学。他和这个女孩子当时分坐在同一张课桌椅上，他们两个是班上成绩最好的学生。这个女孩子皮肤很白，举止很文静，当然也应该说长得很漂亮……&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语言同样朴素而节制，恰到好处，没有以往的繁纷冗杂，却极富置身其中之感&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你一定见过鸽子在晴空下盘旋吧？那是很美的呀。在蔚蓝色的天空下，耀眼的阳光里，你仰望着一群鸽子带着呜呜的风哨，从院子上空飞过，又掠过比邻的楼屋的屋顶，消失了。空中依然回响着呜呜的远去了又逼近了的风哨，一群鸽子紧紧跟随着领头的一只，那最矫健、最敏捷的精灵。还来不及细看清它的神情，在令人振奋的鼓翼声中，它们就又跟踪消失在屋脊后面。于是，又是呜呜的风哨，带着扑扑的鼓翼声，在空中长久地回旋……&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小说有六个人物，故事发生在一九五七年那个多事的夏天，快快、公鸡和正凡都中学毕业了，年龄最小的快快当时只有十六岁。还有三个女孩子：燕萍、肖玲和小妹。正像大部份男女孩子们一样，他们相爱，有过幸福，也经受了痛苦。&lt;/p&gt;
&lt;p&gt;人物之间的对话充斥着作者的理想主义色彩，读者可以轻松从他们身上读出一种几乎令人动容，有时甚至显得愚笨的倔强与正直，还有令人神往的真诚的爱情：&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有一次，我发现在她的铅笔盒里，有一张浅绿色的小卡片。我便问她，能不能给我看一看？她向我笑了笑，说你喜欢我就给你。我很长的时间一直珍藏着这张卡片，以后却不知被我收藏到哪儿去了，再也找不到了。第二天，我从家里带来一颗通红的弹子——是我收集的一盒子弹子中最漂亮的一颗。它红得像玛瑙，没有一点损伤，我从来舍不得投掷。只是在盘弄我的弹子的时候，拿出来赏玩。这是我的那一盒子弹子中的一颗“皇后”，或者说一个“公主”。小的时候，你一定听过白雪公主和七个矮人的故事吧？我的弹子就好比这些矮人中的那位公主，我把它送给了她。&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整部小说最迷人的地方，其实不是情节，而是那种已经很少见的青年气质，他们认真谈爱情、认真谈科学、认真谈哲学、认真选择人生道路，他们甚至会为一道数学题、一段音乐、一种墨水瓶颜色争论不休。&lt;/p&gt;
&lt;p&gt;这部小说能为读者所留恋的正是这样一种早已逝去却总有人要去追求的那种&lt;strong&gt;相信精神、相信选择、相信个人价值的青春&lt;/strong&gt;&lt;/p&gt;
&lt;p&gt;极其推荐阅读，角色们对爱情、友情、对事业的渴望，以及对自身存在价值的思考，无不令人动容个人相信，这部小说在高行健死后，一定可以重新回到中国大地，回到每个孩子们的手旁&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河北邢台退伍军人花费 30 多万彩礼五金娶媳妇，女子婚后拒绝同房法院判定不予离婚？</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hebei-xingtai-bride-price-divorce-case/</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hebei-xingtai-bride-price-divorce-case/</guid><description>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明我国在文化上还是存有一丝社会主义的底色的...</description><pubDate>Sat, 07 Mar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13726495189795908&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明我国在文化上还是存有一丝社会主义的底色的&lt;/p&gt;
&lt;p&gt;我国，以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婚姻家庭编）本来就没有所谓“婚内性义务”这一条&lt;/p&gt;
&lt;p&gt;所谓结婚就意味着性同意这类说法，是由西方部分无良律师创造进而形成惯例，最后传入我国的一种对&lt;strong&gt;夫妻共同生活&lt;/strong&gt;这一模糊条款的过度扩张解释。&lt;/p&gt;
&lt;p&gt;例如，在婚内强奸案件中，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一种抗辩：&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既然双方已经结婚，夫妻之间存在性义务，施暴方固然有错，但因为这份义务，所以对性的暴力索取不等同于陌生人之间的强奸。&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但这个逻辑从根本上就是站不住脚的。这首当其冲的就是对“人人生而自由、人身不可侵犯”这一现代基本人权原则的公然背反&lt;/p&gt;
&lt;p&gt;再论所谓“夫妻共同生活义务”，首先其根本不存在夫妻性义务这层含义，其次，就算其真的代表夫妻之间存在的性义务，那么其作为后天形成的次位阶的身份权利，也绝无可能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这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共识。&lt;/p&gt;
&lt;p&gt;再其次，若是我们设身处地的去想——假如你是那个在婚姻里长期感到身体被名为“性义务”的所谓道德绑架的一方，会是什么感受？&lt;/p&gt;
&lt;p&gt;疲惫、压力、健康问题、情绪低谷，或者单纯就是那一刻不想、不愿意，却被另一半用“咱们是夫妻啊...”、“结婚了就该这样，不然感情怎么维系...”之类的道德绑架的话术反复施压。&lt;/p&gt;
&lt;p&gt;届时，你又该如何告诉你的孩子，爱情是互相尊重、自由选择？如何让他们明白，真正的爱情源于自愿的给予，而不是强加的义务？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0dc2b7246b84bdcadbba1da2a25ed7df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神圣的爱对比肉体的爱》&lt;/p&gt;
&lt;p&gt;试想一下，若是性义务真的堂而皇之的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肯定，那婚姻中的性同意离代行同意、沉默即同意只差一步之遥，这绝非危言耸听，更极端的情况也无需虚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法国南部小镇马赞的72岁居民吉赛尔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屡次被丈夫多米尼克下药，并在失去意识的状态下被丈夫经网络招募的数十名陌生男子轮奸，施暴者在庭审中提出的若干抗辩事由中，正有“她丈夫已经同意了，为什么不行”这一项。&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还是回到我国，我国《民法典》里同样没有“性义务”条款，那拒绝同房又何谈**“维权”**一说？&lt;/p&gt;
&lt;p&gt;所谓“性生活是婚姻题中应有之义”，不过是在司法实践和社会观念中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表述的错误扩张解释&lt;/p&gt;
&lt;p&gt;例如在一些离婚判决中（尤其是过错离婚），长期无性会被当作“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前一阵的婚内强奸案里，更是有人抛出“夫妻之间不存在强奸”的谬论。&lt;/p&gt;
&lt;p&gt;与其在返孔复古的道路上狂奔，不如问问自己&lt;/p&gt;
&lt;p&gt;教育孩子时，你是否希望告诉他们：爱情是互相选择、互相珍惜&lt;/p&gt;
&lt;p&gt;如果连身体的主人都不再是自己，谈何人人平等与白头偕老的爱情？&lt;/p&gt;
&lt;hr /&gt;
&lt;p&gt;但从实务的角度看下来，女方的确存在以“拒绝行房”为由故意拖时间骗婚的嫌疑（只是这样真的能得到很多钱吗？），更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男方的应对确实比较聪明，没有诉诸暴力或威胁，否则可能正中对方下怀，这样日复一日的互相折磨造势，反而可能是解决问题的高明手段。&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法国新规【废除婚姻中的性义务】？</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french-abolition-of-marital-duty-analysi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french-abolition-of-marital-duty-analysis/</guid><description>从此，婚姻，至少在法国，褪去了柴米油盐、生儿育女又或人身依附的泥色...</description><pubDate>Sat, 28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11238980625121514&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从此，婚姻，至少在法国，褪去了柴米油盐、生儿育女又或人身依附的泥色&lt;/p&gt;
&lt;p&gt;终于展现出它高贵且浪漫的风格&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question/2000856815722849733/answer/2001335076919715194?share_code=1BKoluou1Rrx&amp;amp;utm_psn=2011239425024234199&quot;&gt;如何看待「法国国民议会一致通过废除“夫妻义务”」?&lt;/a&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通奸在古代是罪，现在不是罪？</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adultery-decriminalized-in-modern-law/</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adultery-decriminalized-in-modern-law/</guid><description>网上总有人在炒作所谓：“出轨（通奸）没有法律后果...你老婆怎么怎么样...&amp;34;...</description><pubDate>Fri, 13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05697746351456379&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网上总有人在炒作所谓：“出轨（通奸）没有法律后果...你老婆怎么怎么样...&quot;&lt;/p&gt;
&lt;p&gt;然后再发点“你法我笑”、“法院全是知心大姐姐...”之类的弹幕&lt;/p&gt;
&lt;p&gt;谁告诉你出轨（通奸）不用负法律责任的？&lt;/p&gt;
&lt;p&gt;还是说你想让出轨者全留上刑事犯罪的案底，用最残忍的刑事手段于以规制？&lt;/p&gt;
&lt;p&gt;先审题：通奸（tōng jiān），指有配偶者与他人自愿发生婚外性行为，属外遇范畴。
&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aa218e85523faea22c2a60775ef279f8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我们先来看为什么出轨等行为不能用刑法规制：&lt;/p&gt;
&lt;p&gt;首先，在刑法理论，构成犯罪三要件，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之外，现代刑法还要充分考虑法益侵害性与刑法的谦抑性，也即，不是每个在道德上可谴责的行为都要为刑法所规制的。&lt;/p&gt;
&lt;p&gt;其二，有配偶者与他人自愿发生性行为的结果=会受到道德谴责这一点实际上并不存在必然性，例如夫妻双方有特殊性癖、开放式婚姻等情况，连在道德上的可谴责性都没有，怎么会为刑法所规制呢？&lt;/p&gt;
&lt;p&gt;换言之，如果真的将“有配偶者与他人自愿发生婚外性行为”这一行为构罪，那么法律就会侵入公民的日常生活范畴，不论夫妻双方意愿，不论有无社会影响，但凡存在该行为者，一律关进大牢，在题主看来，这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还是践踏呢？&lt;/p&gt;
&lt;p&gt;再者，也就是我在开头所说的，谁告诉你出轨不用负法律责任的？&lt;/p&gt;
&lt;p&gt;如果夫妻中一方背叛婚姻，与婚外第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且确有其事的，那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文规制的范畴啊，谁告诉你没有法律后果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也即，在夫妻任何一方发现对方有通奸及一切背叛婚姻的事实，并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能有效证明对方违反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的义务的，采取法律手段，对方不禁会在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中受到不利影响，还会被要求承担惩罚性赔偿，在子女抚养权争夺中，法院也会综合考虑其行为对家庭稳定的影响。&lt;/p&gt;
&lt;p&gt;综上，不将出轨纳入刑罚处罚是恪守刑法谦益性的必要，认为出轨不用承担法律后果，其实是一种误读。&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法国国民议会一致通过废除“夫妻义务”」?</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french-assembly-repeals-marital-sexual-duty/</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french-assembly-repeals-marital-sexual-duty/</guid><description>这项立法的核心，并不是在鼓励拒绝性生活，而是在对“婚姻并不赋予夫妻双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支配权”这一观点予以肯定...</description><pubDate>Sun, 01 Feb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01335076919715194&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项立法的核心，并不是在鼓励拒绝性生活，而是在对**“婚姻并不赋予夫妻双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支配权”**这一观点予以肯定&lt;/p&gt;
&lt;p&gt;这项法案其实没有凭空创造或废除什么义务——法国，以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包括我国）本来就没有所谓“性义务”这一条，它真正做的是终结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模糊条款的过度扩张解释。&lt;/p&gt;
&lt;p&gt;过去，一些法官会把“夫妻共同生活”解读为同床共枕，或者必须履行性行为，甚至在过错离婚中把长期拒绝性生活认定为过错方，导致受害者还要赔钱。&lt;/p&gt;
&lt;p&gt;这次立法就是在向司法工作者（以及社会公众）传递这样一个信息：共同生活≠性义务，拒绝性行为不能作为离婚过错理由，更不能成为任何道德或法律绑架的借口，我们举个例子方便说明：&lt;/p&gt;
&lt;p&gt;例如，在婚内强奸案件中，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一种抗辩：&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既然双方已经结婚，夫妻之间存在性义务，施暴方固然有错，但因为这份义务，所以对性的暴力索取不等同于陌生人之间的强奸。&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但这个逻辑从根本上就是站不住脚的。这是对“人人生而自由、人身不可侵犯”这一现代基本人权原则的公然背反，所谓“夫妻共同生活义务”，首先其根本不存在夫妻性义务这层含义，其次，就算其真的代表夫妻之间存在的性义务，那么其作为后天形成的次位阶的身份权利，也绝无可能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这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最起码的共识。&lt;/p&gt;
&lt;p&gt;其次，若是我们设身处地的去想——假如你是那个在婚姻里长期感到身体被名为“性义务”的所谓道德绑架的一方，会是什么感受？&lt;/p&gt;
&lt;p&gt;疲惫、压力、健康问题、情绪低谷，或者单纯就是那一刻不想、不愿意，却被另一半用“咱们是夫妻啊...”、“结婚了就该这样，不然感情怎么维系...”之类的道德绑架的话术反复施压。&lt;/p&gt;
&lt;p&gt;届时，你又该如何告诉你的孩子，爱情是互相尊重、自由选择？如何让他们明白，真正的爱情源于自愿的给予，而不是强加的义务？
&lt;img src=&quot;https://pic1.zhimg.com/v2-a322e7493c956f060d4e02621a0d45d4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神圣的爱对比肉体的爱》，由巴里欧列所绘&lt;/p&gt;
&lt;p&gt;我这里描述的，仅仅是最平静、最温和的情况，设想一下，若是性义务真的堂而皇之的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肯定，那婚姻中的性同意离代行同意、沉默即同意只差一步之遥。&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更极端的情况无需虚构：法国南部小镇马赞的72岁居民吉赛尔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屡次被丈夫多米尼克下药，并在失去意识的状态下被丈夫经网络招募的数十名陌生男子轮奸。而她的昏迷还被当作施暴者的借口——他们援引法国刑法对强奸的界定，认为没有证据证明他们采取了暴力胁迫威胁或突袭的手段，且受害者没有明确的“不同意”。&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75176419081463770/answer/1976076445756449086&quot;&gt;如何看待《中国妇女报》评论：「沉默不等于同意！法国将“性同意”入法」?&lt;/a&gt;&lt;/p&gt;
&lt;p&gt;反观中国，我国《民法典》里同样没有“性义务”条款，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表述，在司法实践和社会观念中，却同样常常被扩张解释到“性生活是婚姻题中应有之义”的范畴。&lt;/p&gt;
&lt;p&gt;例如在一些离婚判决中（尤其是过错离婚），长期无性会被当作“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前一阵的婚内强奸案里，更是有人抛出“夫妻之间不存在强奸”的谬论。&lt;/p&gt;
&lt;p&gt;与其在返孔复古的道路上狂奔，不如问问自己&lt;/p&gt;
&lt;p&gt;教育孩子时，你是否希望告诉他们：爱情是互相选择、互相珍惜&lt;/p&gt;
&lt;p&gt;如果连身体的主人都不再是自己，谈何人人平等与白头偕老的爱情？&lt;/p&gt;
&lt;p&gt;我是张江，觉得不错的话，就请点个赞同吧，谢谢！&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贩卖 1000 万吨海洛因被抓住，会判几年？</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sentencing-for-10-million-tons-heroi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sentencing-for-10-million-tons-heroin/</guid><description>0年，这种的一律死立执
还想着判几年呢...</description><pubDate>Thu, 29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200023393877861609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0年，这种的一律死立执&lt;/p&gt;
&lt;p&gt;还想着判几年呢&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盒马误将水仙球当作食用百合卖致祖孙中毒送医，称「顾客误食也有一定责任」，是这样吗？法律上如何界定？</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hema-narcissus-poisoning-case-legal-liability/</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hema-narcissus-poisoning-case-legal-liability/</guid><description>盒马所说的“顾客误食也有一定责任”，所欲表达的无非是：...</description><pubDate>Wed, 28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99826709571187661&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盒马所说的“顾客误食也有一定责任”，所欲表达的无非是：&lt;/p&gt;
&lt;p&gt;消费者在烹饪前未仔细核对商品，水仙与百合在外观上存在差异，本应察觉异常，同时包装上亦存在相关标识（尽管位置隐蔽），盒马已经尽到了提醒消费者注意的义务。&lt;/p&gt;
&lt;p&gt;因此，尽管配送错误是主要原因，但祖孙二人仍构成误食中的重大过失，应当分担部分责任。&lt;/p&gt;
&lt;p&gt;这首先在法理上就站不住脚&lt;/p&gt;
&lt;p&gt;其一方面承认配送错误是误食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却仍然对消费者施加额外的检查、辨识义务，这显然是对消费者信赖原则的背反。&lt;/p&gt;
&lt;p&gt;也即：消费者基于对经营者、尤其是对大型、标准化生鲜平台的信赖，有权合理相信其所购买的“鲜百合”是安全、可食用的，对食品安全性进行检验所需的费用业已包含在其品牌的附加值中。&lt;/p&gt;
&lt;p&gt;在这一前提下，盒马无权要求消费者承担对食物毒理性进行检验的义务。&lt;/p&gt;
&lt;p&gt;更何况，盒马在事后也已经明确承认：&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水仙与百合在包装与外观上高度相似，此次事件系分拣员操作失误所致。&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既然如此，问题就更为清晰：一个经过专业培训、以此为职业的分拣人员尚且会发生错误，又何以要求一位&lt;strong&gt;71岁的老年消费者&lt;/strong&gt;，及一名&lt;strong&gt;感冒中的未成年人&lt;/strong&gt;，在家庭烹饪场景中承担“高度注意义务”？甚至被认定为重大过失呢？&lt;/p&gt;
&lt;p&gt;换句话说，难道盒马是希望所有消费者在购买任何食品前，都必须自行完成类似专业人员的风险筛查吗？这显然是违背生活常识的。&lt;/p&gt;
&lt;p&gt;退一步讲，即便暂且不论上述法理问题，仅从现行法律规范出发，盒马的行为同样存在明显违法性。&lt;/p&gt;
&lt;p&gt;《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本案中，盒马既未对水仙这一有毒非食品作出&lt;strong&gt;清晰、显著的警示&lt;/strong&gt;，又将其混入食品供应链，显然已构成对该条款的严重违反。&lt;/p&gt;
&lt;p&gt;《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亦明确禁止：&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水仙球含有石蒜碱等明确毒素，本身不属于食品原料。盒马将其作为“鲜百合”进行销售，客观上已落入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范畴，是否构成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另当别论，但其违法性本身并无疑问。&lt;/p&gt;
&lt;p&gt;消费者在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可归责的过错，反而是盒马，其在应对企业危机公关中的话术，是不是应该好好精进一下？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8b8998c592b61dcb687eed8af68fd8f9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我是张江，觉得不错的话，就请点个关注吧！&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牢 A（斯奎奇大王）不认同罗翔的叙事逻辑？</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reflection-on-prison-a-vs-luo-xiang-logic/</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reflection-on-prison-a-vs-luo-xiang-logic/</guid><description>牢A这套说法逻辑上并不自洽，却是很具有吸引力...</description><pubDate>Fri, 23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98144032157758248&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牢A这套说法逻辑上并不自洽，却是很具有吸引力&lt;/p&gt;
&lt;p&gt;我们先不管其后续所谓“西门庆和潘金莲的命比不上忠臣孝子”这种公然背反人人平等原则的暴论&lt;/p&gt;
&lt;p&gt;他确实说出了&lt;strong&gt;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lt;/strong&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中国在使用西方话语（人权、民主、责任、战争伦理）时，&lt;strong&gt;确实长期处于被动挨打的位置&lt;/strong&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比如，西方经常用普世价值审判别人，全然不顾自己历史上同样赖账一堆&lt;/p&gt;
&lt;p&gt;再比方说舆论体系、学术体系、国际组织规则之类，大多是他们定的，如果你完全照单全收，当然容易被“赖掉所有道德账单”。&lt;/p&gt;
&lt;p&gt;但问题在于：&lt;/p&gt;
&lt;p&gt;牢A为证明这一点而构造的论证路径，尤其是他选取罗翔作为反面例证的方式，与“拒绝被西方话语利用”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lt;/p&gt;
&lt;p&gt;换言之，他真正想要论证的是这样一个命题：&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罗翔所代表的这一套（归责）逻辑，是西方有意灌输给中国知识分子的工具，其目的在于削弱中国在国际竞争中的道德防御能力，使中国始终处于一个“随时可以被西方审判”的位置。&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此，一旦承认罗翔这套逻辑，就等于落入西方设定的话语陷阱，其逻辑本身就应当被全部否定。&lt;/p&gt;
&lt;p&gt;如果我没有理解错，这应该就是牢A的核心推论&lt;/p&gt;
&lt;p&gt;但很遗憾，这是一个典型的逻辑跳跃，换言之，这个推论是经不起检验的，有心之人可以轻松的用逻辑归谬对其进行攻击&lt;/p&gt;
&lt;p&gt;首先，一套逻辑是否成立，与它是否被强势国家加以滥用，并不意味着这套逻辑本身就是为强者服务的，否则我们就要面临这样老生常谈的问题：&lt;/p&gt;
&lt;p&gt;数学被资本主义国家广泛使用 → 数学是西方阴谋&lt;/p&gt;
&lt;p&gt;现代医学被帝国主义国家掌握 → 我们不应当治病&lt;/p&gt;
&lt;p&gt;罗翔讨论的是“在道德冲突中，如何归责”，这是一个学术意义上的&lt;strong&gt;微观&lt;/strong&gt;问题，其研究前提是社会个体，而非国家竞争，其目标也绝非评估“怎样做才更有利于国家话语权”，而是如何厘清行为与责任。&lt;/p&gt;
&lt;p&gt;将这一讨论直接上升为“是否削弱国家话语权”，罗翔自己知道吗？&lt;/p&gt;
&lt;p&gt;其次，也就是他的暴论：&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西门庆、潘金莲的命不如忠臣孝子&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这绝不仅仅是高赞口中的“道德滑坡”、“好人和坏人”之类道德问题&lt;/p&gt;
&lt;p&gt;这句话一旦成立，意味着人的生命价值的转变：&lt;strong&gt;人的生命将不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lt;/strong&gt;&lt;/p&gt;
&lt;p&gt;我国在舆论场上长期强调的“生命权是最大的人权”，也将在逻辑上失去成立基础。&lt;/p&gt;
&lt;p&gt;从此以后，人就可以用道德标签、社会功能、乃至政治立场进行排序和分层&lt;/p&gt;
&lt;p&gt;但问题在于，你口中所依赖的，要成为划分人的三六九等所依据的道德，究竟是谁的道德？&lt;/p&gt;
&lt;p&gt;在社会运行最基本的家庭中，谁又不是一个父亲（母亲）、一个孩子、一个丈夫（妻子）？&lt;/p&gt;
&lt;p&gt;当人可以被分为三六九等，甚至可以公然在审判中被差别对待&lt;/p&gt;
&lt;p&gt;到时候，谁来决定谁是“西门庆”，谁又有资格被认定为“忠臣孝子”？&lt;/p&gt;
&lt;p&gt;大家都受过九年义务教育，举孝廉的后果不需要我再赘述。&lt;/p&gt;
&lt;p&gt;另外，我是真的很想知道，牢A大人在上，罗翔之事我已了然，倒是您如何看待另一位蔡大律师？
&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a032c0b6fb1b9c88726be3efacb7eb90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性工作者是否值得被尊重？</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should-sex-workers-be-respected/</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should-sex-workers-be-respected/</guid><description>前些天因为写论文的缘由，在线上小范围的接触了一些性工作者，将与之进行的交流进行总结之后，偶然发现她们的身份有着一个高度一致的特征：...</description><pubDate>Fri, 23 Jan 2026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98148461896430688&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前些天因为写论文的缘由，在线上小范围的接触了一些性工作者，将与之进行的交流进行总结之后，偶然发现她们的身份有着一个高度一致的特征：&lt;/p&gt;
&lt;p&gt;&lt;strong&gt;已经脱离了老鸨、鸡头或其他场所，目前以个体户的形式自行从事性服务&lt;/strong&gt;
&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b2dd6eedf0999351532127fbc49a2284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在她们的叙述中，这种转变首先意味着收入上的自主：&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现在自己当老板，赚的钱都是自己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但更令人好奇的，是她们反复提及的一点：&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在脱离中介与场所之后，从业过程中的风险反而显著下降。&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她们并不否认强制卖淫、拐卖妇女儿童等极端现象仍然存在，但几乎一致认为，这类问题主要集中发生在其过去所处的中介体系与实体场所之中，而非当前的自主从业状态。&lt;/p&gt;
&lt;p&gt;例如有人提到，早些年在场所工作时，确实见过&lt;strong&gt;未成年人被控制、被迫接客&lt;/strong&gt;的情况：&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有啊...你像是X门外XXXX，我之前就在那干的，那就有强制监禁未成年的，然后一个客人来了，她一哭...那客人就良心呀啥的就没做...报警了...但比起以前少多了&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也有人回忆，当年吸毒的嫖客并不少见，&lt;strong&gt;甚至有人当场注射毒品&lt;/strong&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不接吸毒的...现在吸毒的少了...10年那会挺多的...我当时不是在XX吗？一个小孩，当着我面就往他大腿上扎针...我都吓坏了，妈呀，我赶紧就跑了。&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那么，究竟是什么因素构成了性交易这一灰色领域中安全风险的主要来源？是近年来不断强化的扫黑力度，还是性工作者与嫖客之间的矛盾？&lt;/p&gt;
&lt;p&gt;个人认为，在性工作者固然受到嫖客的剥削，但在他们背后，掌握着性资源的性中介这一群体，才是性工作者的困境和风险的根源，我们从经济利益与风险分配的角度展开分析。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3cd2cd7ad37be0b37995d9445c9a65c9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首先要说的是，在老鸨、鸡头或其他形式的中介体系中，风险与收益被人为的分离了：&lt;/p&gt;
&lt;p&gt;中介通过抽成与规模化运营获取收益，而具体风险则被转嫁给了处于从属地位的性工作者，&lt;strong&gt;风险的承担者与收益的获取者并不重合。&lt;/strong&gt;&lt;/p&gt;
&lt;p&gt;正因如此，性中介天然具有更高的风险容忍度，在逐利目标的牵引下，中介缺乏主动控制风险的内在动机，反而可能在竞争中引入具有明显危险特征的客户，这其中当然也就包括了存在暴力倾向、吸毒行为或其他显著风险信号的人员。&lt;/p&gt;
&lt;p&gt;由此，强制卖淫、未成年人受害以及暴力侵害等极端情形，也就被性中介这一中间商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来。&lt;/p&gt;
&lt;p&gt;而这时我们再回头来看脱离中介、以个体身份从事服务的性工作者，在这种情况下，收益的追求者与风险的直接承担者发生了混同，在她们追求利益的同时显得更为重要的，则是她们避免侵害的首要目标。&lt;/p&gt;
&lt;p&gt;所以，对性工作者、国家社会伤害最大，也是最该禁绝的，其实是老鸨、鸡头这类纯粹奉金钱为圭臬的剥削者，&lt;strong&gt;这是性中介的第一宗罪。&lt;/strong&gt;&lt;/p&gt;
&lt;p&gt;我们可以继续从理论层面讨论这个问题
&lt;img src=&quot;https://pic2.zhimg.com/v2-26ea688445e0d397447831a912c986dd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首先要说的，寻求性服务是一种对人的剥削，马克思认为，性工作是劳动力商品化的极端形态，人们从事性工作的主观方面看似是自愿，但实则是一种在完全失去生产资料后，只剩自身可以出卖的结果，尤其是在性工作中，人的身体本身（而非劳动力）、亲密关系成为被商品化的对象，这使其与单纯的体力劳动存在本质差异，反而与出卖器官牟利这类行为具有近亲属性。&lt;/p&gt;
&lt;p&gt;其二，在现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性服务的动机已从历史上的奴隶制度与贱籍身份，转变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理性选择。在这一前提下，即便暂且不讨论老鸨、鸡头或各类犯罪团伙的介入，仅考察那些被视为“自愿”（但这仅仅是形式上的）的性工作者，其所面对的交易关系本身，依然难以摆脱剥削属性。&lt;/p&gt;
&lt;p&gt;例如在性交易中，寻求性服务的一方，往往凭借自身在财富上的优势地位，与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性工作者进行交易，这不同样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吗？&lt;/p&gt;
&lt;p&gt;更不要说如果你与性工作者之间还存在着老鸨等中介的情况了，在这种情况下，性工作者不仅要承受来自嫖客的直接剥削，还要额外承受来自中介基于安保、信息为理由的二次剥削&lt;/p&gt;
&lt;p&gt;另外，这里需要着重指出的是，这与资本家对普通劳动者的剥削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因为性工作者获取金钱的方式完全来自于其身体，也即在这种情况下，中介完全没有为性工作者提供任何生产资料，其所攫取的收益，是完全建立在对性工作者身体的占有与控制之上的，其实质是一种特殊的器官贩卖！&lt;strong&gt;这则是性中介的第二宗罪。&lt;/strong&gt;&lt;/p&gt;
&lt;p&gt;其次，中介们又与嫖客一样，刻意利用信息不对称制造出来的依附关系、优势地位，对性工作者进行诈欺，使其误以为若其脱离老鸨，会轻易丧失从事性服务的安保条件（例如对监管规则的模糊解释、对安全风险的夸大描述，以及对脱离中介后果的刻意恐吓等），而这些所谓的能力，事实上完全可以通过高效、系统的培训在短时间内掌握，性工作者更是完全有能力在必要的情况下自行采取人身保障措施，&lt;strong&gt;这则是第三宗罪！&lt;/strong&gt;&lt;/p&gt;
&lt;p&gt;正因如此！老鸨、鸡头这些中介，其对性工作者实施的威胁、恐吓与精神控制，其恶劣程度远甚于单一嫖客，其行径具有更强的可谴责性，&lt;strong&gt;性工作者应当成为自己身体的主人，而不是为诈欺者的贪欲买单。&lt;/strong&gt;&lt;/p&gt;
&lt;p&gt;尤其要指出的是，上述情况听着糟糕了，但这其实全部都是建立在性工作者对从事性服务业存在“形式自愿”的前提下的，然而现实情况呢？&lt;/p&gt;
&lt;p&gt;——远要比这一假设复杂，甚至可以说，这一前提本身在相当多的场景中根本就不成立。&lt;/p&gt;
&lt;p&gt;此外，这类中介为何能够长期存在也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与其说其生存单纯依赖绝对暴力或欺骗，说其背后总伴随着与公权力的勾连不禁更有可信度&lt;/p&gt;
&lt;p&gt;&lt;strong&gt;勾结地方权力，这则是性中介的第四宗罪！&lt;/strong&gt;&lt;/p&gt;
&lt;p&gt;与此同时，隐藏在灰黑产业链中的偷拍、敲诈与勒索团伙，也对性工作者与嫖客的隐私权构成了持续而系统的侵害，使整个性服务领域长期处于一种高度不安全的状态——&lt;strong&gt;第五宗罪&lt;/strong&gt;&lt;/p&gt;
&lt;p&gt;当然，在全面依法治国、扫黑除恶的严打下，我们并非没有好消息，在当下，传统的皮条客和实体店已然衰落，性服务者只要掌握前文所述的最基础的反侦察技巧，通过网络（TG、YN甚至微信等）就可以自行从事性服务，不再需要老鸨或者当地黑帮老大为其撑腰，自然也就不再有抽成、差价，剥削属性已为大幅削弱&lt;/p&gt;
&lt;p&gt;我之所以说，性服务业的合法化正是对性工作者最现实的保护，因为这种保护并不仅仅体现在公权力介入之后对人身安全、劳动权益的保障，更体现在一种社会看法的改变：性工作者得以在不被污名化的前提下理解和接受自身处境，其生存状态也更有可能被纳入公共讨论与关心的范围之内。&lt;/p&gt;
&lt;p&gt;最后说一些题外话，就我近段时间的接触来看，她们不像是我刻板印象中的坏人，她们和其他行业最普通的劳动者一样，打游戏、养宠物、害怕暴力、拒绝毒品，也会在闲暇时刷视频、追剧、聊些无关紧要的日常琐事。至少在我个人的经验中，她们所呈现出的，就是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生活气息。&lt;/p&gt;
&lt;p&gt;哦对，有一个东北大姐，告诉我她闲暇时特喜欢刷短剧...&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可有意思了，你注册了没，你要注册你跟我说，拉人能领金币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b1713ce18071340d06d5fe0b4f478d88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如果将来真有为性服务合法化展开辩论的那一天，我想不管是哪种观点，坚决打击老鸨与灰黑中介结构，切断其与权力的勾连，并切实保障性工作者作为公民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始终应当是各方的共识。&lt;/p&gt;
&lt;p&gt;我是张江，如果觉得还不错的话，就请点个关注吧！谢谢！&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中国是有罪推定还是无罪推定呢？为什么呢？</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presumption-of-innocence-in-chinese-law/</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presumption-of-innocence-in-chinese-law/</guid><description>无罪推定作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最早完整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说： &gt; 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description><pubDate>Mon, 22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86588077767033003&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无罪推定作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最早完整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说：&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也即，无罪推定的核心即是：&lt;strong&gt;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lt;/strong&gt;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d941ed2df32ee4c46cd0a9015f0ccacb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切萨雷·贝卡利亚&lt;/p&gt;
&lt;p&gt;那么，我国的刑诉法中，有没有规定这样的一条原则呢？&lt;/p&gt;
&lt;p&gt;从狭义的、严格的语义学的角度看，很遗憾——没有。&lt;/p&gt;
&lt;p&gt;但是如果你要找的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文化自信的“无罪推定”，好巧不巧，我这里正好有这么一条：&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想当年我惊鸿一瞥，说：“这有区别吗？”&lt;/p&gt;
&lt;p&gt;欸~区别大了去了&lt;/p&gt;
&lt;p&gt;话说中国的语言文字博大精深，但我们只需略加分析便不难发现：&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它说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加重语气）&lt;strong&gt;有罪，那我&lt;/strong&gt;不确定（加重语气）&lt;strong&gt;他有罪，我可以&lt;/strong&gt;推定/假定（加重语气）**他有罪嘛！&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你说你这真是恶意释法呀，哪有像你这么说的&lt;/p&gt;
&lt;p&gt;欸~&lt;/p&gt;
&lt;p&gt;话是不能这么说，但实践中可是一直都在这么做，就拿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听过的一句话就能证明：&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坦白从宽，抗拒从严！&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6a38a28d959c879357a6509f74a0b279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抗拒从严？从什么严？我是冤枉的！我的律师没来之前，你就甭指望我在你丫面前多说一个字！&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你当这是在看港片呢？&lt;/p&gt;
&lt;p&gt;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乍一听好像只是鼓励配合、打击顽抗，挺讲道理，可一旦你动动脑瓜，稍微琢磨过那么一下，就不难发现，它其实已经预设了一个**“你已经干了坏事”**的前提。&lt;/p&gt;
&lt;p&gt;不然，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凭什么要坦白？又何来抗拒一说？&lt;/p&gt;
&lt;p&gt;这不是有罪推定是什么？&lt;/p&gt;
&lt;p&gt;试想：如果真信奉无罪推定，那“沉默”就该是中性的，甚至受保护的，现在倒好，法条里说的“不得确定有罪”变成了**“先当你是有罪的，等你自己证明自己清白”**&lt;/p&gt;
&lt;p&gt;我一个被关着、铐着、吓着的人，一没物证、二找不到人证，我连自己昨天穿什么颜色的袜子都说不清楚，你让我来自证清白？&lt;/p&gt;
&lt;p&gt;那我还不如认了算了&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要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呢？</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establish-minor-crime-record-sealing-system/</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establish-minor-crime-record-sealing-system/</guid><description>前两天刷B站，看见蔡雅琪律师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发表了一些意见，禁不住好奇点进去看，现在想来，这真是近两年我做过最不值当的几十件事之一。...</description><pubDate>Fri, 05 Dec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80255970513945280&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前两天刷B站，看见蔡雅琪律师对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发表了一些意见，禁不住好奇点进去看，现在想来，这真是近两年我做过最不值当的几十件事之一。&lt;/p&gt;
&lt;p&gt;我原本一直以为，蔡律师在此前武大的所谓“诬告”案中说出一些颠三倒四的论断，是受了铺天盖地的营销号、短视频的影响，一时疏忽，并非本意。&lt;/p&gt;
&lt;p&gt;但这一次，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争议，完全处于他专业能力范围之内，可他却仍能说出这一套骇人听闻的观点。我实在难以为这次发挥失常寻找任何合理解释。至于他是不是刻意迎合网上情绪、赚流量，这一点各位可自行判断。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2ca67006f8cc600b731e090793c32cb7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连吸毒入刑都出来了&lt;/p&gt;
&lt;p&gt;为了避免有人说我冤枉他，我先把他的核心论点复述得尽可能准确，也即蔡律师口中“吸毒应当入罪的理由”：&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们今天必须要看到......这种所谓的争论，实际上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二者没有衔接好，形成了处罚漏洞。进而引发了我们广大网民的不满。
所以我想，如果在实体法上将吸毒入罪，那么今后即便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吸毒这种罪名也不能被封存，就能解决今天这个问题。&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他的意思，那么逻辑走向大抵就是：&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strong&gt;既然行政处罚与轻罪封存制度衔接不好，那我们干脆直接把吸毒一刀入刑吧，这样就不需要费劲考虑封存的问题了。&lt;/strong&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如果真如我所理解的这样（我的确不知道除了这个理解还有怎样），蔡律师，你是不是真的该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的法理水平是否经得起最基本的专业检验？&lt;/p&gt;
&lt;p&gt;&lt;strong&gt;这是典型的倒果为因的逻辑谬误&lt;/strong&gt;，如果按照这个逻辑推演，今天你因为吸毒记录争议大，为了方便管理就将吸毒入罪；&lt;/p&gt;
&lt;p&gt;那是不是明天如果你觉得酒驾查处太麻烦，是不是所有饮酒驾驶（不论是否达到醉驾标准）都要一律入罪？&lt;/p&gt;
&lt;p&gt;是不是如果公众意见觉得“随地吐痰很恶心”，是不是也要建议，说“随地吐痰入刑！”并在档案里记终身，让人家孙子考公都受牵连？&lt;/p&gt;
&lt;p&gt;既然问题出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衔接上，那你首先要说的不应当是如何修补、弥合两者的关系吗？&lt;/p&gt;
&lt;p&gt;蔡律师倒好，既然分不清哪些该封、哪些不该封，干脆把所有吸毒者都扔进监狱，变成刑事罪犯，这样就可以名正言顺地让你背负一辈子的案底了呀！&lt;/p&gt;
&lt;p&gt;&lt;strong&gt;病人得了老寒腿，你不想着怎么治疗，直接把人腿锯了，然后还得意洋洋的：&lt;/strong&gt;&lt;/p&gt;
&lt;p&gt;&lt;strong&gt;“哎，你看，现在是不是不痛啦~”&lt;/strong&gt;&lt;/p&gt;
&lt;p&gt;荒谬至极，堪称是当代的削足适履，这种治理思路要是写在期末论文里，可能刚上大学的法学大一新生都通不过，更不要说这是中国最知名的法考名师之一的公开观点了。&lt;/p&gt;
&lt;p&gt;还要强调的是，蔡律师不仅用这种逻辑论证吸毒入罪，还在此基础上不断以什么“朴素价值观”、“广大网民”作为自己的立论来源，好像吸毒不入刑就是背叛人民了似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在某教授这一派的学者看来，既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都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行政违法，包括因吸毒、酒驾、嫖娼而引发的行政违法记录，也应该被封存......
&lt;strong&gt;但是我们的普通的民众，我们的朴素价值观却不这么认为。&lt;/strong&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朴素价值观是什么？&lt;/p&gt;
&lt;p&gt;朴素价值观能作为任何法律的渊源之一进行采纳吗？&lt;/p&gt;
&lt;p&gt;今天网民觉得吸毒者活该，要永不翻案。&lt;/p&gt;
&lt;p&gt;明天网民觉得纹身好怕怕~，是不是也要把纹身入刑？&lt;/p&gt;
&lt;p&gt;后天网民觉得未婚先育影响社会风气，是不是也要列入刑法处罚？&lt;/p&gt;
&lt;p&gt;如果法律完全跟着蔡律师口中的“朴素价值观”走，那我们还需要法院干什么？还需要法学院干什么？&lt;/p&gt;
&lt;p&gt;直接回到同态复仇不得了：&lt;/p&gt;
&lt;p&gt;&lt;strong&gt;你骂我一句，我要骂你十句；你打我一下，我就砍你一刀。&lt;/strong&gt;&lt;/p&gt;
&lt;p&gt;这是蔡律师所期待的现代法治吗？&lt;/p&gt;
&lt;p&gt;还有那句特尴尬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看某教授有点儿……就是有点儿撒娇，或者是有点儿表达个人情感的意思啊。”&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他居然还指责某位教授“有点撒娇、有点表达个人情感”。&lt;/p&gt;
&lt;p&gt;&lt;strong&gt;可他自己前一句不就是在不停强调“朴素价值观”、“网民情绪”吗？？？？？&lt;/strong&gt;&lt;/p&gt;
&lt;p&gt;这不是情感？不是情绪？不是撒娇？&lt;/p&gt;
&lt;p&gt;说别人情绪化的时候，能不能先照一下镜子？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d85d0de364aaeba17838a0f87eaf4d4f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接下来就是蔡律师的暴论：&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所以我一直都认为，吸毒本身就应该成立犯罪。&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首先我们要知道的是，法律之所以要对吸毒行为进行规制，是因为吸毒与其他犯罪之间往往具有伴随性，例如为了筹集毒资，可能会实施盗窃、抢劫等暴力行为。&lt;/p&gt;
&lt;p&gt;但是，风险与既遂危害之间，是天壤之别，换言之，这并不是单纯的吸毒行为入刑的理由：&lt;/p&gt;
&lt;p&gt;纹身群体的犯罪率或许更高，但这能代表有纹身就一定是坏人吗，当然不能。&lt;/p&gt;
&lt;p&gt;同样，我们不能因为部分吸毒者实施了犯罪行为，就把所有吸毒者统统划成潜在罪犯。&lt;/p&gt;
&lt;p&gt;否则，若刑法不惩罚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反而对你&lt;strong&gt;可能&lt;/strong&gt;会在未来犯的某些罪指指点点，则会造成人人自危的状况。&lt;/p&gt;
&lt;p&gt;此外，我们还需要知道的是刑法最基本的犯罪构成：&lt;/p&gt;
&lt;p&gt;&lt;strong&gt;犯罪＝侵害法益＋具备社会危害性。&lt;/strong&gt;&lt;/p&gt;
&lt;p&gt;这里的法益可以简单理解为：他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统称&lt;/p&gt;
&lt;p&gt;知道了这些，我们再来看单纯吸毒这一行为&lt;/p&gt;
&lt;p&gt;张某江，用自己的钱购买毒品，回到出租屋里，拉上窗帘，谁也不见，自己吸。除了毒贩，他不与任何人接触，不传播、不分享、不引诱、不勾连，那请问：他侵害谁的法益了？&lt;/p&gt;
&lt;p&gt;他又侵犯法益吗？&lt;/p&gt;
&lt;p&gt;他吸得再自闭、再阴间，也不过是在摧残自己的身体。他的行为（至少在刑法上），与打耳钉、暴饮暴食、极限运动、抽烟喝酒并无本质差别。&lt;/p&gt;
&lt;p&gt;因为人的身体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一个人对其合法占有的私有财产的处分，只要不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刑法就无权伸手干预。&lt;/p&gt;
&lt;p&gt;换言之，只要他不把自己吸死（因为死亡会降低临近居民的生活水平之类，从而侵害他人法益），刑法就没有理由对他动用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权。&lt;/p&gt;
&lt;p&gt;也即：所有这些行为都属于自我答责，伤害自己的身体，承担自己的后果。&lt;/p&gt;
&lt;p&gt;再换言之，如果今天我们真的将单纯吸毒纳入了刑法，那明天打耳钉会不会入刑？暴饮暴食会不会入刑？甚至在某些地方，女人上桌吃饭，是不是也要刑法干预？&lt;/p&gt;
&lt;p&gt;&lt;strong&gt;除非你真的想回到克己复礼的远古版本，否则你就应该反对吸毒入刑。&lt;/strong&gt;&lt;/p&gt;
&lt;p&gt;然后我们再看看蔡律师对此给出的抗辩：&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为我们知道一个最浅显的道理：你吸毒的人得买毒，有人买就有人卖。由于你的吸毒，无形中助长了有人去卖毒。&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img src=&quot;https://pic1.zhimg.com/v2-7e76bce7e5c925481855d2259ce3324c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lt;strong&gt;是不是公益广告看多了？&lt;/strong&gt;&lt;/p&gt;
&lt;p&gt;经济学上的供需关系，什么时候直接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对等了？&lt;/p&gt;
&lt;p&gt;如果按照蔡律师这个逻辑&lt;/p&gt;
&lt;p&gt;是因为总有人浏览色情网站，提供了点击量和流量，这才让色情团伙有利可图。&lt;/p&gt;
&lt;p&gt;所以我们就应该把所有浏览过黄色网站的人，都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源头来进行刑事打击！&lt;/p&gt;
&lt;p&gt;这样不就不会有淫秽犯罪了吗！&lt;/p&gt;
&lt;p&gt;再比方说：&lt;/p&gt;
&lt;p&gt;如果不是你非要跑去看演唱会，非要去买高价票，黄牛怎么可能到处倒买倒卖？&lt;/p&gt;
&lt;p&gt;你的购买行为其实是扰乱市场秩序的根源呀！&lt;/p&gt;
&lt;p&gt;所以你们这些买过黄牛票的歌迷都听好了哦！！改天蔡律师就要按照倒卖车票船票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给你们一个一个送进去！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12cd75da10474941f7e76f5f44927417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梅贻琦&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strong&gt;我始终认为，真正的学者，是在民意汹涌时，敢于冒着被骂的风险，站出来指出大众情绪中不合理、不合法、甚至危险的一面，用专业知识去引导社会走向理性。&lt;/strong&gt;&lt;/p&gt;
&lt;p&gt;而不是在民意已经烧得很旺的时候，不仅不泼水降温，反而抱着一捆柴火扔进去，然后转身对着镜头讨好地说：“看，我和大家站在一起，那些只会掉书袋的教授懂什么？”&lt;/p&gt;
&lt;p&gt;我是张江，觉得不错的话，就请点个赞同吧，我们有缘再见！&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中国妇女报》评论：「沉默不等于同意！法国将“性同意”入法」?</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comment-on-french-sexual-consent-law/</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comment-on-french-sexual-consent-law/</guid><description>中国妇女报在舆论场中坚持为女性权益发声，这种立场在当下显得尤为珍贵，值得支持。...</description><pubDate>Thu, 27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zhuanlan.zhihu.com/p/1977309155246236729&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中国妇女报在舆论场中坚持为女性权益发声，这种立场在当下显得尤为珍贵，值得支持。&lt;/p&gt;
&lt;p&gt;但其报道中似乎有意在暗示一个结论：&lt;/p&gt;
&lt;p&gt;在法国，迷奸行为是无法被定罪的，实施迷奸者是可以逍遥法外的。&lt;/p&gt;
&lt;p&gt;这显然有失水准。&lt;/p&gt;
&lt;p&gt;在《法国刑法典》第222-223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表述：&lt;/p&gt;
&lt;p&gt;&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2d97f5502e9b5940ac77444a1c8165e3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legifrance.gouv.fr/&quot;&gt;https://www.legifrance.gouv.fr/&lt;/a&gt;&lt;/p&gt;
&lt;p&gt;任何以暴力、胁迫、威胁或&lt;strong&gt;突袭&lt;/strong&gt;手段，对他人或对自己实施的任何性质的性插入行为，或任何口-生殖器、口-肛门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谷歌机翻）&lt;/p&gt;
&lt;p&gt;其中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突袭这个词，不仅仅指“被吓了一跳”或是“暴力的突然袭击”，在法国司法实践中，其大多表现为这样一种形式：&lt;strong&gt;通过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受害者无法给出有效同意的状态（如睡眠、醉酒、智力障碍、医生谎称治疗等）进行强制性交&lt;/strong&gt;&lt;/p&gt;
&lt;p&gt;。&lt;/p&gt;
&lt;p&gt;所以，下药迷奸（如马赞案中的情节）绝对属于这个“**突袭”**的范畴，而并非无法可依，受害者的丈夫多米尼克也在2024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获得了20年的有期徒刑，这是法国法律对此类罪行的顶格惩罚，剩余的50名共同被告也分别被判处了3年至13年不等的刑期。&lt;/p&gt;
&lt;p&gt;这时就有人要说了，那人家都被定罪了，正义也算得到了伸张，你还在这唧唧歪歪什么？&lt;/p&gt;
&lt;p&gt;问题恰恰就在这里——马赞案之所以能判无遗处，并不是因为法国刑法典本身足够完善，而是因为加害者特殊癖好：&lt;/p&gt;
&lt;p&gt;其不仅对受害人施加药物，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影像记录，这才使得“受害者昏迷”、“无从同意”成为不容否认的事实。&lt;/p&gt;
&lt;p&gt;换言之，本案属于证据条件异常充分的极端案例，具有强烈的偶然性，而非可持续性的司法路径。&lt;/p&gt;
&lt;p&gt;如果没有这类近乎无懈可击的证据，案件是否还能得到相同结果？&lt;/p&gt;
&lt;p&gt;恐怕就难说了。&lt;/p&gt;
&lt;p&gt;也即，本案暴露出法国、乃至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缺陷：&lt;/p&gt;
&lt;p&gt;强奸罪作为故意犯罪，只要不存在明显的暴力痕迹，施暴者完全可以退回到那一套老生常谈的辩词：&lt;/p&gt;
&lt;p&gt;“我以为她同意”&lt;/p&gt;
&lt;p&gt;这时，受害人就被迫承担起了她根本无从谈起的举证义务：“你为什么没有反抗？”&lt;/p&gt;
&lt;p&gt;因为受害人昏迷，根本无从反抗；这无从反抗又被解释为“没有拒绝”；没有拒绝又被推定为“可能同意”，最终草草收场，受害者只能将受到强暴的苦果硬生生的咽下去。&lt;/p&gt;
&lt;p&gt;这无疑是在讲求证据、重视程序正义的法律间，硬生生地撕开了一个纵容违法的口子。&lt;/p&gt;
&lt;p&gt;结果就是，受害人举证不能、加害者拒不认罪，审判实践只得把焦点放在受害者的身体上：有无反抗、有无伤痕、有无呼救？——当然没有。&lt;/p&gt;
&lt;p&gt;反之，对于加害者是否尽到确认、同意的最低义务，&lt;strong&gt;却几乎没有要求。&lt;/strong&gt;&lt;/p&gt;
&lt;p&gt;所以，此次修正案的出台，是完全正当、必要且具有坚实立法理由的。&lt;/p&gt;
&lt;p&gt;不要看到“性同意”入法、“沉默不等于同意”，就开始应激，说些颠三倒四的胡话。&lt;/p&gt;
&lt;p&gt;如果要求受害者明确表示“同意”被视为对男性的不公平，那么，要求受害者必须用遍体鳞伤、嘶声呼救来证明“不同意”，难道就是所谓的公平？&lt;/p&gt;
&lt;p&gt;为什么前者仅仅是增加了确认的义务，就被担心会引发“诬告”，而后者赤裸裸地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弱势的受害者，却不会造成更大规模的冤案？&lt;/p&gt;
&lt;p&gt;少拿那一套反对“女权渗透”的幌子来扰乱视听了。&lt;/p&gt;
&lt;p&gt;&lt;img src=&quot;https://pica.zhimg.com/v2-7785e1c3b943265bd6c232f52731ed60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中国妇女报》评论：「沉默不等于同意！法国将“性同意”入法」?</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french-sexual-consent-law-answer-versio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french-sexual-consent-law-answer-version/</guid><description>中国妇女报在舆论场中坚持为女性权益发声，这种立场在当下显得尤为珍贵，值得支持。...</description><pubDate>Sun, 23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76076445756449086&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中国妇女报在舆论场中坚持为女性权益发声，这种立场在当下显得尤为珍贵，值得支持。&lt;/p&gt;
&lt;p&gt;但其报道中似乎有意在暗示一个结论：&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在法国，迷奸行为是无法被定罪的，实施迷奸者是可以逍遥法外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显然有失水准。&lt;/p&gt;
&lt;p&gt;在《法国刑法典》第222-223条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表述：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0bd812a5a24bdf98f10b3694516b881d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任何以暴力、胁迫、威胁或&lt;strong&gt;突袭&lt;/strong&gt;手段，对他人或对自己实施的任何性质的性插入行为，或任何口-生殖器、口-肛门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谷歌机翻）&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其中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突袭这个词，不仅仅指“被吓了一跳”或是“暴力的突然袭击”，在法国司法实践中，其大多表现为这样一种形式：&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strong&gt;通过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利用受害者无法给出有效同意的状态（如睡眠、醉酒、智力障碍、医生谎称治疗等）进行强制性交&lt;/strong&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所以，下药迷奸（如马赞案中的情节）绝对属于这个“**突袭”**的范畴，而并非无法可依，受害者的丈夫多米尼克也在2024年12月19日的判决中获得了20年的有期徒刑，这是法国法律对此类罪行的顶格惩罚，剩余的50名共同被告也分别被判处了3年至13年不等的刑期。&lt;/p&gt;
&lt;p&gt;这时就有人要说了，那人家都被定罪了，正义也算得到了伸张，你还在这唧唧歪歪什么？&lt;/p&gt;
&lt;p&gt;问题恰恰就在这里——马赞案之所以能判无遗处，并不是因为法国刑法典本身足够完善，而是因为加害者特殊癖好：&lt;/p&gt;
&lt;p&gt;其不仅对受害人施加药物，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影像记录，这才使得“受害者昏迷”、“无从同意”成为不容否认的事实。&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直到2020年9月，多米尼克在当地一家超市因偷拍女顾客裙底而被捕，并因此被判有罪后，他的犯罪网络才被曝光。在调查偷拍事件时，警方没收了他的硬盘、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发现了数百张吉赛尔被强奸的照片和视频，这是法国现代史上最严重的性犯罪案件之一。&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换言之，本案属于证据条件异常充分的极端案例，具有强烈的偶然性，而非可持续性的司法路径。&lt;/p&gt;
&lt;p&gt;如果没有这类近乎无懈可击的证据，案件是否还能得到相同结果？&lt;/p&gt;
&lt;p&gt;恐怕就难说了。&lt;/p&gt;
&lt;p&gt;也即，本案暴露出法国、乃至绝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的强奸罪的构成要件的缺陷：&lt;/p&gt;
&lt;p&gt;强奸罪作为故意犯罪，只要不存在明显的暴力痕迹，施暴者完全可以退回到那一套老生常谈的辩词：&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以为她同意”&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时，受害人就被迫承担起了她根本无从谈起的举证义务：“你为什么没有反抗？”&lt;/p&gt;
&lt;p&gt;因为受害人昏迷，根本无从反抗；这无从反抗又被解释为“没有拒绝”；没有拒绝又被推定为“可能同意”，最终草草收场，受害者只能将受到强暴的苦果硬生生的咽下去。&lt;/p&gt;
&lt;p&gt;这无疑是在讲求证据、重视程序正义的法律间，硬生生地撕开了一个纵容违法的口子。&lt;/p&gt;
&lt;p&gt;结果就是，受害人举证不能、加害者拒不认罪，审判实践只得把焦点放在受害者的身体上：有无反抗、有无伤痕、有无呼救？——当然没有。&lt;/p&gt;
&lt;p&gt;反之，对于加害者是否尽到确认、同意的最低义务，&lt;strong&gt;却几乎没有要求。&lt;/strong&gt;&lt;/p&gt;
&lt;p&gt;所以，此次修正案的出台，是完全正当、必要且具有坚实立法理由的。&lt;/p&gt;
&lt;p&gt;不要看到“性同意”入法、“沉默不等于同意”，就开始应激，说些颠三倒四的胡话。&lt;/p&gt;
&lt;p&gt;如果要求受害者明确表示“同意”被视为对男性的不公平，那么，要求受害者必须用遍体鳞伤、嘶声呼救来证明“不同意”，难道就是所谓的公平？&lt;/p&gt;
&lt;p&gt;为什么前者仅仅是增加了确认的义务，就被担心会引发“诬告”，而后者赤裸裸地将举证责任转嫁给弱势的受害者，却不会造成更大规模的冤案？&lt;/p&gt;
&lt;p&gt;少拿那一套反对“女权渗透”的幌子来扰乱视听了。
&lt;img src=&quot;https://pic1.zhimg.com/v2-21433e4cae117c1baca846d04c8cc012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我是张江，觉得还不错的话，就请赞同、收藏、转发三连吧！关注一下也可以哦！&lt;/p&gt;
&lt;p&gt;辅助阅读：&lt;a href=&quot;https://link.zhihu.com/?target=https%3A//www.wenxuecity.com/news/2024/12/20/125921802.html&quot;&gt;马赞强奸案案情梗概&lt;/a&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评价cloudflare于2025年11月18日出现全球性网络故障?</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cloudflare-global-outage-2025-reflectio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cloudflare-global-outage-2025-reflection/</guid><description>其背后的原因竟是…… !(https://pic1.zhimg.com/v2-8f2621e7da18f97f6795450a5ca437d01440w.jpg) 请取消阻止 challenges.cloudflare.com后继续。...</description><pubDate>Tue, 18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74262582488604889&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刚刚！知乎凉了！新增回答数骤降！&lt;/p&gt;
&lt;p&gt;其背后的原因竟是……
&lt;img src=&quot;https://pic1.zhimg.com/v2-8f2621e7da18f97f6795450a5ca437d0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请取消阻止 challenges.cloudflare.com后继续。&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还有警察在实施刑讯逼供</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torture-for-confession-still-exist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torture-for-confession-still-exists/</guid><description>刑讯逼供之类的话题有些太沉重了，我们不妨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description><pubDate>Sun, 16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zhuanlan.zhihu.com/p/1970804474785300896&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刑讯逼供之类的话题有些太沉重了，我们不妨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lt;/p&gt;
&lt;p&gt;小学老师，是不是为了给自己多赚点钱，才让家长订营养奶的？&lt;/p&gt;
&lt;p&gt;而那盒看起来健康、营养的牛奶，又是怎么堂而皇之地进入一个连家长探视都要层层申请、逐级签字的小学教室的？&lt;/p&gt;
&lt;p&gt;想必这位老师一定是手眼通天，家里开着奶厂，在学校又有人脉，能绕过层层审批不说，还能让一整所学校的老师一起给他家奶厂打工、推销产品吧。&lt;/p&gt;
&lt;p&gt;至于这次闹出来舆论风波，大概只是他一时情绪失控，犯了低级错误，让多管闲事的媒体逮住了把柄。&lt;/p&gt;
&lt;p&gt;网上可以轻松找到这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一张宣称“不订奶别找我！“的家长群截图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7d4aa9adb701f70eb3b4305d578af4ff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这句话后来也被许多营销号、自媒体乃至官媒当作标题，大家一看很容易上头。&lt;/p&gt;
&lt;p&gt;但真正关键的，真正决定老师为何要这样做的的，其实是前半句：“你们都不订牛奶，工作怎么开展？”&lt;/p&gt;
&lt;p&gt;什么工作？&lt;/p&gt;
&lt;p&gt;是谁的工作？&lt;/p&gt;
&lt;p&gt;为什么推销一种商业产品，会堂而皇之地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完成的“工作”？&lt;/p&gt;
&lt;p&gt;答案是——&lt;/p&gt;
&lt;p&gt;他根本没有什么通天的本事，更没有什么后台，他只是浠水某小学里普普通通、再寻常不过的一名基层教师，每天为了自己的生计发愁，仅此而已了。&lt;/p&gt;
&lt;p&gt;那盒标榜“营养”的牛奶，并不是作为一个商品进入教室的，而是作为一个**“指标”**。当它从教育局、到校长、再层层压到班主任头上时，它已经不再是牛奶，而摇身一变，成了绩效、职称和年终奖。&lt;/p&gt;
&lt;p&gt;于是，当上级下达“推广营养奶”的任务，他没有拒绝的权利，只能在家长群里一遍遍催促。&lt;/p&gt;
&lt;p&gt;&lt;strong&gt;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她敢理直气壮地发火，因为在上级的层层施压后，她推销牛奶早已不是在以权谋私，反而成了执行公务。&lt;/strong&gt;&lt;/p&gt;
&lt;p&gt;而到了舆论如潮水般涌来，层层压力向学校传导之时，&lt;/p&gt;
&lt;p&gt;领导只要做一个不痛不痒的声明就好了：“根据家长意愿，不存在强制性。”&lt;/p&gt;
&lt;p&gt;而那位基层教师，却成了政策指标的牺牲品。
&lt;img src=&quot;https://pica.zhimg.com/v2-346a4b2f3ed3fc815f6a1a60dba94b22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lt;strong&gt;如果说，为了指标强推牛奶，代价仅仅是家长的钱包和老师的尊严。&lt;/strong&gt;&lt;/p&gt;
&lt;p&gt;&lt;strong&gt;那为了指标办案的代价是什么？&lt;/strong&gt;&lt;/p&gt;
&lt;p&gt;我们就以最近的暴钦瑞案为例：&lt;/p&gt;
&lt;p&gt;暴案的全名，或者说官方称法，“5·25专案”，属于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启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部分，光是看看这个任务的发动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就足以说明它的政治色彩之浓，以及在基层政法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里，它所占据的分量之重。&lt;/p&gt;
&lt;p&gt;换句话说，这类案件一旦被归入“涉黑涉恶”，它的处理就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刑事侦查，而是带着官方色彩的政治任务。&lt;/p&gt;
&lt;p&gt;而当一个本应讲证据、讲法治、讲程序正义的刑事案件，被绑定在基层民警乃至整个警局的升迁、奖金、考核、评优这些具体而现实的利益之上时，造假与刑讯逼供就不再只是“偶然的违法行为”，而会以一种制度塑造的方式被推动出来，成为一种近乎必然的结果。&lt;/p&gt;
&lt;p&gt;这时候，有些睿智的同学就要说了：&lt;/p&gt;
&lt;p&gt;现在的反腐程度这么严，警察敢刑讯逼供，他们就不怕被举报、坐牢嘛？&lt;/p&gt;
&lt;p&gt;但现实是，当“5·25专案”这种级别的任务下达时，&lt;strong&gt;法律程序就让位于了政治站位。&lt;/strong&gt;&lt;/p&gt;
&lt;p&gt;这绝非空口无凭：2010年河南“赵作海案”、2020年江西“张玉环案”......无一不是刑讯逼供痕迹明显，关键证据缺失，却仍能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复核一路绿灯，尤其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平反后，极少有办案人员被追责，反倒是一口一个“历史条件限制”“当时认知水平不足”之类说辞成为标准免责模板......&lt;/p&gt;
&lt;p&gt;我们再回到5·25专案，首犯张旭光在事发后，对涉案警员的叮嘱是这样的：“原来怎么说的还怎么说，不要慌，不要互相猜忌，你们放心，市局领导不会不管大家。”[1]&lt;/p&gt;
&lt;p&gt;不止这些，他第一时间做的，是迅速建立攻守同盟：拆监控、毁硬盘、撕笔录，还找到死者家属，威逼利诱，企图让暴钦瑞死无对证。&lt;/p&gt;
&lt;p&gt;这套流程之熟练、行动之迅速，绝非临时起意所能及。&lt;/p&gt;
&lt;p&gt;而其中销毁证据之完善程度、营造程序之无可挑剔，完全可以让讲求证据、重视事实的法律无从下手。&lt;/p&gt;
&lt;p&gt;他们根本是非常清楚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如何规避法律的处罚更是精通。&lt;/p&gt;
&lt;p&gt;那么又有人要问了：张旭光是老油条不假，但他所带领的这群年轻民警，作为受过新一代法治化、体系化警察教育的法治新人，为什么还会愿意对张旭光的刑讯指令言听计从呢？&lt;/p&gt;
&lt;p&gt;我们只要再回头看一看首犯张旭光的操作，就不难明白，他那一套行云流水的动作背后，传递给下属的信息是非常明确的：&lt;/p&gt;
&lt;p&gt;&lt;strong&gt;“只要是为了完成任务，程序正义是可以被牺牲的，组织会为我们兜底。”&lt;/strong&gt;&lt;/p&gt;
&lt;p&gt;于是，那些年轻的、本该信仰法治的警员们，在对前辈、对领导、对上级组织的无条件信任下，迅速完成了心理建设，终于形成了一种有罪推定的倾向：“领导既然已经指示了，说明案情就是确凿无疑的，否则怎么可能被定性为黑恶势力？”
“老大肯定比我更了解案情，现在这样做是迫不得已的，上面有上面的苦衷，我这是在做必要的事。”&lt;/p&gt;
&lt;p&gt;说得更直接一点：&lt;/p&gt;
&lt;p&gt;若不是暴钦瑞的家属顶着巨大的恐惧坚持了三年；&lt;/p&gt;
&lt;p&gt;若不是一个叫马帅的警察，在巨大的上级压力下，鬼使神差地保留了一丝人性的犹豫，藏起了刑具，留下了部分硬盘；&lt;/p&gt;
&lt;p&gt;这起案件的真相，早就随着尸体火化而灰飞烟灭。&lt;/p&gt;
&lt;p&gt;但是，&lt;strong&gt;马帅的抗命只是一个概率极低的意外。&lt;/strong&gt;&lt;/p&gt;
&lt;p&gt;&lt;strong&gt;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一个小警察偶尔良心发现、或是因为害怕背锅而留一手的“私心”上，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的悲哀。&lt;/strong&gt;&lt;/p&gt;
&lt;p&gt;所以，当我们在痛骂那个推销牛奶的老师，或者诅咒那个施暴的警察时，别忘了想想他们身后那个巨大的影子。&lt;/p&gt;
&lt;p&gt;如果不向真正导致这一切发生的源头追溯，那么暴钦瑞的名字只会是一个开始，未来还会有人替他重复同样的命运。&lt;/p&gt;
&lt;p&gt;只是换了另一个日期、另一个指居地点、另一群迫不得已的人。
&lt;img src=&quot;https://pic1.zhimg.com/v2-681d40a751d5c48982d46b167f7c4740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我是张江，觉得还不错的话，就请点个赞同吧！&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我们为什么要禁止刑讯逼供？</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torture-must-be-strictly-prohibited/</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torture-must-be-strictly-prohibited/</guid><description>刑讯逼供之类的话题有些太沉重了，我们不妨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description><pubDate>Sun, 16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73537111618625778&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刑讯逼供之类的话题有些太沉重了，我们不妨先思考这样一个问题：&lt;/p&gt;
&lt;p&gt;小学老师，是不是为了给自己多赚点钱，才让家长订营养奶的？&lt;/p&gt;
&lt;p&gt;而那盒看起来健康、营养的牛奶，又是怎么堂而皇之地进入一个连家长探视都要层层申请、逐级签字的小学教室的？&lt;/p&gt;
&lt;p&gt;想必这位老师一定是手眼通天，家里开着奶厂，在学校又有人脉，能绕过层层审批不说，还能让一整所学校的老师一起给他家奶厂打工、推销产品吧。&lt;/p&gt;
&lt;p&gt;至于这次闹出来舆论风波，大概只是他一时情绪失控，犯了低级错误，让多管闲事的媒体逮住了把柄。&lt;/p&gt;
&lt;p&gt;网上可以轻松找到这事件的前因后果，以及一张宣称“不订奶别找我！“的家长群截图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7d4aa9adb701f70eb3b4305d578af4ff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这句话后来也被许多营销号、自媒体乃至官媒当作标题，大家一看很容易上头。&lt;/p&gt;
&lt;p&gt;但真正关键的，真正决定老师为何要这样做的的，其实是前半句：&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你们都不订牛奶，工作怎么开展？”&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什么工作？&lt;/p&gt;
&lt;p&gt;是谁的工作？&lt;/p&gt;
&lt;p&gt;为什么推销一种商业产品，会堂而皇之地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完成的“工作”？&lt;/p&gt;
&lt;p&gt;答案是——&lt;/p&gt;
&lt;p&gt;他根本没有什么通天的本事，更没有什么后台，他只是浠水某小学里普普通通、再寻常不过的一名基层教师，每天为了自己的生计发愁，仅此而已了。&lt;/p&gt;
&lt;p&gt;那盒标榜“营养”的牛奶，并不是作为一个商品进入教室的，而是作为一个**“指标”**。当它从教育局、到校长、再层层压到班主任头上时，它已经不再是牛奶，而摇身一变，成了绩效、职称和年终奖。&lt;/p&gt;
&lt;p&gt;于是，当上级下达“推广营养奶”的任务，他没有拒绝的权利，只能在家长群里一遍遍催促。&lt;/p&gt;
&lt;p&gt;&lt;strong&gt;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她敢理直气壮地发火，因为在上级的层层施压后，她推销牛奶早已不是在以权谋私，反而成了执行公务。&lt;/strong&gt;&lt;/p&gt;
&lt;p&gt;而到了舆论如潮水般涌来，层层压力向学校传导之时，&lt;/p&gt;
&lt;p&gt;领导只要做一个不痛不痒的声明就好了：&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根据家长意愿，不存在强制性。”&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而那位基层教师，却成了政策指标的牺牲品。
&lt;img src=&quot;https://pica.zhimg.com/v2-346a4b2f3ed3fc815f6a1a60dba94b22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vv不削能玩？&lt;/p&gt;
&lt;p&gt;&lt;strong&gt;如果说，为了指标强推牛奶，代价仅仅是家长的钱包和老师的尊严。&lt;/strong&gt;&lt;/p&gt;
&lt;p&gt;&lt;strong&gt;那为了指标办案的代价是什么？&lt;/strong&gt;&lt;/p&gt;
&lt;p&gt;我们就以最近的暴钦瑞案为例：&lt;/p&gt;
&lt;p&gt;暴案的全名，或者说官方称法，“5·25专案”，属于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启动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部分，光是看看这个任务的发动主体：“中共中央、国务院”，就足以说明它的政治色彩之浓，以及在基层政法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里，它所占据的分量之重。&lt;/p&gt;
&lt;p&gt;换句话说，这类案件一旦被归入“涉黑涉恶”，它的处理就不再是普通意义上的刑事侦查，而是带着官方色彩的政治任务。&lt;/p&gt;
&lt;p&gt;而当一个本应讲证据、讲法治、讲程序正义的刑事案件，被绑定在基层民警乃至整个警局的升迁、奖金、考核、评优这些具体而现实的利益之上时，造假与刑讯逼供就不再只是“偶然的违法行为”，而会以一种制度塑造的方式被推动出来，成为一种近乎必然的结果。&lt;/p&gt;
&lt;p&gt;这时候，有些睿智的同学就要说了：&lt;/p&gt;
&lt;p&gt;现在的反腐程度这么严，警察敢刑讯逼供，他们就不怕被举报、坐牢嘛？&lt;/p&gt;
&lt;p&gt;但现实是，当“5·25专案”这种级别的任务下达时，&lt;strong&gt;法律程序就让位于了政治站位。&lt;/strong&gt;&lt;/p&gt;
&lt;p&gt;这绝非空口无凭：&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2010年河南“赵作海案”、2020年江西“张玉环案”......无一不是刑讯逼供痕迹明显，关键证据缺失，却仍能历经一审、二审、高院复核一路绿灯，尤其要指出的是，此类案件平反后，极少有办案人员被追责，反倒是一口一个“历史条件限制”“当时认知水平不足”之类说辞成为标准免责模板......&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们再回到5·25专案，首犯张旭光在事发后，对涉案警员的叮嘱是这样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原来怎么说的还怎么说，不要慌，不要互相猜忌，你们放心，市局领导不会不管大家。”[1]&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不止这些，他第一时间做的，是迅速建立攻守同盟：拆监控、毁硬盘、撕笔录，还找到死者家属，威逼利诱，企图让暴钦瑞死无对证。&lt;/p&gt;
&lt;p&gt;这套流程之熟练、行动之迅速，绝非临时起意所能及。&lt;/p&gt;
&lt;p&gt;而其中销毁证据之完善程度、营造程序之无可挑剔，完全可以让讲求证据、重视事实的法律无从下手。&lt;/p&gt;
&lt;p&gt;他们根本是非常清楚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如何规避法律的处罚更是精通。&lt;/p&gt;
&lt;p&gt;那么又有人要问了：张旭光是老油条不假，但他所带领的这群年轻民警，作为受过新一代法治化、体系化警察教育的法治新人，为什么还会愿意对张旭光的刑讯指令言听计从呢？&lt;/p&gt;
&lt;p&gt;我们只要再回头看一看首犯张旭光的操作，就不难明白，他那一套行云流水的动作背后，传递给下属的信息是非常明确的：&lt;/p&gt;
&lt;p&gt;&lt;strong&gt;“只要是为了完成任务，程序正义是可以被牺牲的，组织会为我们兜底。”&lt;/strong&gt;&lt;/p&gt;
&lt;p&gt;于是，那些年轻的、本该信仰法治的警员们，在对前辈、对领导、对上级组织的无条件信任下，迅速完成了心理建设，终于形成了一种有罪推定的倾向：&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领导既然已经指示了，说明案情就是确凿无疑的，否则怎么可能被定性为黑恶势力？”
“老大肯定比我更了解案情，现在这样做是迫不得已的，上面有上面的苦衷，我这是在做必要的事。”&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说得更直接一点：&lt;/p&gt;
&lt;p&gt;若不是暴钦瑞的家属顶着巨大的恐惧坚持了三年；&lt;/p&gt;
&lt;p&gt;若不是一个叫马帅的警察，在巨大的上级压力下，鬼使神差地保留了一丝人性的犹豫，藏起了刑具，留下了部分硬盘；&lt;/p&gt;
&lt;p&gt;这起案件的真相，早就随着尸体火化而灰飞烟灭。&lt;/p&gt;
&lt;p&gt;但是，&lt;strong&gt;马帅的抗命只是一个概率极低的意外。&lt;/strong&gt;&lt;/p&gt;
&lt;p&gt;&lt;strong&gt;把正义的希望寄托在一个小警察偶尔良心发现、或是因为害怕背锅而留一手的“私心”上，这本身就是一种法治的悲哀。&lt;/strong&gt;&lt;/p&gt;
&lt;p&gt;所以，当我们在痛骂那个推销牛奶的老师，或者诅咒那个施暴的警察时，别忘了想想他们身后那个巨大的影子。&lt;/p&gt;
&lt;p&gt;如果不向真正导致这一切发生的源头追溯，那么暴钦瑞的名字只会是一个开始，未来还会有人替他重复同样的命运。&lt;/p&gt;
&lt;p&gt;只是换了另一个日期、另一个指居地点、另一群迫不得已的人。
&lt;img src=&quot;https://pic1.zhimg.com/v2-681d40a751d5c48982d46b167f7c4740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我是张江，觉得还不错的话，就请点个赞同吧！&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总有台湾人要去参拜靖国神社？</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some-taiwanese-visit-yasukuni-shrine/</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some-taiwanese-visit-yasukuni-shrine/</guid><description>每年都有一些短视频、营销号放出台湾人参拜靖国神社、举日据台湾州旗的视频，同时大加抨击，骂一句“数典忘祖”。...</description><pubDate>Sun, 02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zhuanlan.zhihu.com/p/1968383982094783927&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每年都有一些短视频、营销号放出台湾人参拜靖国神社、举日据台湾州旗的视频，同时大加抨击，骂一句“数典忘祖”。&lt;/p&gt;
&lt;p&gt;然而，他们究竟有没有真正站在台湾人的立场上思考过：一个被殖民五十年的社会，在日本统治下出生、受教育、服役的人们，究竟是怎样理解‘国家’与‘民族’的？&lt;/p&gt;
&lt;p&gt;换言之，是什么给了部分台湾人这么大的勇气，敢于冒天下之大不讳，去参拜靖国神社？这究竟是为什么？&lt;/p&gt;
&lt;p&gt;当然，对某段历史的不知情，最该负责的是历史学家和ZK们。而且因为我们使用的是全国教材，其毕竟不可能对某一省份的历史展开细致叙述，但我始终认为，在讲授中国抗战史时，台湾的特殊处境不应被忽略，如果我们连台湾人的国族认同是怎样形成的都不理解，还怎么理解台湾同胞？&lt;/p&gt;
&lt;p&gt;台湾人民在二战中是以日本臣民的身份参与战争的；当时岛内的许多青年被征入日军、被派往南洋战场，他们的“忠诚对象”并非出于选择，而是殖民体制下的身份决定。&lt;/p&gt;
&lt;p&gt;因此，若不理解这段历史的复杂性，仅凭几段影像就指责“数典忘祖”，既是情绪化的，也是对历史的简化。&lt;/p&gt;
&lt;p&gt;更深层的问题在于：两岸分治后，无论是国民党政权还是大陆政府，对台湾社会的心理结构都缺乏足够重视。&lt;/p&gt;
&lt;p&gt;清朝视台湾为“得台湾，则福建安”；日本视其为“工业日本，农业台湾”；国民党视其为“反攻大陆的跳板”；而我们今天，则将其视为“突破第一岛链的关键”。&lt;/p&gt;
&lt;p&gt;台湾，从来都被视作一个地缘政治的棋子，却似乎从来没有想过，那是人家的家乡。&lt;/p&gt;
&lt;p&gt;这里想推荐一本书：书名很多人都听过：《亚细亚的孤儿》，里面很深刻地讲了日据时期台湾人的精神面貌和对中国、日本、台湾复杂的身份认同，真是一本好书。
&lt;img src=&quot;https://pica.zhimg.com/v2-e9585719701ce637529a66a6a0c321a6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给我薛定谔的赞助商，上点薛定谔的链接&lt;/p&gt;
&lt;p&gt;这正是今日台湾认同撕裂、岛内“去中国化”思潮的深层根源。&lt;/p&gt;
&lt;p&gt;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抚恤金的发放，而是统一之后，我们应如何对待曾参战的台军士兵及其家属。&lt;/p&gt;
&lt;p&gt;这比金钱更能决定战后社会整合的成败。&lt;/p&gt;
&lt;p&gt;历史上，台湾并非没有类似的伤痕。&lt;/p&gt;
&lt;p&gt;1945 年台湾光复后，蒋介石政权接收台湾，采取了近乎“大清洗”的政策——全面否定殖民五十年间日本在台建立的制度与文化，打压原台湾籍日本兵与本省知识阶层，将他们视作“二等国民”；与此同时，大量外省军政人员涌入岛内，占据了政治、军队、教育等核心职位。&lt;/p&gt;
&lt;p&gt;这么说起来就太模糊、太平铺直叙了，我们来举例说明&lt;/p&gt;
&lt;p&gt;设想有一天，毫无征兆地，有人忽然告诉你——&lt;/p&gt;
&lt;p&gt;你过去五十年的人生，全都是错的&lt;/p&gt;
&lt;p&gt;你所信仰的国家、效忠的政府、奉献的事业，统统被贴上“日奸”“卖国”的标签；&lt;/p&gt;
&lt;p&gt;你引以为傲的一生，被定义为毫无价值，甚至有害于民族&lt;/p&gt;
&lt;p&gt;起初你以为那人疯了。&lt;/p&gt;
&lt;p&gt;直到印象里敌国的旗帜在政府大楼顶端缓缓升起，你才意识到，这是真的&lt;/p&gt;
&lt;p&gt;你去寻求旧国家的庇护，然而那只曾经象征着权威与祖国的手，却在最关键的时刻松开了&lt;/p&gt;
&lt;p&gt;于是，你和无数同胞一夜之间成了“二等公民”：&lt;/p&gt;
&lt;p&gt;被剥夺了职位，被驱逐出学校与军队，被迫在自己的土地上低声下气地生活。&lt;/p&gt;
&lt;p&gt;你会怎么想？&lt;/p&gt;
&lt;p&gt;你会如何看待自己？&lt;/p&gt;
&lt;p&gt;&lt;strong&gt;又该如何教导你的孩子——什么是“祖国”？什么是“忠诚”？&lt;/strong&gt;&lt;/p&gt;
&lt;p&gt;这种“外来统治”式的治理逻辑，既无视本省社会结构，也割裂了台湾人对“国家”与“民族”的认同。&lt;/p&gt;
&lt;p&gt;本省人既不是“日本人”，又得不到“新中国人”的承认，他们在政治上被压制，在文化上被排斥，于是长期形成一种被剥夺的共同体感。&lt;/p&gt;
&lt;p&gt;这正是后来白色恐怖与“台湾认同”兴起的历史土壤。&lt;/p&gt;
&lt;p&gt;而让我们再回到刚才的话题，也就是那个常被误解的现象——&lt;/p&gt;
&lt;p&gt;为什么台湾有人会参拜靖国神社。&lt;/p&gt;
&lt;p&gt;在很多人的眼里，这似乎是“数典忘祖”“崇洋媚日”的表现，甚至被视为岛内“去中国化”的证据。&lt;/p&gt;
&lt;p&gt;可他们并不知道，对某些台湾老兵而言，靖国神社并非“侵略的象征”，而是唯一承认他们存在的地方。&lt;/p&gt;
&lt;p&gt;当年，这些在日本殖民统治下服役的台湾青年，被征召入日军、死于南洋战场。战后，他们既未被日本承认为正式军人，也未被国民党政府视为“抗战英雄”——反而被打成“汉奸”“叛国者”，他们的家属遭到排挤，甚至不能公开祭拜自己的亲人。&lt;/p&gt;
&lt;p&gt;日本政府虽然战败，但靖国神社依旧在名册上保留了他们的名字。&lt;/p&gt;
&lt;p&gt;于是，当他们老去，当他们在台湾无人问津、连坟墓都找不到的时候，靖国神社却在远方对他们说：&lt;strong&gt;“你是为国而死的战士。”&lt;/strong&gt;&lt;/p&gt;
&lt;p&gt;这一句为国而死的分量可太重了，哪怕是侵略者的国，对他们而言，也是一种迟来的安慰。&lt;/p&gt;
&lt;p&gt;所以，当有人参拜靖国神社时，那未必是对日本的膜拜，而是对自己被剥夺的历史记忆的哀悼；他们也许并不真的崇拜天皇，他们只是在向那个唯一还记得他们名字的地方鞠一躬。&lt;/p&gt;
&lt;p&gt;如果我们不能理解这一层，就永远无法理解台湾人的国族认同：&lt;/p&gt;
&lt;p&gt;他们并非选择背叛，而是被为了争取一份被纪念的权利。&lt;/p&gt;
&lt;p&gt;如果我们连纪念死去亲人的自由都不允许，他们就会去寻找另一个能安放灵魂的地方——&lt;/p&gt;
&lt;p&gt;&lt;strong&gt;今天你否定台湾的历史、不让台湾人祭拜他们的祖先，明天就会有第二个、第三个靖国神社！&lt;/strong&gt;&lt;/p&gt;
&lt;p&gt;所以，当今天我们讨论“统一后如何安抚台军家属”时，若只是重复蒋介石当年的思路——以政治清洗代替社会融合，以外来秩序取代地方认同——那无异于再造一个更深的裂痕。&lt;/p&gt;
&lt;p&gt;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看看美国在同样经历了惨痛的内战后是怎么做的：&lt;/p&gt;
&lt;p&gt;南北战争结束后，北方赢得了统一，但林肯政府与其继任者并未将南方邦联士兵视作“叛国者”而予以全面清算。&lt;/p&gt;
&lt;p&gt;与蒋介石战后实行的白色恐怖相反，他们允许南方军人归乡、恢复公民身份，并在战后数十年间，还逐步允许南方各州建立邦联阵亡将士墓园，甚至在阿灵顿国家公墓内也设有南军墓区。&lt;/p&gt;
&lt;p&gt;这种做法并非对叛乱的纵容，而是在承认战争正义性的同时，承认失败者的人性与尊严。&lt;/p&gt;
&lt;p&gt;正因如此，美国的南北社会最终能在数十年间缓慢融合，战争记忆虽痛，但未被彻底撕裂为永恒的仇恨。&lt;/p&gt;
&lt;p&gt;这正是我们应当汲取的经验。&lt;/p&gt;
&lt;p&gt;未来若真有统一那一日，我们既不能像战后的国民党那样，将岛内人视为“被改造对象”；也不该陷入单纯的“敌我逻辑”。&lt;/p&gt;
&lt;p&gt;政治上可以有清晰的立场，但社会治理必须有温度。&lt;/p&gt;
&lt;p&gt;要让岛内民众理解并接纳统一，首先要让他们相信——国家不是征服者，而是共同体。&lt;/p&gt;
&lt;p&gt;唯有如此，抚恤、安置、重建，才会具有真正的意义。
&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b395b5170a6c0e117325c406ea2d5260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Formosa,西班牙语，意为：美丽的岛屿&lt;/p&gt;
&lt;p&gt;我是张江，觉得还不错的话，就请点个赞同吧！点个关注也可以！我们有缘再见！&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果两岸统一时，台湾顽军被打死了，他的家属该朝谁要抚恤金呢？</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taiwan-cross-strait-pension-liability-analysi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taiwan-cross-strait-pension-liability-analysis/</guid><description>题主似乎将“两岸统一”这一议题，刻意——或至少是不自觉地——划归到了“武统”的范畴，仿佛中华民族的复兴伟业除了兵戎相见外别无他途。...</description><pubDate>Sun, 02 Nov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68379612808607269&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题主似乎将“两岸统一”这一议题，刻意——或至少是不自觉地——划归到了“武统”的范畴，仿佛中华民族的复兴伟业除了兵戎相见外别无他途。&lt;/p&gt;
&lt;p&gt;我能否理解为，在题主的潜意识里，其实从未真正相信过我政府始终坚持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lt;/p&gt;
&lt;p&gt;一定是小岛派来的间谍，建议彻查祖上三代。&lt;/p&gt;
&lt;p&gt;回到正题，我们就顺着题主“武统”的险恶用心向下推演。&lt;/p&gt;
&lt;p&gt;讨论之前，我们首先要搞清楚“抚恤金”这个词意味着什么。&lt;/p&gt;
&lt;p&gt;我国的抚恤制度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其中第四十五条首当其冲：&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第四十五条：国家和社会尊重军人、军人家庭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奉献和牺牲，优待军人、军人家属，抚恤优待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
第四十八条：军人死亡后被评定为烈士的，国家向烈士遗属颁发烈士证书，保障烈士遗属享受规定的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和其他待遇。军人因公牺牲、病故的，国家向其遗属颁发证书，保障其遗属享受规定的抚恤金和其他待遇。&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换言之，抚恤金作为一种带有强烈政治荣誉色彩的象征，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对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政府的军人的肯定。&lt;/p&gt;
&lt;p&gt;它不嘉奖保家卫国的行为，难道还要褒奖武装对抗？&lt;/p&gt;
&lt;p&gt;因此，阵亡台军的家属，绝无可能收到以“抚恤金”为名义的任何款项。&lt;/p&gt;
&lt;p&gt;但收复后的台湾，作为现中国政府统治下的一份子，岛内民众一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作为人民政府，对其因战争而受到极大损失的家庭进行扶助，不仅是战后维稳的需要，更是政治伦理上的应有之义。&lt;/p&gt;
&lt;p&gt;这其实都没什么好说的。&lt;/p&gt;
&lt;p&gt;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如何让台湾人在百三十年后，重构中国身份认同，这就要理解台湾人当前复杂身份认同的成因——&lt;/p&gt;
&lt;p&gt;小文中有对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有兴趣的话，欢迎大家来看！&lt;a href=&quot;https://zhuanlan.zhihu.com/p/1968383982094783927&quot;&gt;为什么总有台湾人要去参拜靖国神社？&lt;/a&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果一个国家不鼓励民众爱国，甚至鼓励普通人恨国，根据权责对等，是否就可以合法剥离保护人民的义务？</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state-protection-duty-and-reciprocity-of-right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state-protection-duty-and-reciprocity-of-rights/</guid><description>我们每个人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难道是为了让它将公民的痛苦视而不见吗？...</description><pubDate>Mon, 13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61080664465081067&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不行，首先国家保护公民是其与生俱来的义务&lt;/p&gt;
&lt;p&gt;不然国家存在的意义是什么？&lt;/p&gt;
&lt;p&gt;我们每个人让渡出一部分权利组成国家，难道是为了让它将公民的痛苦视而不见吗？&lt;/p&gt;
&lt;p&gt;换言之，国家为我们提供保护，是因为我们全体公民通过赋权的方式造就了它的存在，而不是因为其对民众爱国的要求，这两者之间并不适用权责对等。&lt;/p&gt;
&lt;p&gt;其次，我们可以按你的思路向下走&lt;/p&gt;
&lt;p&gt;我们就认为国家保护公民的义务来自对其爱国的要求&lt;/p&gt;
&lt;p&gt;那国家现在要求（鼓励）公民恨国，那不就只是把义务来源从爱国变成恨国了吗？&lt;/p&gt;
&lt;p&gt;换言之，国家依然要保护公民，最起码是服从他的号召的，那些恨国的公民&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律师为什么无法向当事人保证案件结果？</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lawyers-cannot-guarantee-case-outcome/</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lawyers-cannot-guarantee-case-outcome/</guid><description>你怎么不去找那个（起码）收了你50大洋的法院？...</description><pubDate>Mon, 13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61076942699754891&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律师只负责辩论说理&lt;/p&gt;
&lt;p&gt;审判权又不在律师手里&lt;/p&gt;
&lt;p&gt;觉得自己被判的冤总是找律师的问题&lt;/p&gt;
&lt;p&gt;你怎么不去找那个（起码）收了你50大洋的法院？&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餐车不能白坐，赶人可以免责</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dining-car-consumer-rights-on-trai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dining-car-consumer-rights-on-train/</guid><description>前两天去石家庄，因为国庆出游的缘故，久违地体验了一次硬座。我的车厢在餐车旁边，坐下不久，就有个阿姨从餐车探出头来，大约五十岁上下，和我们说夜宵时间是几点到几点，现在已经开始了之类的话，其中核心意思就是让我们去餐车吃他的夜宵，45块钱的一盘饺...</description><pubDate>Tue, 0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zhuanlan.zhihu.com/p/1958870878566712609&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前两天去石家庄，因为国庆出游的缘故，久违地体验了一次硬座。我的车厢在餐车旁边，坐下不久，就有个阿姨从餐车探出头来，大约五十岁上下，和我们说夜宵时间是几点到几点，现在已经开始了之类的话，其中核心意思就是让我们去餐车吃他的夜宵，45块钱的一盘饺子，价格可不便宜，而作为附赠的服务，我们则可以在餐车里过夜、睡觉之类。咱们餐车里空调开着凉~（吞字）快快的，桌子又宽敞，您吃完了往桌子上一趴咱们就直接睡觉了，人还不多，整的舒舒服服的……&lt;/p&gt;
&lt;p&gt;我听完愣了几秒。这话里最吸引人的，其实不是饺子，而是那句能睡觉。&lt;/p&gt;
&lt;p&gt;这似乎承认了乘客和乘务之间那个不言而喻的共识，你花15、20、乃至45块在餐车买到的，其实不是盒饭，而是在一片噪杂中喘息的权利。&lt;/p&gt;
&lt;p&gt;我坐过几次硬座，也曾在深夜钻进餐车，只为能站在那儿吹会儿凉气，硬座车厢里似乎永远充斥着烟味、脚味、孩子哭声与中年人的高谈阔论，餐车是为数不多能供乘客喘息一下的地方，换言之，大多数人来到餐车的目的，与享受那些昂贵又不可口的饭菜之间，多少有些出入，亦或者，大多数人去餐车，并不是为了那份盒饭，而是为了一个能坐、能呼吸、能静一会儿的空间。&lt;/p&gt;
&lt;p&gt;然而，你一旦放下筷子，很快就会有工作人员上前收盘子，目光里带着无声的提醒：交易已结束，座位该归还了。&lt;/p&gt;
&lt;p&gt;从经营角度看，这似乎顺理成章。餐车大多被承包给餐饮公司，自负盈亏。没人希望一群光蹭空调不消费的大爷似乎无穷无尽地呆在自己的商铺里，这似乎听着很正常，在此理由上衍生出的不消费不得入座等问题似乎也有了它的合理性。&lt;/p&gt;
&lt;p&gt;但是，餐车作为列车附属服务车厢、铁路运输合同、列车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乘客购票所缔结的铁路运输合同中，已包含了对列车公共设施（包括餐车）的合理使用权。&lt;/p&gt;
&lt;p&gt;私人承包商真的可以剥夺旅客使用列车公共设施的权利，完全成为一个私人性质的商铺吗？&lt;/p&gt;
&lt;p&gt;换言之，承包商是否被赋予了“定价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权力？他们以45块的饺子作为入场券，其实是在售卖一项原本就属于乘客的公共权利？&lt;/p&gt;
&lt;p&gt;承包商存在以侵占公共设施的方式进行牟利的嫌疑，鉴于车厢的公有属性（公权力为之行为背书），这一行为还可以轻易演化为变相强迫消费者达成交易（强买强卖）及不正当竞争等，换言之，承包商既可以在承包的餐车上大行不义之事，还不用承担侵权风险，这并非危言耸听。2024年8月4日，浙江宁波的王女士（化姓）带着孩子，由于没有买到座位票，上车后她就带着孩子来到餐车，想在餐车坐一会，在当时餐车内只有两三名旅客在用餐的情况下，王女士刚带着孩子坐下，就有工作人员上前，表示需要吃饭才能在这里坐，考虑到孩子食量小，单独买一份吃不完，她提出只买一份。但工作人员表示，2个人入座就要买2份。一番沟通后，工作人员没有做出让步，王女士只好带着孩子离开餐车去别的车厢站着。&lt;/p&gt;
&lt;p&gt;8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以旅客身份拨打了12306客服热线。接线员表示，餐车属于经营场所，需要消费才能就座，并且有最低消费标准。记者追问，最低消费具体是多少钱？接线员称，每趟车不一样，一般是每人30元至50元。那餐车内是否有明确提示，本餐车最低消费究竟是30元还是50元，还是任由工作人员随意定标准？接线员称：建议您现场向餐车长咨询。
&lt;img src=&quot;https://pica.zhimg.com/v2-8bd89416efc418fe6c4a9fb1e46d2f5e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经久不衰&lt;/p&gt;
&lt;p&gt;应该说这份回应令人震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餐车强制两人必须买两份餐，甚至在其中一人是孩子的情况下，其行径正是在变相强迫消费。哪怕这种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早已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在地面餐饮业中已基本绝迹。&lt;/p&gt;
&lt;p&gt;这令我很好奇，为何一套被明令禁止的违法行径，一登上火车，就似乎获得了行政权力的背书，变得理直气壮？&lt;/p&gt;
&lt;p&gt;问题还不止于此。在列车这一封闭的特殊环境中，餐车是唯一合法的餐饮经营主体。旅客没有其他选择。这种天然的独占性，使其对车内的餐饮乃至空间休息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这则牵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其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lt;/p&gt;
&lt;p&gt;《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餐车将饺子与座位使用权强制捆绑，并设立消费门槛（45块），正是典型的以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lt;/p&gt;
&lt;p&gt;换言之，就是你被困在一栋楼里，只有一家商店营业，一瓶水卖20元，还必须买两瓶才让你进门休息。这当然已经脱离了公平交易的范畴。&lt;/p&gt;
&lt;p&gt;另外，铁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通过独家授权的方式将餐车经营权授予特定公司（这其中的猫腻又不知有多少），这难道不是用行政权力人为地营造了一个排他性的经营环境？&lt;/p&gt;
&lt;p&gt;并且，乘客购买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达成了运输合同。乘客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列车上的公共设施，餐车车厢作为列车的一部分，天然带有公共属性。如果在此基础上，还默许甚至认可承包商利用这种垄断地位进行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那么这就不再是单纯的市场问题，而是公共权力的不当使用。&lt;/p&gt;
&lt;p&gt;即，凭什么铁路公司与承包商的一纸商业合同，其效力就可以凌驾于与千万乘客达成的运输合同之上？又是谁给承包商的权利，让他们可以光明正大的以侵占公共设施使用权来盈利？铁路方与承包商沆瀣一气的自信又从何而来？&lt;/p&gt;
&lt;p&gt;在用餐高峰时段，保障就餐乘客优先当然是合理的，但是，但在深夜、非供餐时段，当餐车空座成片，而硬座车厢却人满为患时，仍然拒人千里之外，就不只是“不近人情”，而是违反法律与公共利益的双重失职。&lt;/p&gt;
&lt;p&gt;铁路部门若继续以“餐车属经营场所”来推诿，不仅是在纵容承包商滥权，更是在侵蚀自身的公信力。因为乘客买下的不仅是单程票，更是对“人民铁路为人民”这句承诺的信任。&lt;/p&gt;
&lt;p&gt;铁路部门与其思考如何继续合理化经营逻辑，到不如想想：&lt;/p&gt;
&lt;p&gt;在金钱与公义之间，你们究竟还记不记得，谁才是公仆，谁才是主人。&lt;/p&gt;
&lt;p&gt;看了一圈评论，撤销餐车是一件很大不了的事情吗？&lt;/p&gt;
&lt;hr /&gt;
&lt;p&gt;10月8日增改 来自评论&lt;/p&gt;
&lt;p&gt;&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people/bd4540bb446ca4f31729b57710ba4dd4&quot;&gt;@禾立立立&lt;/a&gt;&lt;/p&gt;
&lt;p&gt;看了一眼评论以及新增的回答，大家似乎认为撤销餐车是很大不了的事情，但其实将餐车裁撤，让车厢回到它本来的运输属性，才是更有利于公众利益的选择。&lt;/p&gt;
&lt;p&gt;接下来，我们将从铁路旅客构成、餐车牟利方式、公共资源利用三个方面来分别论述，为什么餐车是一种低效的运营方式，以及你为什么应该拒绝在餐车进行消费。&lt;/p&gt;
&lt;p&gt;要理解餐车牟利的根基，首先要看到铁路旅客的真实处境。&lt;/p&gt;
&lt;p&gt;大多数购买硬座票的乘客，他们真的是因为“买不起卧铺”或“舍不得花钱”，所以才选择的硬座，甚至站票吗？&lt;/p&gt;
&lt;p&gt;当然不，首先，硬座的价格与卧铺往往相差无几，而硬座和站票的价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完全一样，我们不妨思考一下部分旅客购买站票的原因，这难道是因为他们觉得站票比硬座要更舒适吗？当然不是了，他们之所以选择站票，只是因为那是在热门线路和节假日期间，&lt;strong&gt;卧铺和硬座早已售罄的情况下，&lt;strong&gt;他们&lt;/strong&gt;唯一能上车的方式&lt;/strong&gt;。&lt;/p&gt;
&lt;p&gt;换言之，绝大多数购买硬座的旅客，也绝非是由于穷困所致，当然更非理性选择，&lt;strong&gt;他们是铁路运力配置不公的直接受害者。&lt;/strong&gt;
&lt;img src=&quot;https://pic2.zhimg.com/v2-7bbb7d7d1b5f04cc0d759ac4a2b38aa9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硬卧仅比硬座贵了117元，而如果执意选择硬座，其造成的睡眠不足，对第二天的工作效率的影响却是巨大的&lt;/p&gt;
&lt;p&gt;那么，在这种充斥着大把无座旅客、硬座旅客的闷热的车厢里，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对“可以临时休息的座位”具有极高支付意愿，并且支付意愿还随着乘车时间不断提高的客户群。&lt;/p&gt;
&lt;p&gt;或许看到这里，你会有一个大大的问号&lt;/p&gt;
&lt;p&gt;他们没抢到票，也不是由餐车导致的呀？这和餐车有什么关系呢？&lt;/p&gt;
&lt;p&gt;关系可大了去了，座位、乃至卧铺的稀缺并非完全是由市场的哄抢而造成，反之，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人为制造的。&lt;/p&gt;
&lt;p&gt;首先，铁路系统将车厢这个公共资产通过外包合同转变为一个准商业地产。其核心功能从运输变成了经营。&lt;/p&gt;
&lt;p&gt;我们可以来算一笔账：&lt;/p&gt;
&lt;p&gt;一节客运车厢通常拥有118个座位，被替换为餐车后，只剩下约30-40个座位，铁路总运力中的座位供给被直接减少了70-80个，尤其要指出的是，这剩下的30-40个座位在乘警以及承包商的监督之下，并非是人人均可享有的、不限时的享有的、对到达目的地这一点有保证的，我们实际上失去了这118个座位！&lt;/p&gt;
&lt;p&gt;这又引出了一个新问题，&lt;strong&gt;餐车与站票乘客的数量有无相似性？&lt;/strong&gt;&lt;/p&gt;
&lt;p&gt;我找了很多文章、论文，始终没有找到一个确切的无座乘客的占定员的比重，只有一篇《站票坐票同价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提到了一个模糊的比重：&lt;/p&gt;
&lt;p&gt;&lt;em&gt;“平时每一节车厢无座票在始发站出售的数量一般在定员的15％－20％”&lt;/em&gt;&lt;/p&gt;
&lt;p&gt;Fine，我们来算一算好了，我们假设一辆19节车厢的列车包含9辆硬座车，以其中位数计算：&lt;/p&gt;
&lt;p&gt;118个乘客✖17.5%✖9节车厢=185.85≈186（人）&lt;/p&gt;
&lt;p&gt;118➗186≈0.6344&lt;/p&gt;
&lt;p&gt;一辆车厢可以满足其中约63.4%的乘客的基本的休息权。&lt;/p&gt;
&lt;p&gt;如果这时取消餐车，我们刚好会有6成以上的乘客可以得到他们应有的座位，公共空间会物尽其用，承包商的垄断生意也将无法持续下去，我们会获得一种更加健康、安全、价格合理的餐饮服务（和乘车环境）。&lt;/p&gt;
&lt;p&gt;但如果我们回到现实，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被铁路局成功制造出来，客户群也随之诞生，接下来，承包商便可以利用其对空余座位的垄断地位来捆绑销售了。&lt;/p&gt;
&lt;p&gt;另外，承包商还必然采用捆绑销售的方式，因为直接出售座位限时使用权过于赤裸，且餐车承包商的经营许可范围是餐饮服务，直接卖座等于是在从事未经许可的客运业务，是在挑战铁路集团对客运的垄断。因此，才要将，也必须要将那个高价值、高利润的座位限时使用权，与一个低价值、作为掩护的一盘饺子捆绑在一起。&lt;/p&gt;
&lt;p&gt;这样一来还有两个好处，不仅让消费者无法清晰地知道自己到底为座位付了多少钱，从而降低交易的透明度和敏感度，虽然对食物的高昂价格不满，但却难以想到自己如今花钱购买的其实是在购票之初就已经享有的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从而只能乖乖接受对自己本就享有的公共资源的二次付费；&lt;/p&gt;
&lt;p&gt;并且，也是尤其要指出的，这一行为也在强迫那些只想购买座位使用权的消费者，在行动的同时必须同时购买他们并不需要的饺子，通过这种行事方式，其又可以获得另一笔来自于饺子利润。&lt;/p&gt;
&lt;p&gt;再另，这种为人不齿的行为，还在暗中侵蚀广大乘客们的福利。&lt;/p&gt;
&lt;p&gt;首先，我们被迫需要用另一部分价金来从承包商手中恳求一些从一开始就属于我们的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关于这部分前文之述备矣；&lt;/p&gt;
&lt;p&gt;而此外，我们其他许多宁愿支付一个合理价格（比如10-20元）来临时休息的旅客，又因为45元的高门槛而被拒之门外，这又造成了另一部分福利的削减；&lt;/p&gt;
&lt;p&gt;再同时，那70-80个被裁撤，变成”高档餐车“的硬座座位，也让本可以坐着出行的旅客因票务紧张而被迫站着，这三者加起来，成百上千人损失的精力、时间成本、社会福利，都远远要大于承包商从中赚取的利润。&lt;/p&gt;
&lt;p&gt;换言之，其获得的超额利润完全不能补偿被迫站立的乘客承受的痛苦与公共利益的损失！&lt;/p&gt;
&lt;p&gt;&lt;strong&gt;他所赚取的每一分钱，都是以乘客的疲惫、拥挤与不公为代价换来的。&lt;/strong&gt;&lt;/p&gt;
&lt;p&gt;若铁路部门真有意改革列车餐车模式，应从根本上回归“公共运输”的初衷，则撤除餐车车厢已经刻不容缓了，请让更多人得到起码的休息权利！&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女生称在太湖湾音乐节被安检强制脱衣，怎么回事？安检有权要求观众脱衣检查吗？可以通过哪些途径维权？</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taihu-bay-music-festival-strip-search-right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taihu-bay-music-festival-strip-search-rights/</guid><description>回答百来个，没一个点题的，除了冷嘲热讽还会点什么？...</description><pubDate>Tue, 0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896300413884039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回答百来个，没一个点题的，除了冷嘲热讽还会点什么？&lt;/p&gt;
&lt;p&gt;先说结论，一场音乐节，无论其规格多高、阵容多强、参与人数多庞大，其安检措施也绝对不应该包含对普通观众进行的强制性脱衣检查。&lt;/p&gt;
&lt;p&gt;首先，脱衣检查之收效甚微，与这一行为对人身权利构成的侵害完全不成比例。能够藏在内衣、丝袜等紧密贴身的衣物内部的违禁品，必定难以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而真正具备大范围杀伤力或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危险品，也几乎不可能通过脱衣搜身的方式排查出来，&lt;/p&gt;
&lt;p&gt;尤其要指出的，这还是在一场在我国内地沿海发达省份举办的，具有私人性质的音乐会里，其强制脱衣检查的必要性显得更加模糊且具有不确定性。常规的开包检查、金属探测门检查、手持探测器检查，以及同性安检人员进行的拍身检查等，完全足以应对其可能面临的安保问题，易言之，该活动不管是从性质、开展地点还是受众对象等等方面来看，根本没有脱衣检查的必要性，属于严重的安保过度行为。&lt;/p&gt;
&lt;p&gt;其次，强制脱衣检查是受法律严格管控的国家执法行为，私人音乐会的主办方或其雇佣的安保公司完全不具备执行该措施的主体资格，换言之，强制脱衣检查根本不是一个私人音乐会所能轻言施行的，即使是主体适格的侦察人员等，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lt;/p&gt;
&lt;p&gt;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除非紧急情况，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才可以对其身体进行搜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非经监狱长批准，不得对罪犯进行裸体检查；在**海关等高风险边境口岸，**也要求检查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有遮挡的设施内进行。&lt;/p&gt;
&lt;p&gt;易言之，脱衣检查，通常只在极其特殊、有非常明确和重大安全威胁的情况下，由执法机关（如警察、海关）在遵循严格法律程序后才能谨慎执行，这和我们在内地发达省份举行的私人音乐会的性质完全不同，安保公司及主办方等将其滥用于一场商业演出活动，更是严重的越权行为。&lt;/p&gt;
&lt;p&gt;尤其恶劣的是，安检要求的脱衣检查甚至是发生在没有私密空间的仓库里，是在现场一度有男性、在仓库角落存在摄像头的情况下的，直到当事人明确要求男性离开后，其才堪堪得到了一件雨衣为她遮挡，堪称毫无尊严可言，这与其说是安检，倒更像是一场羞辱。&lt;/p&gt;
&lt;p&gt;更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被要求脱衣的原因是“衣服有问题”，简直是不可理喻，如果安检员怀疑衣服里藏有违禁品，为什么不使用专业、无侵犯性的标准安检程序？如适用探测器进行扫描或进行合规的拍身检查予以排除？尤其在当事人没有穿戴内衣的情况下，一套详细的拍身检查怎么可能无法查验出违禁品的存在？舍弃专业手段而选择一种最原始、最具羞辱性的方式，其动机严重令人质疑。&lt;/p&gt;
&lt;p&gt;其次，如果其意指为当事人穿戴的衣物不符着装规范，那么这根本就已经不是安全检查了，这是在侵犯当事人自主选择着装的权利，在没有明确、合理且提前公示的着装规定，并且该规定本身合法的前提下，安检人员没有任何权力强制观众更换衣物，更不用说在非私密、有监控的环境下进行。&lt;/p&gt;
&lt;p&gt;如果当事人有继续进行维权的想法，我认为其通过社交媒体、联系新闻媒体等方式将事件公之于众，诉诸舆论的方式，已经做得很好了，如果还有什么可以精进的，我觉得应当对本次活动中的安保公司发难，原因有三：&lt;/p&gt;
&lt;p&gt;1、在舆论发酵后惩罚、裁退安检人员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执行人员所做的充其量只能算是枯燥的重复劳动，其劳动之内容并非是其自身所能决定的，其行为模式必然来源于决策者的规划，让基层劳工独自承担舆论及侵权压力，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lt;/p&gt;
&lt;p&gt;2、安保公司作为特许经营行业，其核心产品就是“专业的安全服务”，而该公司在安保措施合法性边界的认知和遵守上存在严重不足，亟待取缔。&lt;/p&gt;
&lt;p&gt;至于提起诉讼则需要勇气，就从目前已知的事实来看，难以想象会有败诉的可能，只是安保公司确为特许经营行业，并且社会舆论目前很不支持女性权利声张。&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动车上没座只好坐餐车，被乘务员强制消费，否则不能坐，请问她这样做这样对吗？</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train-dining-car-consumer-rights-answer-versio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train-dining-car-consumer-rights-answer-version/</guid><description>前两天去石家庄，因为国庆出游的缘故，久违地体验了一次硬座。我的车厢在餐车旁边，坐下不久，就有个阿姨从餐车探出头来，大约五十岁上下，和我们说夜宵时间是几点到几点，现在已经开始了之类的话，其中核心意思就是让我们去餐车吃他的夜宵，45块钱的一盘饺...</description><pubDate>Tue, 07 Oct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8872247780508974&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前两天去石家庄，因为国庆出游的缘故，久违地体验了一次硬座。我的车厢在餐车旁边，坐下不久，就有个阿姨从餐车探出头来，大约五十岁上下，和我们说夜宵时间是几点到几点，现在已经开始了之类的话，其中核心意思就是让我们去餐车吃他的夜宵，45块钱的一盘饺子，价格可不便宜，而作为附赠的服务，我们则可以在餐车里过夜、睡觉之类。&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咱们餐车里空调开着凉~（吞字）快快的，桌子又宽敞，您吃完了往桌子上一趴咱们就直接睡觉了，人还不多，整的舒舒服服的……&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听完愣了几秒。这话里最吸引人的，其实不是饺子，而是那句能睡觉。&lt;/p&gt;
&lt;p&gt;这似乎承认了乘客之间那个不言而喻的共识，你花15、20、乃至45块在餐车买到的，其实不是盒饭，而是在一片噪杂中喘息的权利。&lt;/p&gt;
&lt;p&gt;我坐过几次硬座，也曾在深夜钻进餐车，只为能站在那儿吹会儿凉气，硬座车厢里似乎永远充斥着烟味、脚味、孩子哭声与中年人的高谈阔论，餐车是为数不多能供乘客喘息一下的地方，换言之，大多数人来到餐车的目的，与享受那些昂贵又不可口的饭菜之间，多少有些出入，亦或者，大多数人去餐车，并不是为了那份盒饭，而是为了一个能坐、能呼吸、能静一会儿的空间。&lt;/p&gt;
&lt;p&gt;然而，你一旦放下筷子，很快就会有工作人员上前收盘子，好像一种无声的提醒：交易已结束，座位该归还了。&lt;/p&gt;
&lt;p&gt;从经营角度看，这似乎顺理成章。餐车大多被承包给餐饮公司，自负盈亏。没人希望一群光蹭空调不消费的大爷似乎无穷无尽地呆在自己的商铺里，这似乎听着很正常，在此理由上衍生出的不消费不得入座等问题似乎也有了它的合理性。&lt;/p&gt;
&lt;p&gt;但是，餐车作为列车附属服务车厢、铁路运输合同、列车公共设施的一部分，乘客购票所缔结的铁路运输合同中，已包含了对列车公共设施（包括餐车）的合理使用权。&lt;/p&gt;
&lt;p&gt;私人承包商真的可以剥夺旅客使用列车公共设施的权利，完全成为一个私人性质的商铺吗？&lt;/p&gt;
&lt;p&gt;换言之，承包商是否被赋予了“定价公共空间使用权”的权力？他们以45块的饺子作为入场券，其实是在售卖一项原本就属于乘客的公共权利？&lt;/p&gt;
&lt;p&gt;承包商存在以侵占公共设施的方式进行牟利的嫌疑，鉴于车厢的公有属性（公权力为之行为背书），这一行为还可以轻易演化为变相强迫消费者达成交易（强买强卖）及不正当竞争等，换言之，承包商既可以在承包的餐车上大行不义之事，还不用承担侵权风险，这并非危言耸听。&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2024年8月4日，浙江宁波的王女士（化姓）带着孩子，由于没有买到座位票，上车后她就带着孩子来到餐车，想在餐车坐一会，在当时餐车内只有两三名旅客在用餐的情况下，王女士刚带着孩子坐下，就有工作人员上前，表示需要吃饭才能在这里坐，考虑到孩子食量小，单独买一份吃不完，她提出只买一份。但工作人员表示，2个人入座就要买2份。一番沟通后，工作人员没有做出让步，王女士只好带着孩子离开餐车去别的车厢站着。&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8月5日，极目新闻记者以旅客身份拨打了12306客服热线。接线员表示，餐车属于经营场所，需要消费才能就座，并且有最低消费标准。记者追问，最低消费具体是多少钱？接线员称，每趟车不一样，一般是每人30元至50元。那餐车内是否有明确提示，本餐车最低消费究竟是30元还是50元，还是任由工作人员随意定标准？接线员称：建议您现场向餐车长咨询。&lt;/p&gt;
&lt;p&gt;&lt;img src=&quot;https://pica.zhimg.com/v2-8bd89416efc418fe6c4a9fb1e46d2f5e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经久不衰&lt;/p&gt;
&lt;p&gt;应该说这份回应令人震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0条，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餐车强制两人必须买两份餐，甚至在其中一人是孩子的情况下，其行径正是在变相强迫消费。这种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早已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在地面餐饮业中已基本绝迹。&lt;/p&gt;
&lt;p&gt;这令我很好奇，为何一套被明令禁止的违法行径，一登上火车，就似乎获得了行政权力的背书，变得理直气壮？&lt;/p&gt;
&lt;p&gt;问题还不止于此。在列车这一封闭的特殊环境中，餐车是唯一合法的餐饮经营主体。旅客没有其他选择。这种天然的独占性，使其对车内的餐饮乃至空间休息服务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这则牵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其是否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lt;/p&gt;
&lt;p&gt;《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包括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餐车将饺子与座位使用权强制捆绑，并设立消费门槛（45块），正是典型的以支配地位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lt;/p&gt;
&lt;p&gt;换言之，就是你被困在一栋楼里，只有一家商店营业，一瓶水卖20元，还必须买两瓶才让你进门休息。这当然已经脱离了公平交易的范畴。&lt;/p&gt;
&lt;p&gt;另外，铁路系统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通过独家授权的方式将餐车经营权授予特定公司（这其中的猫腻又不知有多少），这难道不是用行政权力人为地营造了一个排他性的经营环境？&lt;/p&gt;
&lt;p&gt;并且，乘客购买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达成了运输合同。乘客有权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列车上的公共设施，餐车车厢作为列车的一部分，天然带有公共属性。如果在此基础上，还默许甚至认可承包商利用这种垄断地位进行强制消费等违法行为，那么这就不再是单纯的市场问题，而是公共权力的不当使用。&lt;/p&gt;
&lt;p&gt;即，凭什么铁路公司与承包商的一纸商业合同，其效力就可以凌驾于与千万乘客达成的运输合同之上？又是谁给承包商的权利，让他们可以光明正大的以侵占公共设施使用权来盈利？铁路方与承包商沆瀣一气的自信又从何而来？&lt;/p&gt;
&lt;p&gt;在用餐高峰时段，保障就餐乘客优先当然是合理的，但是，但在深夜、非供餐时段，当餐车空座成片，而硬座车厢却人满为患时，仍然拒人千里之外，就不只是“不近人情”，而是违反法律与公共利益的双重失职。&lt;/p&gt;
&lt;p&gt;铁路部门若继续以“餐车属经营场所”来推诿，不仅是在纵容承包商滥权，更是在侵蚀自身的公信力。因为乘客买下的不仅是单程票，更是对“人民铁路为人民”这句承诺的信任。&lt;/p&gt;
&lt;p&gt;铁路部门与其思考如何继续合理化经营逻辑，到不如想想：&lt;/p&gt;
&lt;p&gt;在金钱与公义之间，你们究竟还记不记得，谁才是公仆，谁才是主人。&lt;/p&gt;
&lt;p&gt;看了一圈评论，撤销餐车是一件很大不了的事情吗？&lt;/p&gt;
&lt;hr /&gt;
&lt;p&gt;10月8日增改 来自评论 &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people/bd4540bb446ca4f31729b57710ba4dd4&quot;&gt;@禾立立立&lt;/a&gt;&lt;/p&gt;
&lt;p&gt;看了一眼评论以及新增的回答，大家似乎认为撤销餐车是很大不了的事情，但其实将餐车裁撤，让车厢回到它本来的运输属性，才是更有利于公众利益的选择。&lt;/p&gt;
&lt;p&gt;接下来，我们将从铁路旅客构成、餐车牟利方式、公共资源利用三个方面来分别论述，为什么餐车是一种低效的运营方式，以及你为什么应该拒绝在餐车进行消费。&lt;/p&gt;
&lt;p&gt;要理解餐车牟利的根基，首先要看到铁路旅客的真实处境。&lt;/p&gt;
&lt;p&gt;大多数购买硬座票的乘客，他们真的是因为“买不起卧铺”或“舍不得花钱”，所以才选择的硬座，甚至站票吗？&lt;/p&gt;
&lt;p&gt;当然不，首先，硬座的价格与卧铺往往相差无几，而硬座和站票的价格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甚至完全一样，我们不妨思考一下部分旅客购买站票的原因，这难道是因为他们觉得站票比硬座要更舒适吗？当然不是了，他们之所以选择站票，只是因为那是在热门线路和节假日期间，&lt;strong&gt;卧铺和硬座早已售罄的情况下，&lt;strong&gt;他们&lt;/strong&gt;唯一能上车的方式&lt;/strong&gt;。&lt;/p&gt;
&lt;p&gt;换言之，绝大多数购买硬座的旅客，也绝非是由于穷困所致，当然更非理性选择，&lt;strong&gt;他们是铁路运力配置不公的直接受害者。&lt;/strong&gt;
&lt;img src=&quot;https://pic2.zhimg.com/v2-7bbb7d7d1b5f04cc0d759ac4a2b38aa9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硬卧仅比硬座贵了117元，而如果执意选择硬座，其造成的睡眠不足，对第二天的工作效率的影响却是巨大的&lt;/p&gt;
&lt;p&gt;那么，在这种充斥着大把无座旅客、硬座旅客的闷热的车厢里，他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对“可以临时休息的座位”具有极高支付意愿，并且支付意愿还随着乘车时间不断提高的客户群。&lt;/p&gt;
&lt;p&gt;或许看到这里，你会有一个大大的问号&lt;/p&gt;
&lt;p&gt;他们没抢到票，也不是由餐车导致的呀？这和餐车有什么关系呢？&lt;/p&gt;
&lt;p&gt;关系可大了去了，座位、乃至卧铺的稀缺并非完全是由市场的哄抢而造成，反之，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由人为制造的。&lt;/p&gt;
&lt;p&gt;首先，铁路系统将车厢这个公共资产通过外包合同转变为一个准商业地产。其核心功能从运输变成了经营。&lt;/p&gt;
&lt;p&gt;我们可以来算一笔账：&lt;/p&gt;
&lt;p&gt;一节客运车厢通常拥有118个座位，被替换为餐车后，只剩下约30-40个座位，铁路总运力中的座位供给被直接减少了70-80个，尤其要指出的是，这剩下的30-40个座位在乘警以及承包商的监督之下，并非是人人均可享有的、不限时的享有的、对到达目的地这一点有保证的，我们实际上失去了这118个座位！&lt;/p&gt;
&lt;p&gt;这又引出了一个新问题，&lt;strong&gt;餐车与站票乘客的数量有无相似性？&lt;/strong&gt;&lt;/p&gt;
&lt;p&gt;我找了很多文章、论文，始终没有找到一个确切的无座乘客的占定员的比重，只有一篇《站票坐票同价背后的经济学原理》，提到了一个模糊的比重：&lt;/p&gt;
&lt;p&gt;&lt;em&gt;“平时每一节车厢无座票在始发站出售的数量一般在定员的15％－20％”&lt;/em&gt;&lt;/p&gt;
&lt;p&gt;Fine，我们来算一算好了，我们假设一辆19节车厢的列车包含9辆硬座车，以其中位数计算：&lt;/p&gt;
&lt;p&gt;118个乘客✖17.5%✖9节车厢=185.85≈186（人）&lt;/p&gt;
&lt;p&gt;118➗186≈0.6344&lt;/p&gt;
&lt;p&gt;一辆车厢可以满足其中约63.4%的乘客的基本的休息权。&lt;/p&gt;
&lt;p&gt;如果这时取消餐车，我们刚好会有6成以上的乘客可以得到他们应有的座位，公共空间会物尽其用，承包商的垄断生意也将无法持续下去，我们会获得一种更加健康、安全、价格合理的餐饮服务（和乘车环境）。&lt;/p&gt;
&lt;p&gt;但如果我们回到现实，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被铁路局成功制造出来，客户群也随之诞生，接下来，承包商便可以利用其对空余座位的垄断地位来捆绑销售了。&lt;/p&gt;
&lt;p&gt;另外，承包商还必然采用捆绑销售的方式，因为直接出售座位限时使用权过于赤裸，且餐车承包商的经营许可范围是餐饮服务，直接卖座等于是在从事未经许可的客运业务，是在挑战铁路集团对客运的垄断。因此，才要将，也必须要将那个高价值、高利润的座位限时使用权，与一个低价值、作为掩护的一盘饺子捆绑在一起。&lt;/p&gt;
&lt;p&gt;这样一来还有两个好处，不仅让消费者无法清晰地知道自己到底为座位付了多少钱，从而降低交易的透明度和敏感度，虽然对食物的高昂价格不满，但却难以想到自己如今花钱购买的其实是在购票之初就已经享有的使用公共设施的权利，从而只能乖乖接受对自己本就享有的公共资源的二次付费；&lt;/p&gt;
&lt;p&gt;并且，也是尤其要指出的，这一行为也在强迫那些只想购买座位使用权的消费者，在行动的同时必须同时购买他们并不需要的饺子，通过这种行事方式，其又可以获得另一笔来自于饺子利润。&lt;/p&gt;
&lt;p&gt;再另，这种为人不齿的行为，还在暗中侵蚀广大乘客们的福利。&lt;/p&gt;
&lt;p&gt;首先，我们被迫需要用另一部分价金来从承包商手中恳求一些从一开始就属于我们的公共空间的使用权，关于这部分前文之述备矣；&lt;/p&gt;
&lt;p&gt;而此外，我们其他许多宁愿支付一个合理价格（比如10-20元）来临时休息的旅客，又因为45元的高门槛而被拒之门外，这又造成了另一部分福利的削减；&lt;/p&gt;
&lt;p&gt;再同时，那70-80个被裁撤，变成”高档餐车“的硬座座位，也让本可以坐着出行的旅客因票务紧张而被迫站着，这三者加起来，成百上千人损失的精力、时间成本、社会福利，都远远要大于承包商从中赚取的利润。&lt;/p&gt;
&lt;p&gt;换言之，其获得的超额利润完全不能补偿被迫站立的乘客承受的痛苦与公共利益的损失！&lt;/p&gt;
&lt;p&gt;&lt;strong&gt;他所赚取的每一分钱，都是以乘客的疲惫、拥挤与不公为代价换来的。&lt;/strong&gt;&lt;/p&gt;
&lt;p&gt;若铁路部门真有意改革列车餐车模式，应从根本上回归“公共运输”的初衷，则撤除餐车车厢已经刻不容缓了，请让更多人得到起码的休息权利！&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当代法治与伦理下，猫狗等容易与人类有特殊情感联结的宠物，是否需纳入法律保护并建专门规范（本人中立）？</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pet-protection-in-law-and-ethic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pet-protection-in-law-and-ethics/</guid><description>猫狗，或者说社会上一切在法律范围内受人饲养的宠物，其只要拥有长期受人饲养这一特点，就应当被认定为主人（所有权人）的私人财产；...</description><pubDate>Sat, 27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5594434277274987&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猫狗，或者说社会上一切在法律范围内受人饲养的宠物，其只要拥有长期受人饲养这一特点，就应当被认定为主人（所有权人）的私人财产；&lt;/p&gt;
&lt;p&gt;而私人财产是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宠物受虐致死所引起的对主人的精神伤害，也只需在后续赔偿中作特别规定即可，如果只是要解决题中“第三人对私人所有的宠物的伤害”，单是这一条就够了，不需要额外立法。&lt;/p&gt;
&lt;p&gt;但如果你说的是主人对其自身所有的宠物的虐待，从伦理角度来说的话，倒是有讨论空间&lt;/p&gt;
&lt;p&gt;首先要肯定的是，人类对动物不一定有道德义务，但是对宠物来说，一定有，因为自宠物进入人类家庭，它就脱离了自然生存环境，其饮食、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必然要完全依赖于主人了。&lt;/p&gt;
&lt;p&gt;换言之，并不能因为你为宠物提供了基本的饮食、健康，宠物就完全成为你的所有物了，因为其在自然中也可以生存，是人将其带入人类家庭，剥夺了其自然生存环境（断了人家的后路），这才使其必须依赖主人。&lt;/p&gt;
&lt;p&gt;并且，人类从这段关系中获得了陪伴和情感慰藉，那么基于公平，人类也必须承担起保障其基本生存福祉、使其免受不必要痛苦的责任。&lt;/p&gt;
&lt;p&gt;再者，我们要求善待宠物，也是一个对我们自己（作为道德主体）的义务，康德认为，动物是没有权利的，但是人类对于社会风气的毒化是有责任的，虐待动物作为一种有损自身善良道德情感的行为，会培养潜在的暴力和反社会人格，最终对人类社会本身构成威胁。&lt;/p&gt;
&lt;p&gt;尤其是对于已经为人类忠心耿耿服务了一生的宠物而言，若是因为其年老无法再提供服务（看家护院、情绪陪伴等）、或是单纯因为嗜虐等原因将其抛弃或杀害，其不仅在道德上是亟须谴责的，还为社会治理添加了潜在的成本，这一行为是应当禁绝的。&lt;/p&gt;
&lt;p&gt;最后，向猫狗赋权这一行为，必然会导致后续其他动物保护立法的推进，倒不如说根本不可能只推进对宠物猫狗的立法，万一有人就是喜欢养猪，猫狗与人类有特殊情感联结，我和猪怎么就没有特殊情感联结呢？&lt;/p&gt;
&lt;p&gt;再再者，动物保护这类与人类生活没有什么联系，甚至有限制作用的议题，在人没吃饱前都是不现实的，网上发发牢骚得了，就当代得法治与伦理下，纳入立法多少太早了些&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女权主义为何兴起？</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feminism-emerged/</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feminism-emerged/</guid><description>工业革命为女性大规模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创造了条件，这也使得教育有了向基层女性普及的必要。...</description><pubDate>Fri, 26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5005271513501891&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工业革命为女性大规模参与社会生产活动创造了条件，这也使得教育有了向基层女性普及的必要。&lt;/p&gt;
&lt;p&gt;当一个接受了启蒙主义思想熏陶的社会生产者，意识到自身所属的群体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基本权益与其他群体相比存在巨大差距时，如果对此依然无动于衷、视而不见，那才是匪夷所思的事情。&lt;/p&gt;
&lt;p&gt;换言之，女权主义（或者说女性主义）的兴起，作为一个长期受压迫群体的集体反抗，就如同同时期兴起的工人运动一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尤其是其长期以来坚持的和平非暴力作风，更应当作为维权之典范进行褒奖。&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查理柯克的遗孀在悼念仪式上代表查理柯克原谅凶手?</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charlie-kirk-widow-forgiving-shooter/</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charlie-kirk-widow-forgiving-shooter/</guid><description>2025年9月10日，支持以色列的反犹主义者、政教合一论者、医学天才、精神分裂患者——查理柯克正式告别了受他荼毒已久的人间，到天国接受治疗去了。...</description><pubDate>Fri, 26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495507823559257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2025年9月10日，支持以色列的反犹主义者、政教合一论者、医学天才、精神分裂患者——查理柯克正式告别了受他荼毒已久的人间，到天国接受治疗去了。&lt;/p&gt;
&lt;p&gt;而另一边，一群不知道是健忘还是根本脑子有问题的美国右翼给这么个逆天玩意儿办的追悼会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lt;/p&gt;
&lt;p&gt;只能说葬礼从来都是给活人办的，其目的不过封口、止损、转移注意力。&lt;/p&gt;
&lt;p&gt;先说封口，这里我要先澄清一点，我不明白一个认为堕胎就是谋杀，即便是因强奸而怀孕10岁女童也必须生下孩子的人、一个不经任何调查就宣称羟氯喹能治新冠肺炎的人、将生育率崩溃甩锅给年轻女性不重视生孩子的人，究竟是怎么获得这么多人的支持，甚至不远万里来参加他的追悼会的，是否现如今一个人只要声音够大，就能轻易煽动起狂热的情绪，而后就能全然不管其话中的逻辑？
&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efda8778f9d313b02c50e35e8b739ad0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体育场外排队的人群&lt;/p&gt;
&lt;p&gt;封口不仅针对于民主党及左翼，还有柯克和他的支持者们&lt;/p&gt;
&lt;p&gt;上文我们已经知道，柯克生前发表的观点大多集中于谣言与阴谋论的范畴，除了能煽动自贸易战以来积蓄已久的，对性少数、多元民族、女权主义的狂热、愤怒情绪，为共和党拉票之外，没什么能被人称道的，倒不如说柯克的死来得恰到好处。&lt;/p&gt;
&lt;p&gt;在选举之后，共和党成为执政力量，柯克曾挑动的民粹主义情绪在选前作为造势和舆论的中坚力量，反应的非法移民、毒品泛滥等问题给民主党添了不少堵，是川普口中的patriot，但是在选后你要还想继续上街抗议我们新MAGA政府已经宣布会解决的非法移民等问题，那还是劝你降降温吧，换言之，抗议游行在哪任政府里都是头疼的话题，民主党人组织的援乌游行、对经济问题的抗议已经让新政府很头疼了，结果选前的“自己人”现在还要求我公布爱泼斯坦名单？&lt;/p&gt;
&lt;p&gt;别开玩笑了，再煽动对立，川普2.0药丸，再换言之，柯克之流对选票和支持率的贡献已经在逐渐让位于他们对社会稳定的破坏了，此时柯克升天，正好是及时止损的好关头，又因为死因是被枪杀，则可以大谈特谈政治正确——&lt;/p&gt;
&lt;p&gt;有人可能要提出疑问，你共和党浓眉大眼的，还有政治正确？&lt;/p&gt;
&lt;p&gt;当然，不同于民主党的作茧自缚，共和党一向是信奉功利主义的，政治正确在有些议题上好用，拿来用就好了，就以柯克之死为例，一个被枪杀的爱国者（最起码是自封的patriot），谁如果不因此发表一番关于言论自由和情绪降温的长篇大论，就是不敬畏死者，就是对美国宪法￥%#条的冲击，对暴力事件的容忍，事实也是如此——&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美国深夜谈话节目主持人吉米·基梅尔在社交媒体平台Instagram向柯克一家以及其他受枪械暴力伤害的人士致哀，又指人们应该在这天共同唾弃射杀他人这种可怕、残暴的行动，而非愤怒地互相指责。9月12日，基梅尔在其主持的深夜脱口秀节目《吉米·基梅尔直播秀》中就事件表态，称“现在发生了这么多的事情，你们可能觉得我们的总统至少会让大家团结起来。但他没有，奥巴马当总统时有，拜登有，布什和克林顿有，就是特朗普没有。相反，他还指责民主党人，就因为他们的言论。” 之后在9月15日的节目中，基梅尔称联邦调查局“竭力把谋杀查理·柯克的小孩描绘成跟他们（指MAGA团伙）不一样的人，尽可能从中攫取政治资本。大家互相指责之余，悲伤情绪在蔓延。”&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就是这么温和的批评，甚至某种意义上是对事实的陈述，其结果竟然是吉米的节目被无限期停播，甚至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主席布伦丹·卡尔的嘴里成了 “可能是有史以来最恶心人的行为”，好像不知道查理柯克才是发表了最多极端言论的人。&lt;/p&gt;
&lt;p&gt;吉米·基梅尔的遭遇，已经我们揭示了这场追悼会的真实面目，这根本就是一场精心策划、不容置喙的情感绑架，其唯一目的就是完成查理·柯克的符号化，将其彻底转化成为选举、煽动而存在的象征。&lt;/p&gt;
&lt;p&gt;首先，右翼搞的这出高达十万人的集会、国土安全部的最高安保级别、全球直播的声势，本身就是在用一种不容置疑的宏大场面，强行覆盖掉查理·柯克生前所有言论的荒谬性。当一个人被如此“国葬”级别的仪式所包裹时，任何对他个人的批评都会显得微不足道，甚至不合时宜。观众的注意力被场面的庄严所吸引，从而忘记了被悼念者本身是多么不值得这份庄严。&lt;/p&gt;
&lt;p&gt;其次，埃里卡·柯克所谓的什么“宽恕宣言”云云，用一种近乎神圣的、光辉的姿态——&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Jesus, dying on the cross, asked His Father to forgive them, for they do not know what they do.&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好家伙，查理直接被你封圣了，其生前言行直接与耶稣相提并论，尤其是，当遗孀都用一种缓慢而坚定的语调说出了那句 “爱~与原谅~”之时，任何再试图提起查理·柯克过往劣迹的人，就自动站到了“爱”与“恩典”的对立面。&lt;/p&gt;
&lt;p&gt;你想质疑？你好斤斤计较哦~&lt;/p&gt;
&lt;p&gt;你就这么成了一个斤斤计较、没有同情心的“恶人”。 这么一套组合拳下来，“封口”与“止损”完美达成，注意力也被彻底转移，家属和特朗普之流终于可以乐呵呵的瓜分柯克留下的政治遗产了~&lt;/p&gt;
&lt;p&gt;岂不美哉？&lt;/p&gt;
&lt;p&gt;至此，查理柯克已经不再是那个满嘴阴谋论和种族歧视的人了，可以预见的是，他在接下来几十年的造神活动中（选举）会一直扮演一个先驱的形象，并且随着时间的流逝，新一代的年轻人在接受了有意而为之的错误信息的引导后，会将他的头像印在T恤上，将他奉为反抗主流暴政的文化符号，他将成为一个右翼的，新时代的切·格瓦拉。&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查理·柯克（Charlie Kirk）在犹他谷大学演讲时遭枪击身亡？</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charlie-kirk-shooting-commentary/</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charlie-kirk-shooting-commentary/</guid><description>都能莫名其妙地吸引来一群言语和逻辑与现代智人大相径庭的灵长类生物参与辩论...</description><pubDate>Thu, 25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4657671274800592&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这哥们跟户子很像&lt;/p&gt;
&lt;p&gt;都能莫名其妙地吸引来一群言语和逻辑与现代智人大相径庭的灵长类生物参与辩论&lt;/p&gt;
&lt;p&gt;向一群不知道从哪冒出来的野蛮人大展辩才，惊叹一声——大家怎么都这么笨啊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9f69e889fd7b25d07b4279107056e6db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多地反映教师不愿意当班主任，称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有哪些解决办法？班主任的津贴标准应该提高吗？</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teachers-reluctance-to-be-homeroom-teacher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teachers-reluctance-to-be-homeroom-teachers/</guid><description>当一个满怀着教书育人、桃李天下的憧憬的毕业生真正踏入教育岗位的时候，他的一天是这样的——...</description><pubDate>Sun, 21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3146183057907916&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拒绝来源于现实与预期的严重脱节&lt;/p&gt;
&lt;p&gt;当一个满怀着教书育人、桃李天下的憧憬的毕业生真正踏入教育岗位的时候，他的一天是这样的——&lt;/p&gt;
&lt;p&gt;班主任手册、业务学习手册、备反思、作业批改、作业登记本、作业情况记录册、睡眠记录表、电话手表入校登记、晨午检、班级手册、电子打卡、家长电话......以及各种奇奇又葩葩的会议，原本一心为学的满怀热忱在无穷无尽的行政管理与似乎是从上个世纪穿越过来的考核指标中被磨灭殆尽，正常的教学生活成了奢望，不仅无法完成自身价值的实现，最后还要被逆天家长埋怨不负责任、教学水平不行......&lt;/p&gt;
&lt;p&gt;好在只要离班主任这个劳什子瘟神远点就能规避掉其中大部分的麻烦事，你会怎么选？&lt;/p&gt;
&lt;p&gt;严重影响正常生活显得有点太温和了，不愿意当班主任的原因根本就在于层层加码的非教学行政事务与整个社会对教师日益增加的苛责，其中后者又是前者的导火索，这股风气尤以小学为胜。&lt;/p&gt;
&lt;p&gt;在讨论之前我们先来搞清楚班主任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是什么，2006年和2009年教育部分别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班主任工作的意见》和《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将班主任正式定义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者”、“沟通家长和社区的桥梁”，赋予了班主任一层行政属性，从此以后，扶贫数据统计、防溺水宣传、反诈骗App安装推广、交通安全、文明城市创建等等等等，这种卫健、公安、民政都不愿接手的杂活就到了班主任和学校的手里。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c58644345e1ebe4c858b5947d2494953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大家小时候应该都收到过这种承诺书吧&lt;/p&gt;
&lt;p&gt;而在双减之后，行政权力对教学场所的入侵则显得更加猛烈，学校的专业智慧和自主性让位于行政权力，班主任在疫情期间的APP打卡、微信群、在线课程等开始常态化，使原本教学任务就重的基层教师受到了更大的行政压力，严重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换言之，如今的“班主任”一职，早已不适合本身就承担着繁重教学任务的科任老师担任，其不仅难以为学校最根本的教学任务提供帮助，还让本就可怜的基层教师更加苦不堪言，专职班主任制度刻不容缓。没课时，回办公室也不是休息，班主任上交各种表、班主任手册、业务学习手册、备反思、作业批改、作业登记本、作业情况记录册、睡眠记录表、电话手表入校登记、晨午检、班级手册[1]&lt;/p&gt;
&lt;p&gt;其次要说的，是民间揣测中，双减政策的成因，即整个社会对教师日益增加的苛责。&lt;/p&gt;
&lt;p&gt;90年代末到2000年代初，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的实施棍棒教育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当时的家长带着孩子登门，说的是“孩子不听话就打”，而在接近二十年的声讨、批判和经济状况变化后，这一现象遭到了逆转，又由于一系列教师伤人、吃回扣事件的曝光，长久以来对教师不满的累积使得教师自此成了众矢之的——&lt;/p&gt;
&lt;p&gt;全班需要有多少学生订购营养奶？有多少学生购买推荐的教辅？又有多少学生参加了补课？在这个时候班主任又成了一个推销员的角色，尽管这只是对上级硬性指令的服从，可这种行为一旦被曝光后，最终承担责任的却往往又是教师，这当然是不公平的。&lt;/p&gt;
&lt;p&gt;至于最后要提到的，才是中小学生在客观上管理的困难性，但这绝不是不愿当班主任的根本原因。这片土地上热衷于自我奉献的人从来没有少过，如果行政力量能够放手，为广大教师实行减负，我相信一定会有人因为师生情谊、个人价值之类的原因去承担客观上费力不讨好的班主任工作，但我绝不相信有人对教师这一职业的憧憬会来源于枯燥扯皮的行政工作，百分之八十中国人都背过的一篇古文——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lt;/p&gt;
&lt;p&gt;一千两百多年前的老头都知道，老师是负责传道授业解惑的，不是来搞什么安全教育平台、家校联系记录、文明创建材料、每日学习台账的，我不禁要发问：&lt;/p&gt;
&lt;p&gt;&lt;strong&gt;这些工作，有多少真正服务于孩子的成长？又有多少能体现人的价值？&lt;/strong&gt;&lt;/p&gt;
&lt;p&gt;最后，我并不觉得让退伍军人来充当班主任，至少是小学和初中期间的班主任有什么不妥，当代班主任需要的不是科学文化水平，那是科任老师需要担心的事情，他们要做的只有上传下达和无限服从这类行政问题，而军人恰巧在这类问题上经受过系统性的训练，其做的一定会比怀着教书育人的憧憬去客串行政岗的科任老师要好。&lt;/p&gt;
&lt;p&gt;请让老师回归正常的教学生活。&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很多谣言都那么离谱了却还是有人信？</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people-believe-absurd-rumor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people-believe-absurd-rumors/</guid><description>我上网是为了找乐子，既然谣言与我无关，还总能为我提供情绪宣泄口，我没理由去做这种毫无正向反馈的事情，纵使它的成本低到令人发指。...</description><pubDate>Mon, 15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0711893451870763&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为查证是枯燥的、需要成本的、非情绪化的&lt;/p&gt;
&lt;p&gt;我上网是为了找乐子，既然谣言与我无关，还总能为我提供情绪宣泄口，我没理由去做这种毫无正向反馈的事情，纵使它的成本低到令人发指。&lt;/p&gt;
&lt;p&gt;武大性骚扰案只需要完整听一遍录音，过一遍法院判决书，就一定得不出诬告的结论，但现实如何？&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14 岁少女拓展营遭体罚致死，6 封求救信均被老师截留，此管教方式是否违法？可以把孩子送去拓展营吗？</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reform-camp-abuse-and-children-right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reform-camp-abuse-and-children-rights/</guid><description>2021 年 3 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从 14 周岁调整至 12 周岁，在法律上承认了当代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自我意识普遍早熟的事实，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民事权利领域却没有承认其作为发展中权利主体的地位，使得打着监护旗...</description><pubDate>Sun, 14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专栏 / 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0573820852274206&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2021 年 3 月，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底线从 14 周岁调整至 12 周岁，在法律上承认了当代未成年人认知能力和自我意识普遍早熟的事实，但与此同时，我们在民事权利领域却没有承认其作为发展中权利主体的地位，使得打着监护旗号的长臂管辖招摇过市，&lt;strong&gt;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与责任的对等性，也是当代拓展营死亡事件、戒网瘾学校虐待事件屡见不鲜的罪魁祸首之一。&lt;/strong&gt;&lt;/p&gt;
&lt;p&gt;在讨论之前我们要知道的是权责对等的基本逻辑：一个人之所以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前提是他是一个能够理解后果、并做出自主选择的自由个体，这一逻辑当然适用于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我们不妨将其具象化说明：&lt;/p&gt;
&lt;p&gt;在以前，法律推定 14 岁以下的儿童&lt;strong&gt;完全不具备&lt;/strong&gt;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lt;strong&gt;不承担刑事责任&lt;/strong&gt;。相应地，他们的民事权利也几乎完全由监护人代理。&lt;/p&gt;
&lt;p&gt;而修正案（十一）的出台使得 12 周岁以上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拥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这等于是向全社会做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宣告：**我们国家认为，一个 12 岁的孩子，在面对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极端行为时，已经具备了理解其行为的错误性质和严重后果的认知能力。&lt;/p&gt;
&lt;p&gt;&lt;strong&gt;那么，如果一个 12 岁的孩子被认为成熟到可以为其邪恶行为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他难道不应同样被认为是已经成熟到可以对关乎自身福祉和尊严的基本事务拥有发言权，甚至否决权了吗？&lt;/strong&gt;&lt;/p&gt;
&lt;p&gt;我们的法律一面强调作恶的成熟，一面又将求生和自保的成熟边缘化乃至无视，甚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畸形的共识——如果本案中莉莉的故事不是一个悲剧，反而被“改造成功”，其写信求救却被截留的经过甚至有可能会成为某些专家嘴里的育儿心经。&lt;/p&gt;
&lt;p&gt;这种逻辑上难以自洽的规定造成了法律上的精神分裂，或许有人要用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来搪塞（我会在之后说明），但若想要切实避免未成年人在家长管制下的弱势地位轻易地转化为对孩子生命权及人格尊严的侵害的话（莉莉父母只需凭借个人意愿就可以将其送入拓展营），则**应当肯定未成年人具有广泛的消极权利，并且享有《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诺的儿童最佳利益/发展权，而不仅仅是一个被保护的个体，**未成年人被强制送入一个可能对其身心造成伤害的拓展营类机构，也不应仅仅被视为一个家庭内部的教育选择，而应被视为一个对其基本人权的潜在侵犯。&lt;/p&gt;
&lt;p&gt;太形而上未免有些空洞，不如以例子的形式来说明。&lt;/p&gt;
&lt;p&gt;在 2000 年左右，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被家属强制送入精神病院的例子并不罕见，家属凭借主观意志就可轻松剥夺一个成年人的自由，这在社会层面上显然是难以被接受的，还暴露了一种基于家庭成员相互保护的义务的冠冕堂皇的&lt;strong&gt;权利滥用。&lt;/strong&gt;&lt;/p&gt;
&lt;p&gt;另外还应强调的是，在这类事件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往往是被全盘否定的，毕竟一个”神经病人“自身的感受、意愿和反抗都能被“神经病发作”的表现，当然是无效的。受害者的人身自由、辩护资格、主观意志等等天赋人权只需家属的一个点头就可以被视为病态、不正常，乃至完全抹杀。&lt;/p&gt;
&lt;p&gt;好在我们的《精神卫生法》对非自愿住院治疗有&lt;strong&gt;相对严格&lt;/strong&gt;的程序要求（在实践中可能被滥用），但这里至少存在一个（理论上的）法律博弈空间，那么现在我要提出我的疑问：&lt;/p&gt;
&lt;p&gt;在违背一个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维权能力、判断力的成年人的意愿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的精神治疗需要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那么为什么，将一个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维权能力近乎于零、判断能力严重不足的孩子送入在干预手段的任意性和滥用程度上较有着严格规定的精神病院有过之而无不及的拓展营却&lt;strong&gt;几乎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可言?&lt;/strong&gt;&lt;/p&gt;
&lt;p&gt;当父母以一个冠冕堂皇的**”行使监护权“**的理由将孩子送入拓展营时，孩子的声音在法律上竟是完全静默的。可以预见的是，&lt;strong&gt;一个被强迫、欺骗等手段送入拓展营的孩子，会比被强迫送入精神病院的成年人更加无助，在畸形的法律制度下甚至更加缺乏救济渠道&lt;/strong&gt;，也是因为孩子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在面对残忍、痛苦的体罚和虐待时，孩子将更加无力反抗，法律背后的非正义性甚至更为昭彰。&lt;/p&gt;
&lt;p&gt;因此我认为，如果想在根本上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一味关注对拓展营类设施的监管显得杯水车薪，其效果也只会杯水车薪，我们更需要从根本上肯定未成年人拥有“半成熟的权利地位”，监护人必须尊重**儿童明确表达的严肃意见，**有必要时应辅以医疗手段介入，避免又一个明确表达的回家看病意愿的 14 岁少女得到同样可悲的对待。&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治理诬告陷害？</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supreme-court-governance-of-false-accusation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supreme-court-governance-of-false-accusations/</guid><description>记者的问题是这样的—— !(https://picx.zhimg.com/v2-98ad756774fde648581cd34f409a3fa31440w.jpg)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description><pubDate>Sun, 14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055810240865561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要断章取义——选自《不要断章取义》&lt;/p&gt;
&lt;p&gt;记者的问题是这样的——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98ad756774fde648581cd34f409a3fa3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凤凰卫视记者提问&lt;/p&gt;
&lt;p&gt;回答是这样的——
&lt;img src=&quot;https://picx.zhimg.com/v2-264300cec133892add872c5c2e72775b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二级大法官贺小荣的回答&lt;/p&gt;
&lt;p&gt;请问人民网将院长回答的绝大部分内容视而不见，只留下最后一句“将有效治理网暴、诬告”，这是什么用意？&lt;/p&gt;
&lt;p&gt;将记者的提问和院长的回答相对比，提取其中重合的部分我们可以发现，此次表态的核心主要分为两面，其中一面是要&lt;strong&gt;保护新兴领域下的个人信息和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lt;/strong&gt;，另一面则是&lt;strong&gt;保护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基本人格尊严。&lt;/strong&gt;&lt;/p&gt;
&lt;p&gt;尤其要指出的是，基本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与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换言之，&lt;strong&gt;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格权&lt;/strong&gt;才是这次表态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要将这种保护延伸和应用于数字经济和网络空间等新兴领域，至于人民网评论区中”追风小叶的案件怎么说？“之类讨论，不能说与回答本身毫无关系，却的确让人感觉是在一厢情愿的捕风捉影。&lt;/p&gt;
&lt;p&gt;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激活“这一表述是可以理解并有理可循的，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在民事案由项下以“人格权”和“禁令”为关键词，共检索到涉及人格权侵害作出裁决的案件共141件，其中以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为最（48件），其中并无涉及网络空间人格侵害的案例，这说明虽然存在人格权保护禁令的法条，但社会普遍认为其难以适用于网络空间的人格权侵害，在这基础上，通过发布会表态的形式对这一条款的”激活“即是将人格保护进行延申的同义，没有什么可非议的。&lt;/p&gt;
&lt;p&gt;再另，在网络空间中对基本人格尊严的保护倒并非与”诬告“完全无关（这里还是要说，诸如武大杨某这类案件是不存在诬告问题的），只是从反对网络暴力的角度出发进行救济，例如，在禁令难以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的情况下，一个男性被怀疑性骚扰后，即使最终通过漫长的诉讼证明了清白（追风小叶案），但在这个过程中，他的个人信息、照片、工作单位却早已被曝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类曝光很多情况下是网民开盒所致，与怀疑方并没有必然联系），名誉扫地，已经遭受了巨大的网络暴力和现实压力。&lt;/p&gt;
&lt;p&gt;对于这种伤害，在最高法表态后，若事件开始在网上发酵，受害方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强制要求诬告方（很大可能是网友）立即删除相关言论、停止传播错误信息，**并要求网络平台配合屏蔽，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被告一方的维权成本，但若想以此说明法律在重视弱势群体权益之外，已经开始审视激进的弱势群体保护所造成的对一般民众的反噬问题（过分的车让人、扶老太太被讹之类），似乎还为时过早。&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武汉大学明年的录取分数线会怎么样？</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uhan-university-admission-score-trend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uhan-university-admission-score-trends/</guid><description>如果你和大多数人一样，看中的是那个因学术精神和独立思想而闻名的名校，报就是了，我相信它一定不会让你失望。...</description><pubDate>Sun, 14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5070610892363908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那要看你想上的是哪个武汉大学&lt;/p&gt;
&lt;p&gt;如果你和大多数人一样，看中的是那个因学术精神和独立思想而闻名的名校，报就是了，我相信它一定不会让你失望。&lt;/p&gt;
&lt;p&gt;但如果你看中的其实是武大背后那个推诿塞责、将学生权益视若无物的行政殖民领～&lt;/p&gt;
&lt;p&gt;我觉得我老家那个 xx 航天职业技术学院更适合你，至少我可以向你保证，两个殖民领的殖民政策不会有太大的区别。&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网上鼓吹废除私生子继承权？</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debunking-abolition-of-illegitimate-child-inheritance/</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debunking-abolition-of-illegitimate-child-inheritance/</guid><description>以孩子的出生情况来决定其继承权的有无，事实上是在惩罚无辜的子女，放任有责任的父母。...</description><pubDate>Fri, 12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49771314253522396&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以孩子的出生情况来决定其继承权的有无，事实上是在惩罚无辜的子女，放任有责任的父母。&lt;/p&gt;
&lt;p&gt;一个孩子的出生与否不是他本人能够决定的，社会对私生子的不满情绪也不应该来源于私生子本身，而是来源于其父母道德上的不足，废除私生子的继承权，等于是让无辜的孩子来承担其父母的道德瑕疵，并付出法律代价。&lt;/p&gt;
&lt;p&gt;设想一下这一天真的到来了，人的权利不再与生俱来，而是由其出身所赋予，法律能够轻松基于一个孩子的出身来对其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基于身份、血缘、出身等先天因素的不平等是否也能卷土重来，特权阶级是否将会更加肆无忌惮地为其优势辩护？&lt;/p&gt;
&lt;p&gt;好在这样歧视性的规定是不能被中国这样一个现代法治国家接受的。&lt;/p&gt;
&lt;p&gt;相反，如果真的想督促父母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最大限度内减少非婚生子女数量，重拾婚姻的庄严与神圣，就应当要确保他们能从父母处获得财产，让父母自行负担其行为的社会成本，而不是将非婚生子边缘化，让全社会来为他们的行为买单。&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法律为什么不直接规定“公序良俗”的内容？</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law-does-not-directly-codify-public-order/</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law-does-not-directly-codify-public-order/</guid><description>我认为踩蚂蚁是极其残忍血腥、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应当处以重刑，可以采纳吗？...</description><pubDate>Fri, 12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49776669264057237&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谁的公序良俗？&lt;/p&gt;
&lt;p&gt;我认为踩蚂蚁是极其残忍血腥、违反公序良俗的事情，应当处以重刑，可以采纳吗？&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既然法律条文是公开的，貌似人人都懂，为什么要设置法学专业？</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hy-law-major-exists-when-laws-are-public/</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hy-law-major-exists-when-laws-are-public/</guid><description>小 A 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根据法律罚款五十。...</description><pubDate>Thu, 11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49663447018102848&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你以为的法学专业：&lt;/p&gt;
&lt;p&gt;小 A 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根据法律罚款五十。&lt;/p&gt;
&lt;p&gt;实际上的法学专业：&lt;/p&gt;
&lt;p&gt;小 A 不遵守交通规则闯红灯，走至距离人行道五十米处，此时小 B 正驾驶一辆机动车行驶而来，由于天色已晚，又因当地行政管理失常没有路灯，小 B 始终视线模糊，直到距离小 A 十米远的位置才发现小 A，小 B 连忙刹车却躲闪不及，最终将小 A 撞成重伤，后经调查小 B 由于手机导航失灵正在逆行。&lt;/p&gt;
&lt;p&gt;现在把要用的法条都给你，你怎么判？&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如何看待武汉大学校长张平文回应：正在处理“学生性骚扰指控被驳回”事件?</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uhan-university-president-response-sexual-harassment/</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uhan-university-president-response-sexual-harassment/</guid><description>因为高校行政从一开始就是公权力对高校进行的殖民。...</description><pubDate>Wed, 03 Sep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4667188754026673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lt;strong&gt;因为高校行政从一开始就是公权力对高校进行的殖民。&lt;/strong&gt;&lt;/p&gt;
&lt;p&gt;B站上（甚至贵乎）有些人将此归功于境外势力的渗透，这招真是屡试不爽，境外势力在你们手里可遭老罪了。&lt;/p&gt;
&lt;p&gt;首先我需要为杨某做一定程度上的辩护。&lt;/p&gt;
&lt;p&gt;有人说杨某偷拍的行为是侵犯隐私权的，还有更夸张的类似于“三岁看老”似的说法，什么“从她对着人家下体拍视频的行为就能看出，杨某是心理变态”。&lt;/p&gt;
&lt;p&gt;如同遇到亮证姐需要录像、扶老太太要先拍视频自证一样，一个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的普通人遇到这种事，首先想到的一定是取证，视频取证是最容易、可信度又很高的方式，当然会被人广泛采用，又有质疑杨某证据不完善的，但个人取证怎么可能像一个专业刑侦机关那样做出无懈可击的证据保留？&lt;/p&gt;
&lt;p&gt;而且在事件发生后，杨某首先尝试通过校内渠道解决问题。&lt;/p&gt;
&lt;p&gt;她找到了肖某的辅导员，提出取消肖某一切评奖评优及保研资格、并要求其在父母见证下道歉等诉求。&lt;/p&gt;
&lt;p&gt;&lt;strong&gt;但在接下来的近三个月时间里，校内渠道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法院：陷入僵局）。&lt;/strong&gt;&lt;/p&gt;
&lt;p&gt;2023年10月11日，在与校方沟通无果的情况下，**杨某选择诉诸舆论。**她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发布长文，详细叙述了她所经历的“性骚扰”事件，自此，此事才开始引发舆情。&lt;/p&gt;
&lt;p&gt;现在，我们回到那个境外势力渗透的说法。来看看一个真正受有些人所说的白左思想裹挟的机构的行为逻辑是什么样的？&lt;/p&gt;
&lt;p&gt;我们以美国的《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也就是大名鼎鼎（臭名昭著？）的Title IX为例，这一条款堪称是美国左派的巅峰之作，它强制规定，只要有学生提出关于性别歧视或性暴力的指控，学校必须遵守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lt;/p&gt;
&lt;p&gt;学校必须第一时间启动专门的、既定的调查程序。&lt;/p&gt;
&lt;p&gt;责任人必须是专职的**，**而不是让辅导员夹在中间左右不当人。&lt;/p&gt;
&lt;p&gt;整个调查过程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可靠，并且有明确的时间表。而本案之初竟然出现了长达三个月的等待，最后不仅不了了之，还整出让法院用“陷入僵局”来给你定性的屁话。&lt;/p&gt;
&lt;p&gt;无论调查的最终结果如何，学校都必须立即为提出申诉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补救和支持措施，比如调整宿舍、更换课程、提供心理咨询等等，以防止任何可能的二次伤害。&lt;/p&gt;
&lt;p&gt;而武汉大学对学生正当申诉的长期搁置、推诿，恰恰展现出了其官僚式的一面，正如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武汉大学校长直到今天还在不厌其烦的推请、推请所谓上级、上级处理，&lt;strong&gt;这难道不是以上级意志为尊、以维稳为第一要务、将个体诉求视为麻烦的旧时代的残余吗？&lt;/strong&gt;&lt;/p&gt;
&lt;p&gt;可能你要反驳说：你这是避重就轻，被渗透的不是行政管理人员，女权思想干扰中国妇女解放，被西方叙事渗透最严重的，从来都是以杨某为代表的文科学生和教师。&lt;/p&gt;
&lt;p&gt;如果你真的这么想，我可能要用一种惊异的眼光，重新审视你。&lt;/p&gt;
&lt;p&gt;让我们顺着你的逻辑往下走。我想问问你对杨某的愤怒究竟从何而来？是因为她揪着一件在你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不放？是因为她败诉了，所以她当初的起诉就是“小题大做”？&lt;strong&gt;还是因为，你认为她作为一个个体，竟然敢于不经任何权威的批准，擅自为自己的权益发声——是否是这件事本身，就已经让你感到了冒犯？&lt;/strong&gt;&lt;/p&gt;
&lt;p&gt;不如让我替你把没有说出口的话挑明了好了。&lt;/p&gt;
&lt;p&gt;你杨某凭什么去维权？法院既然已经判你输了，（所以）你就是个诬告的骗子！就算你真的觉得被冒犯了，你就不能忍一忍吗？就像人家说的，换个座位不行？人家真正被性骚扰、被强奸的都还没说话呢，你这点事算什么呀？一天到晚就会打官司，好像你的事多了不起一样，农村那么多贫苦的妇女你怎么不关心呢？&lt;/p&gt;
&lt;p&gt;&lt;strong&gt;这是典型的维权者有罪论&lt;/strong&gt;，杨某不撒泼打滚、不诉诸暴力却选择诉诸校规、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已经是被境外势力渗透了，背后就一定是女权心理作怪。&lt;/p&gt;
&lt;p&gt;那我想问问这些人，在你看来，一个没有被西方女权思想“洗脑”的、纯洁、无瑕的中国女性，在遇到这种事时，到底应该怎么做？是就这样默默地换一个座位，把恶心和屈辱若无其事地咽下去，然后继续忍受这份无妄之灾？还是说，她应该立刻来找你，让您这位有权有势的大（音量提高）人物来审批一下她的维权资格，看看她是不是根正苗红啊？八辈贫农啊？配不配拥有感到被冒犯的权利？&lt;/p&gt;
&lt;p&gt;一个普通公民竟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做出了自下而上的权利声张，这在这群维权者有罪论者眼里已经是在寻衅滋事了，已经是在破坏稳定了，他们把&lt;strong&gt;维权行为本身&lt;/strong&gt;（尤其是非专业、非司法化的自救型取证）当作问题，把行为者的取证行为或情绪反应本身病理化、有罪化。最后在B友嘴里则转化成“她为什么要拍”、“她为什么不冷静”、“她就是想出名”之类的论断。&lt;/p&gt;
&lt;p&gt;如果再扪心自问地说，这种论调就仅存于网络？武汉大学的行政官僚难道不是这一论调的典范？&lt;/p&gt;
&lt;p&gt;&lt;em&gt;……你说，这屋子太暗，说在这里开一个天窗，大家一定是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天窗了。&lt;/em&gt;&lt;/p&gt;
&lt;ul&gt;
&lt;li&gt;
&lt;pre&gt;&lt;code&gt;                                                                                                               ——《无声的中国》*
&lt;/code&gt;&lt;/pre&gt;
&lt;/li&gt;
&lt;/ul&gt;
&lt;p&gt;手握独一无二的查证权，校园内外动辄被上万的监控覆盖的校方，却将杨某最初小小的查证诉求置之不理，他们有把学生的诉求当作诉求吗？&lt;/p&gt;
&lt;p&gt;直到杨某忍无可忍，开始主张把屋顶拆掉，将一切公之于众的时候，这群人才如梦初醒似的，啊，猛然反应过来了，继而接着草草了事，接着扰乱视听。&lt;/p&gt;
&lt;p&gt;他们根本不认为学生的权利遭到侵害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实际上这也的确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学生的权利和曾几时被真正视为权利过？因为不论这群所谓的领导、干部怎么处理，这跟他们的乌纱帽没有半毛钱关系——&lt;/p&gt;
&lt;p&gt;帮助学生会让领导记住我吗？不会&lt;/p&gt;
&lt;p&gt;帮助学生会让他多拿一个子吗？不会&lt;/p&gt;
&lt;p&gt;这麻烦事既不能升官也不能发财，还掉一身毛，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愿意为民请命的人一定是感性的，他们来做行政岗只是在经济形势压迫下的无奈之举，可除一个好名声之外他常常别无所获，至于另一种人，他们根本不能算作教书育人的老师，他们一直都是官僚也只是官僚，是藩王的奴隶。&lt;/p&gt;
&lt;p&gt;所以，不同于网上对武汉大学的批判，这所谓的处理这事件的“武汉大学”与我们平日里所憧憬的声名卓著的学术殿堂——武汉大学，没有任何关系。&lt;/p&gt;
&lt;p&gt;&lt;strong&gt;这是行政权力对高校的一次赤裸裸的殖民。&lt;/strong&gt;&lt;/p&gt;
&lt;p&gt;如果每年被数以千万计的同学们憧憬的名校，意指的不是它的学术精神、独立人格，而是其背后那个傲慢、僵化的殖民领的话，我想全中国的高校就不会有名校与野鸡之分了。&lt;/p&gt;
&lt;p&gt;另外我还在评论区里看到过一种很有趣的说法，有人觉得，武汉大学一开始的不作为其实是“有深意的”，“是在告诉杨某……”之类。&lt;/p&gt;
&lt;p&gt;送你一张马逆的梗图
&lt;img src=&quot;https://pic3.zhimg.com/v2-b1c98082a6989de2b9cbf93363a3d9e2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老Biden说过，你不能只在你的国家取胜时，才为它欢呼，武汉大学将过去那些藏在学术文章里的对旧有行政体制的批评端上台面雅俗共赏，高校正是最后几块没有经历过市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洗礼的领域之一（当然我不是让谁把高校私有化的，我在这里强调服务意识），我本人就领教过它们那套仿佛从上个世纪穿越过来的纠纷处理机制。&lt;/p&gt;
&lt;p&gt;过去，这些问题还能被掩盖在学术殿堂的美好光环之下，但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今天，还想以虚乎飘渺的象牙塔式幻想和上个世纪残存的学术声誉来为大学僵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开脱，显然是不现实，也注定是不可能的，与其用性别叙事和境外势力的说法混淆视听，不如赶紧进行一场大刀阔斧的改革来得更实际些。&lt;/p&gt;
&lt;hr /&gt;
&lt;p&gt;另外我需要对我上一篇公众号文章中出现的“我支持杨某起诉武汉大学的理性决定”做一些说明和致歉。&lt;/p&gt;
&lt;p&gt;直接点题，杨某的决定显然是不理性的，正如我刚刚所说，武汉大学的行政机构效率极其低下，是一个糜烂的殖民体制，而杨某，是依托于这个糜烂体制，才顺利出产了论文，甚至得到了优秀论文这一殊荣，其中的审核机制也不知道是何人把控，难道我国最具盛名之一的大学就是这种水平？&lt;/p&gt;
&lt;p&gt;之所以我说杨某起诉武大是不理性的，就在于她这是在否定昨天的自己，如果不是殖民领，我不说杨某的论文就一定发表不了，但她怎么可能获评优秀论文？杨某自身就是这一行政体制的受益者，如果不是这次的事件，谁敢说她会不会成为这一体制的维护者之一呢？&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网友们认为武汉大学杨景媛应该落个什么结局？</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wuhan-university-yang-jingyuan-case-reflectio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wuhan-university-yang-jingyuan-case-reflection/</guid><description>我想等到贵乎对性别叙事、苏式逻辑的热情减弱，能够理性谈论事件本身的那一天...</description><pubDate>Wed, 13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39076474402506425&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我想等到贵乎对性别叙事、苏式逻辑的热情减弱，能够理性谈论事件本身的那一天&lt;/p&gt;
&lt;p&gt;杨某会摆脱“诬告”这一莫须有的罪名&lt;/p&gt;
&lt;p&gt;我们先来看看网络上诸多声称杨某是诬告的帖子为什么是错的，其论据基本都集中在两点上：&lt;/p&gt;
&lt;p&gt;1、杨某朝着肖某的隐私部位拍摄了将近一小时的视频，她存何居心？其主观意指分明就是想让肖某坐牢，而且是侵犯了隐私权的。&lt;/p&gt;
&lt;p&gt;2、肖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正常的瘙痒，杨某所称性骚扰是在捏造事实&lt;/p&gt;
&lt;p&gt;像是“那你怎么不换个座位”这种纯粹在输出某种情绪的评论我没有举，你也不用在评论区里补充了。&lt;/p&gt;
&lt;p&gt;首先要指出的就是，论点1中所谓的一小时的拍摄是彻彻底底的谣言，而且是具有明显指向性的误导言论，目的是为了让后了解这件事的人先入为主，接受一些错误的信息，将一个具体、复杂的事件标签化，省去了需要耗费心力的复杂过程，反而将杨某身上模糊不清甚至根本不存在的几个公众深恶痛绝的标签无限放大，从而给公众留下这么一个问题——&lt;/p&gt;
&lt;p&gt;&lt;em&gt;对着人家的私密部位拍了一个（有些文章还要加上个“多”）小时的视频，这难道不是心理变态吗？&lt;/em&gt;&lt;/p&gt;
&lt;p&gt;你听了会怎么想？&lt;/p&gt;
&lt;p&gt;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老是能看到一群不明真相但义愤填膺的网民任意指摘杨某的原因之一，至于原因之二是近些年来公众对于以往天价彩礼、订婚强奸、法院偏袒女性等一系列关于性别叙事的怨气、焦虑和受害者情绪的集中爆发，有兴趣的可以关注我的公众号，里面有对这件事的具体分析，大家给我点个赞来啊。&lt;/p&gt;
&lt;p&gt;根据《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杨某是在七点至八点十分这一时间段内，拍摄了时间跨度长达约1小时的五段视频，第一段为19:04录制，时长12秒；第二段为19:07录制，时长59秒；第三段为19:09录制，时长46秒；第四段为19:29录制，时长59秒；第五段为20:00录制，时长1分51秒，共计4分50秒。&lt;/p&gt;
&lt;p&gt;总共4分50秒的视频，何来一小时的说法？&lt;/p&gt;
&lt;p&gt;尤其最近我还发现贵乎上不知道从哪冒出来的2小时的说法，难道这就是有些人所谓的“主观意指分明就是想让&lt;strong&gt;肖某&lt;/strong&gt;坐牢？”&lt;/p&gt;
&lt;p&gt;没说错，把姓换一下就好了，这多简单。&lt;/p&gt;
&lt;p&gt;另外侵犯隐私权的话题我们放在第二点里一块说&lt;/p&gt;
&lt;p&gt;先审个题，肖某的行为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正常的瘙痒，所以杨某是在捏造事实。&lt;/p&gt;
&lt;p&gt;首先要指出的是，杨某在不能或难以得知事件明细的情况下，对其可能遭受的侵害和被侵害的风险有怀疑的权利，对杨某所谓骚扰的指控也是一样的，在面临疑似骚扰且难以通过其他方式有效制止或证明的情况下，拍摄是当事人能够采取的为数不多的取证手段之一，并且杨某进行拍摄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刺探、窥视他人隐私（你要硬说是就是你对），而是为了保留其认为的肖某“性骚扰”的证据，维护自身权益，总时长也控制在了必要的范围内，并且根据接下来的事件经过我们可以得知**，杨某是在经过了武汉大学三个月的漫长的校内申诉仍然未能解决且双方陷入僵局后，才选择的网络曝光**，就拍摄的行为而言，杨某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在合理限度内的取证行为，应当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个人信息处理的豁免事由看待。&lt;/p&gt;
&lt;p&gt;并且杨某接下来对肖某本人进行问责、以道歉信、录音等方式收集的证据，寻找校方进行申诉，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的行为，都是理性、和平且容易被人接受的，更不用提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当然权利。&lt;/p&gt;
&lt;p&gt;至于有些所谓“同学间的小事不至于上纲上线”，“闹到法庭去没必要”还有什么“都闹到法庭去了还能叫理性？”的说法，我希望你们以后在遇到可能的发生的侵害的时候，你忍一忍，忍一忍就过去了，&lt;strong&gt;再或者，你直接一脚踹到侵害者脸上去&lt;/strong&gt;，别管他什么真不真、取不取证的，毕竟这样的处理方式，在你们心中才算得上理性，对吧。&lt;/p&gt;
&lt;p&gt;我们再来设身处地地看一看杨某所谓的怀疑究竟是不是故意而为之，是不是在捏造犯罪事实，想陷害肖某。&lt;/p&gt;
&lt;p&gt;首先我们继续来看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lt;/p&gt;
&lt;p&gt;《民事判决书》：2023年7月，事件发生前，原告杨某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二学生，被告肖某系武汉大学外国语言文学学院大一学生，两人首先互不相识，事发时，原、被告面对面坐在同一张书桌自习，杨某声称发现桌面晃动，观察后发现被告肖某持续隔着裤子摩擦裆部。&lt;/p&gt;
&lt;p&gt;到这里为止，难道杨某没有理由怀疑坐在她对面的肖某正在进行自慰吗？&lt;/p&gt;
&lt;p&gt;并且在当天20时10分左右，以下为判决书中的原话，我个人认为肖某的回答有诸多奇怪之处。&lt;/p&gt;
&lt;p&gt;比方说当原告杨某问：“你刚才这样的时候你觉得我是愿意的吗？”时，被告肖某回答：“我真的对不起，姐姐，就是如果你刚才跟我说，我一定帮你马上删了。我保证，就是我错了。”&lt;/p&gt;
&lt;p&gt;这一句，似乎是在说要把什么删了？&lt;/p&gt;
&lt;p&gt;之后被告肖明瑫继续书写：“&lt;strong&gt;我拍了你，我很抱歉，我愿私下解决。我肖某，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拍了姐姐&lt;/strong&gt;，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侵犯了姐姐的隐私权。”当杨某质问其拍了什么时，被告肖明瑫继续书写：&lt;strong&gt;“拍了姐姐的身体部位，是我的一时冲动，伤害了姐姐，惹到了姐姐，乞求姐姐的原谅。”&lt;/strong&gt;&lt;/p&gt;
&lt;p&gt;这两句又似乎牵扯出了一个另外的关于偷拍的事项而当杨某再次质问其有没有拍照并要求其打开相册查看之时：&lt;/p&gt;
&lt;p&gt;原告杨景媛回答：&lt;strong&gt;“你可没拍我呢，你拍了什么？照片拍了吗？手机打开，相册打开！”&lt;strong&gt;被告肖明瑫回答：&lt;/strong&gt;“没有，这个确实没有。”&lt;/strong&gt;&lt;/p&gt;
&lt;p&gt;之后杨某打开了其手机查看，称：&lt;/p&gt;
&lt;p&gt;&lt;strong&gt;“你没拍我呀，你为什么要写拍我呢？”&lt;/strong&gt;&lt;/p&gt;
&lt;p&gt;最后肖某继续书写：“以上删除，&lt;strong&gt;我在图书馆二层自习区，对姐姐做了下流的事，让姐姐感到恶心，是我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是我的过错，伤害了姐姐，希望姐姐原谅我，下次决不再犯。”&lt;/strong&gt;&lt;/p&gt;
&lt;p&gt;我个人不是很能理解为什么他不愿意直接说出自己没有进行性骚扰，只是在抓痒的客观事实，但如果此时仍然有人声称杨某的怀疑是可耻、刻意、没来由、是不值得相信的，我不知道你的理由是什么。&lt;/p&gt;
&lt;p&gt;不如再设身处地的想想，一个怀疑自己合法权益有可能被侵害的女生，在加害者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侵害行为后，仍然做出了理性、非暴力、在校规、国法框架内维护自身权益的选择，换做你是这个女生，你真的会做的比杨某更好吗？&lt;/p&gt;
&lt;p&gt;据此，我认为，杨某的产生怀疑 → 尝试取证 → 寻求校方介入 → 提起法律诉讼这一逻辑链条是清晰且合理的，这是一个公民感知到自身权益可能受损时，寻求救济的教科书式的标准流程。&lt;/p&gt;
&lt;p&gt;网络上对其所持录音、录像等证据近乎全知全貌的苛求、乃至阴谋论，绝大部分是毫无道理的，杨某作为一个普通学生——我讲到这里又有些人要哈气了，说什么杨某有背景之类云云，退一万步讲，就当杨某背后真有什么了不起的势力，她也不可能、更不应该被要求像刑侦机关那样，去完成无懈可击的证据保全，网络上所谓要求个体承担起公权力的调查责任的说法，本身就是非常荒谬的。&lt;/p&gt;
&lt;hr /&gt;
&lt;p&gt;9 月 4 日更&lt;/p&gt;
&lt;p&gt;武汉大学的处理到今天仍然处于一个黑箱的阶段，不知道校长向上级的请示到位了没有？&lt;/p&gt;
&lt;p&gt;之所以高校领域的塞责、推诿，乃至腐败屡禁不止，正是因为高校行政从一开始就是公权力对高校进行的殖民。&lt;/p&gt;
&lt;p&gt;B站上（甚至贵乎）有些人将此归功于境外势力的渗透，这招真是屡试不爽，境外势力在你们手里可遭老罪了。&lt;/p&gt;
&lt;p&gt;与其以身边统计学的例子对高校行政进行情绪输出，不如来看看一个真正受有些人所说的白左思想裹挟的机构的行为逻辑是什么样的？&lt;/p&gt;
&lt;p&gt;我们以美国的《1972 年教育修正案》第九条也就是大名鼎鼎（臭名昭著？）的Title IX为例，这一条款堪称是美国左派的巅峰之作，它强制规定，只要有学生提出关于性别歧视或性暴力的指控，学校必须遵守条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lt;/p&gt;
&lt;p&gt;学校必须第一时间启动专门的、既定的调查程序。&lt;/p&gt;
&lt;p&gt;责任人必须是专职的，而不是让辅导员夹在中间左右不当人。&lt;/p&gt;
&lt;p&gt;整个调查过程必须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可靠，并且有明确的时间表。而本案之初竟然出现了长达三个月的等待，最后不仅不了了之，还整出让法院用“陷入僵局”来给你定性的屁话。&lt;/p&gt;
&lt;p&gt;无论调查的最终结果如何，学校都必须立即为提出申诉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补救和支持措施，比如调整宿舍、更换课程、提供心理咨询等等，以防止任何可能的二次伤害。&lt;/p&gt;
&lt;p&gt;而武汉大学对学生正当申诉的长期搁置、推诿，恰恰展现出了其官僚式的一面，正如我们现在所知道的，武汉大学校长直到今天还在不厌其烦的推请、推请所谓上级、上级处理，这难道不是以上级意志为尊、以维稳为第一要务、将个体诉求视为麻烦的旧时代的残余吗？&lt;/p&gt;
&lt;p&gt;可能你要反驳说：你这是避重就轻，被渗透的不是行政管理人员，女权思想干扰中国妇女解放，被西方叙事渗透最严重的，从来都是以杨某为代表的文科学生和教师。&lt;/p&gt;
&lt;p&gt;如果你真的这么想，我可能要用一种惊异的眼光，重新审视你。&lt;/p&gt;
&lt;p&gt;让我们顺着你的逻辑往下走。我想问问你对杨某的愤怒究竟从何而来？是因为她揪着一件在你看来“微不足道”的小事不放？是因为她败诉了，所以她当初的起诉就是“小题大做”？还是因为，你认为她作为一个个体，竟然敢于不经任何权威的批准，擅自为自己的权益发声——是否是这件事本身，就已经让你感到了冒犯？&lt;/p&gt;
&lt;p&gt;不如让我替你把没有说出口的话挑明了好了。&lt;/p&gt;
&lt;p&gt;你杨某凭什么去维权？法院既然已经判你输了，（所以）你就是个诬告的骗子！就算你真的觉得被冒犯了，你就不能忍一忍吗？就像人家说的，换个座位不行？人家真正被性骚扰、被强奸的都还没说话呢，你这点事算什么呀？一天到晚就会打官司，好像你的事多了不起一样，农村那么多贫苦的妇女你怎么不关心呢？&lt;/p&gt;
&lt;p&gt;这是典型的&lt;strong&gt;维权者有罪论&lt;/strong&gt;，杨某不撒泼打滚、不诉诸暴力却选择诉诸校规、法律的行为在他们看来已经是被境外势力渗透了，背后就一定是女权心理作怪。&lt;/p&gt;
&lt;p&gt;那我想问问这些人，在你看来，一个没有被西方女权思想“洗脑”的、纯洁、无瑕的中国女性，在遇到这种事时，到底应该怎么做？是就这样默默地换一个座位，把恶心和屈辱若无其事地咽下去，然后继续忍受这份无妄之灾？还是说，她应该立刻来找你，让您这位有权有势的大（音量提高）人物来审批一下她的维权资格，看看她是不是根正苗红啊？八辈贫农啊？配不配拥有感到被冒犯的权利？&lt;/p&gt;
&lt;p&gt;一个普通公民竟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做出了自下而上的权利声张，这在这群维权者有罪论者眼里已经是在寻衅滋事了，已经是在破坏稳定了，他们把维权行为本身（尤其是非专业、非司法化的自救型取证）当作问题，把行为者的取证行为或情绪反应本身病理化、有罪化。最后在B友嘴里则转化成“她为什么要拍”、“她为什么不冷静”、“她就是想出名”之类的论断。&lt;/p&gt;
&lt;p&gt;如果再扪心自问地说，这种论调就仅存于网络？武汉大学的行政官僚难道不是这一论调的典范？&lt;/p&gt;
&lt;p&gt;……你说，这屋子太暗，说在这里开一个天窗，大家一定是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天窗了&lt;/p&gt;
&lt;pre&gt;&lt;code&gt;                                           ——《无声的中国》
&lt;/code&gt;&lt;/pre&gt;
&lt;p&gt;手握独一无二的查证权，校园内外动辄被上万的监控覆盖的校方，却将杨某最初小小的查证诉求置之不理，他们有把学生的诉求当作诉求吗？&lt;/p&gt;
&lt;p&gt;直到杨某忍无可忍，开始主张把屋顶拆掉，将一切公之于众的时候，这群人才如梦初醒似的，啊，猛然反应过来了，继而接着草草了事，接着扰乱视听。&lt;/p&gt;
&lt;p&gt;他们根本不认为学生的权利遭到侵害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实际上这也的确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情，学生的权利和曾几时被真正视为权利过？因为不论这群所谓的领导、干部怎么处理，这跟他们的乌纱帽没有半毛钱关系——&lt;/p&gt;
&lt;p&gt;帮助学生会让领导记住我吗？不会&lt;/p&gt;
&lt;p&gt;帮助学生会让他多拿一个子吗？不会&lt;/p&gt;
&lt;p&gt;这麻烦事既不能升官也不能发财，还掉一身毛，在这种情况下依然愿意为民请命的人一定是感性的，他们来做行政岗只是在经济形势压迫下的无奈之举，可除一个好名声之外他常常别无所获，至于另一种人，他们根本不能算作教书育人的老师，他们一直都是官僚也只是官僚，是藩王的奴隶。&lt;/p&gt;
&lt;p&gt;所以，不同于网上对武汉大学的批判，这所谓的处理这事件的“武汉大学”与我们平日里所憧憬的声名卓著的学术殿堂——武汉大学，没有任何关系。&lt;/p&gt;
&lt;p&gt;这是行政权力对高校的一次赤裸裸的殖民。&lt;/p&gt;
&lt;p&gt;如果每年被数以千万计的同学们憧憬的名校，意指的不是它的学术精神、独立人格，而是其背后那个傲慢、僵化的殖民领的话，我想全中国的高校就不会有名校与野鸡之分了。&lt;/p&gt;
&lt;p&gt;另外我还在评论区里看到过一种很有趣的说法，有人觉得，武汉大学一开始的不作为其实是“有深意的”，“是在告诉杨某……”之类。&lt;/p&gt;
&lt;p&gt;送你一张马逆的梗图
&lt;img src=&quot;https://pic4.zhimg.com/v2-8d121a71cce00642060a9ae8fe778af5_1440w.jpg&quot; alt=&quot;&quot; /&gt;&lt;/p&gt;
&lt;p&gt;老Biden说过，你不能只在你的国家取胜时，才为它欢呼，武汉大学将过去那些藏在学术文章里的对旧有行政体制的批评端上台面雅俗共赏，&lt;strong&gt;高校正是最后几块没有经历过市场化竞争和服务意识洗礼的领域之一&lt;/strong&gt;（当然我不是让谁把高校私有化的，我在这里强调服务意识），我本人就领教过它们那套仿佛从上个世纪穿越过来的纠纷处理机制。&lt;/p&gt;
&lt;p&gt;过去，这些问题还能被掩盖在学术殿堂的美好光环之下，但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今天，还想以虚乎飘渺的象牙塔式幻想和上个世纪残存的学术声誉来为大学僵化的行政管理模式开脱，显然是不现实，也注定是不可能的，与其用性别叙事和境外势力的说法混淆视听，不如赶紧进行一场大刀阔斧的改革来得更实际些。&lt;/p&gt;
&lt;p&gt;另外我需要对我上一篇公众号文章中出现的“我支持杨某起诉武汉大学的理性决定”做一些说明和致歉。&lt;/p&gt;
&lt;p&gt;直接点题，杨某的决定显然是不理性的，正如我刚刚所说，武汉大学的行政机构效率极其低下，是一个糜烂的殖民体制，而杨某，是依托于这个糜烂体制，才顺利出产了论文，甚至得到了优秀论文这一殊荣，其中的审核机制也不知道是何人把控，难道我国最具盛名之一的大学就是这种水平？&lt;/p&gt;
&lt;p&gt;之所以我说杨某起诉武大是不理性的，就在于她这是在否定昨天的自己，如果不是殖民领，我不说杨某的论文就一定发表不了，但她怎么可能获评优秀论文？杨某自身就是这一行政体制的受益者，如果不是这次的事件，谁敢说她会不会成为这一体制的维护者之一呢？&lt;/p&gt;
&lt;hr /&gt;
&lt;p&gt;9 月 21 日纠错&lt;/p&gt;
&lt;p&gt;转自评论：网传“杨某媛硕士学位论文被评为优秀学位论文”，经核查，武汉大学2024年未评选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这个只是谣言。&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大连工业大学开除李欣莳那个事大家都只骂女方？</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dalian-polytechnic-university-expulsion-gender-debate/</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dalian-polytechnic-university-expulsion-gender-debate/</guid><description>之前我一直觉得，社会舆论之所以会一边倒的偏袒校方，主要是因为近些年因为经济不好，全社会层面上民粹主义抬头，趋于保守的原因，毕竟201 几年经济好的那会我还能在央视上看到反对恐同的话题，直到后来在和朋友聊天的时候提到了这个话题，他所持的立场就...</description><pubDate>Mon, 11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38415914237301150&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之前我一直觉得，社会舆论之所以会一边倒的偏袒校方，主要是因为近些年因为经济不好，全社会层面上民粹主义抬头，趋于保守的原因，毕竟201 几年经济好的那会我还能在央视上看到反对恐同的话题，直到后来在和朋友聊天的时候提到了这个话题，他所持的立场就是支持校方，女生活该这样，我问他为什么这样想，他没有直接回答我，而是举了最近所发生的很多有关男女问题的例子——常见的有：X西的天价彩礼呀，大同订婚强奸案呀之类（他还特别强调了大同中院所有法官都是女的，太不公平）。&lt;/p&gt;
&lt;p&gt;这还没完&lt;/p&gt;
&lt;p&gt;之后他又给我讲了一堆女性在当代社会中站有多大的优势、法律总是偏袒女方之类，大连工业这次开除才是真正的为民请命、男女平等。我知道他在用苏式逻辑反驳我，但我还是感觉有哪不对，直到我们战至正酣时才反应过来，“这件事跟男女问题有什么关系？”&lt;/p&gt;
&lt;p&gt;这时我才直到相当一部分支持校方群体的真实想法，让人不禁想到知乎上那么多所谓支持校方的“目田派”会不会就是这么来的。&lt;/p&gt;
&lt;p&gt;他们口中所称的“天价彩礼”、“大同订婚强奸案”、“法院偏袒女性”等等，无论这些事件事实真相如何复杂，在部分人视角上，都可以被简化为一个结论——女性正在利用社会、舆论和法律上为了保障社会平等而赋予她们的优势，系统地压迫男性。而这些被他们视为“不公”的案例，在铺天盖地的营销号、政治算命术士和某些网哲手里，轻轻又松松就能汇集成一股巨大的怨气和受害者情绪，使男性在社会面上感到男性群体正在被剥削、被误解、被不公正地对待。&lt;/p&gt;
&lt;p&gt;就以大同订婚强奸案为例，某些人对案件本身涉及的婚前同居、感情破裂、彩礼纠纷这些细节一件不提，只给你保留一个什么女方设局陷害的受害者叙事，再取一个索要彩礼不成反告强奸的标题，然后就可以用这样断章取义的文章惹人耳目，扰乱视听了，还是说在某些人眼里，他们会不会打心眼里认为，只要付了彩礼，男性就有了要求女性随时配合进行性交的权利，至于女性的意愿在他们“我已经付过钱了”这一逻辑下根本无足轻重？&lt;/p&gt;
&lt;p&gt;在这种心态下，我们再来看女生的行为，她无疑是精准地迎合了公众对于婚内出轨、年龄差距悬殊、崇洋媚外（尤其还找了个乌克兰的）以及挑战传统婚恋观的厌恶感，在上述某些群体的推波助澜之下，当事女生几乎立刻被置于道德洼地中，天然的成了发泄情绪的对象&lt;/p&gt;
&lt;p&gt;从这种逻辑出发，当事女生的个人身份就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李某了，而摇身一变成为女性阵营的一个符号，这样就将李某个人的道德瑕疵轻松放大为整个女性群体的道德败坏，集体叙事嘛，很方便的，只需将李某符号化，你就不需要再了解对于这个事件来说刚需的，法律中关于各种权利的界定、同意拍摄与同意发布的区别等等等等这些需要耗费心力的复杂过程，你只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我讨厌不检点的女人吗？”或者“我反感给外国人投怀送抱的行为吗？”&lt;/p&gt;
&lt;p&gt;废话&lt;/p&gt;
&lt;p&gt;终于，源于近些年的天价彩礼、小作文诬告等一系列性别对立中长期积累的怨气、焦虑和受害者情绪终于有了爆发的宣泄口，在一次次和圣母白左毫无新意的骂战中，一股维护正义的使命感油然而生——&lt;/p&gt;
&lt;p&gt;例如：女拳怎么这么坏呀→资本主义的渗透（😡）→美团怎么这么坏呀（ㄒoㄒ）&lt;/p&gt;
&lt;p&gt;而校方的开除决定，在他们眼中，是在法院、舆论控制之外，公权力又终于一次罕见的站到了男性这一边的实例，（哈~）让人出了一口恶气，对嚣张的女拳运动进行了沉重滴打击。&lt;/p&gt;
&lt;p&gt;至于那些自诩为自由派的无脑反贼，套了层自由皮还以为你开化了，结果一到男女问题上就开始干民粹的活，活该人家叫你目田🤡&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为什么不去抓大连工业大学李某的传播色情淫秽视频的罪?</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dalian-polytechnic-obscenity-charge-analysis/</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dalian-polytechnic-obscenity-charge-analysis/</guid><description>因为视频是宙斯在未征得杨某同意下私自上传的...</description><pubDate>Sun, 10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37983543633486466&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因为视频是宙斯在未征得杨某同意下私自上传的&lt;/p&gt;
&lt;p&gt;在题主所说的这个流传甚广的论调中：视频中女主角的微笑或比“耶”的手势，就等于她同意了一切。然而，这种观点犯了一个致命的逻辑错误：它试图将一个单向的、表达愉悦的符号，逆向推导为法律和伦理意义上坚实的“同意”证明。&lt;/p&gt;
&lt;p&gt;我们可以建立这样一个假设：&lt;/p&gt;
&lt;p&gt;我内心感到愉悦，因此我可能会微笑。&lt;/p&gt;
&lt;p&gt;这是很正常且很能被人理解的行为&lt;/p&gt;
&lt;p&gt;但反过来，我微笑了，就一定能推导出我内心是愉悦的吗？&lt;/p&gt;
&lt;p&gt;答案显然是否定的。&lt;/p&gt;
&lt;p&gt;这个微笑，完全可能源于社交压力下的规训、权力关系中的无奈，甚至仅仅是为了尽快结束场面的被动配合。表达愉悦的逻辑链条，并不能被简单地逆转。&lt;/p&gt;
&lt;p&gt;“同意”，在现代法制的框架下，远非一个简单的“点头”或消极的“不反抗”。它是一个积极、主动的授权过程，必须建立在知情、自愿和明确的基础之上。&lt;/p&gt;
&lt;p&gt;这些概念或许听起来有些抽象。为了让大家更直观地理解其间的巨大差异，我们还是以一个故事的形式来说明。&lt;/p&gt;
&lt;hr /&gt;
&lt;p&gt;艾莉是一个才华横溢又心思缜密的青年画家。她的画作情感充沛，但她从不公开展出，只将作品与好朋友们分享。&lt;/p&gt;
&lt;p&gt;里奥是艾莉最好的朋友，他非常欣赏艾莉的才华，并一直梦想着能让她的作品在全世界发光发彩。&lt;/p&gt;
&lt;p&gt;这一天，艾莉刚刚完成了一系列她认为自己最登峰造极的画作，她将这个系列命名为《秘密花园》。由于绝对信任里奥，艾莉邀请他来到自己的画室，并对他说道：“里奥，我刚完成了一系列我觉得很不错的画作，我想请你看看，好吗？”并与他约定，绝对不能告诉任何人。&lt;/p&gt;
&lt;p&gt;里奥一进到画室就被深深震撼了，他极富热情的赞美艾莉的才华。艾莉也很高兴能与挚友分享自己最满意的作品。&lt;/p&gt;
&lt;p&gt;里奥认为，这么精美的作品不应该被埋没。正巧一个重要的国际艺术展即将举行，他相信艾莉的作品一定能在艺术展上一鸣惊人。&lt;/p&gt;
&lt;p&gt;他产生了这样一个念头：&lt;/p&gt;
&lt;p&gt;“艾莉让我看了画，说明她对这些作品非常满意。她只是因为害羞才一直不敢展出。如果我能帮她成名，她一定会感谢我的。”&lt;/p&gt;
&lt;p&gt;于是，里奥在未经艾莉许可的情况下，做了两件事：&lt;/p&gt;
&lt;p&gt;1、他以“研究和学习”为名，拍摄了《秘密花园》系列所有画作的高清照片。艾莉当时在场，看到朋友如此痴迷，没有明确反对，甚至在里奥拍照时笑了笑。&lt;/p&gt;
&lt;p&gt;但在这里，艾莉的默许，乃至微笑，最多只能被理解为同意里奥为个人研究而持有照片，绝非是对里奥任用其作品参赛的证明。&lt;/p&gt;
&lt;p&gt;2、里奥将这些照片以艾莉的名义提交给了国际艺术展的评委会。&lt;/p&gt;
&lt;p&gt;不出意外，艺术展评委会对《秘密花园》大加赞赏，并公开发布了入围名单，其中包含了画作的照片和艾莉的名字。新闻传开之后，艾莉感到自己的隐私被公之于众，对里奥的行为异常愤怒。&lt;/p&gt;
&lt;p&gt;她找到里奥，愤怒地质问他。&lt;/p&gt;
&lt;p&gt;里奥却困惑地辩解：“我只是想帮你！你让我看了画，也让我拍了照，对了！你当时还笑了！我以为你默许了！”&lt;/p&gt;
&lt;p&gt;艾莉含泪反驳：“我同意你走进我的画室，不代表我同意你把我的画室搬到公共广场！我同意你拍照留念，不代表我同意你把我的隐私昭告天下！观看、拍照、公开展览——这是三件完全不同的事，你凭什么认为我对前两件事的同意，能自动延续到第三件？！”&lt;/p&gt;
&lt;p&gt;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同意是具体的，而不是概括的，我同意你观看、拍照，不等于同意你将我的画作公之于众。每一个层级的行为都需要一次全新的、独立的授权。&lt;/p&gt;
&lt;p&gt;另外在故事中，里奥并没有将参展的想法告诉过艾莉，换言之艾莉根本不可能对里奥的想法做出知情同意，这就牵扯出了我们的第二个概念，即：知情是同意的前提。&lt;/p&gt;
&lt;p&gt;如果我们将这个概念转移到实际的案例当中，请问，宙斯在上传视频到网络前，他是否向李某明确告知了：“我要把这个视频发到一个人数众多的、任何人都可以下载传播的Telegram群里，这可能会让你身败名裂，被全网人肉，最终被学校开除”，并在此基础上获得了她明确的“同意”？&lt;/p&gt;
&lt;p&gt;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任何关于“她同意发布”的推论都是荒谬的。将她在私密场景下的一个表情或手势，解读为她对后续所有公共灾难的概括性授权，这在逻辑上是跳跃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在道德上更是为真正的加害者（视频发布者）开脱罪责。&lt;/p&gt;
&lt;p&gt;看到这里你可能会想，明明是非常简单的逻辑推理，为什么有些人似乎总能从自己的角度出发，用浮夸戏谑的辞藻来论证一些有时甚至自相矛盾的想法的呢。&lt;/p&gt;
&lt;p&gt;我不想用一个或几个看着模棱两可又有点后现代的新词来以偏概全，但一部分人的道德洁癖一定是促使其做出不理性判断的原因之一，在这种心态的审视下，整个事件的逻辑链条被简化和扭曲了：&lt;/p&gt;
&lt;p&gt;原始逻辑：李某有男友还出轨（私德有亏） → 她同意了拍摄（隐私范围内的行为） → 宙斯未经同意发布了视频（侵权行为） → 李某的隐私权被侵害。&lt;/p&gt;
&lt;p&gt;“道德洁癖”下的逻辑：李某是个“不检点”的女人 → 她的一切行为都是“活该” → 她被拍视频是活该，视频被发布也是活该 → 因此，她不值得同情，发布者也无需被过分谴责。&lt;/p&gt;
&lt;p&gt;我们只需稍加推敲，就能发现这是一种极其荒谬，非黑即白的二极管思维，但令人可悲的是，这种逻辑如今遍布大街小巷，最近的几乎每一个事件，一开始是李某被开除，后面是武汉大学所谓的诬告案，再到最新的宗氏家族继承中出现的所谓“嫡庶之分”，种种荒谬至极的论断层出不穷，细看顿感飘飘然恍如隔世，我有时甚至怀疑自己到底是不是生活在21世纪的现代中国，这些事件我在接下来的一两周内会和大家一一叙说，至于明天，我们还是回到李某的事件上，看一看我们最开始的问题，即：道德为什么不能成为法律的一部分。&lt;/p&gt;
</content:encoded></item><item><title>大连工业大学鉴于李某莳不当行为造成恶劣负面影响，拟开除其学籍，如何评价这一事件？</title><link>https://likeyou.one/posts/dalian-polytechnic-expulsion-legal-evaluation/</link><guid isPermaLink="true">https://likeyou.one/posts/dalian-polytechnic-expulsion-legal-evaluation/</guid><description>最近立秋，大连工业大学的热度和暑热一起褪下不少，正好可以借此谈一谈之前网上充盈着的一个观点，即是在李某的私生活对校方声誉（乃至校方所称国格）的损害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其应不应该受到校规的惩戒，或者我们更应该把它抽象出来，也就是，白纸黑字的...</description><pubDate>Thu, 07 Aug 2025 00:00:00 GMT</pubDate><content:encoded>&lt;blockquote&gt;
&lt;p&gt;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lt;a href=&quot;https://www.zhihu.com/answer/1936943102469314530&quot;&gt;知乎原文链接&lt;/a&gt;&lt;/p&gt;
&lt;/blockquote&gt;
&lt;p&gt;最近立秋，大连工业大学的热度和暑热一起褪下不少，正好可以借此谈一谈之前网上充盈着的一个观点，即是在李某的私生活对校方声誉（乃至校方所称国格）的损害已成既定事实的情况下，其应不应该受到校规的惩戒，或者我们更应该把它抽象出来，也就是，白纸黑字的社会规范应不应当作为惩戒道德败坏的社会个体的依据，又或者说，法律应不应该约束社会成员的道德。&lt;/p&gt;
&lt;p&gt;这个问题发源于大连工业大学向李某发出退学通知书后，支持开除与反对开除两方之间的论战。&lt;/p&gt;
&lt;p&gt;其中反对开除李某阵营中重要的论据之一即——不论约炮、媚外这些行为再怎么令人难以接受，其终究只是李某个人道德的一部分，我们大可以从道德层面对其进行谴责，其作为一个理性人，也应当在事先就预料到其行为在后续可能会招致的普遍社会反感，社会的谴责、亲友的疏远以及其自身良心的不安，这些可能发生或已经成为现实的痛苦，我们说她自作自受，无可厚非，但如果要将她道德上的缺陷上升到一个副厅级单位的行政管理规范中，明显不妥，将李某的个人行为与一个已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大国的国格相关联，更是非常荒谬的事情，同时还抨击知乎上为校方叫好的两面派，中学时一人犯错全班受罚是集体主义糟粕，一个大学生的私德不足就可以让整个中国一起背锅？&lt;/p&gt;
&lt;p&gt;至于支持开除的一方就以——某某大学的学伴制度培养只因、知识分子真是烂到家了、塔利班好感加一等话语来搪塞——&lt;/p&gt;
&lt;p&gt;当然，我不是来给大家找屎的，不然就刚刚的那些东西，我其实完全可以单拎出来念一小时来残害各位的耳朵，我们这里只讨论其中一些有意思的话题，其中一条也就是我们马上要说的——&lt;/p&gt;
&lt;p&gt;道德是否应当受法律的约束&lt;/p&gt;
&lt;p&gt;从前有一个美丽的村庄叫做咚咚村，里面住着两对恩爱的夫妇——王家和张家。然而，由于他们之间一些特殊的癖好，他们的婚姻生活总觉得缺了点什么，这让他们私下里十分苦恼。&lt;/p&gt;
&lt;p&gt;直到有一天，在一次聊天的过程中，他们震惊地发现彼此面临着相似的困境。经过深思熟虑，他们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进行“换伴体验”，希望能为各自的家庭重新注入活力。当然，他们深知，这有悖于咚咚村“一生一世一双人”的朴素伦理观。因此，他们约定好，这一切都将在绝对私密的环境下进行，纯粹是两对成年人之间自愿、无涉金钱的私事。虽然为了留作纪念，王先生拍摄了视频，但是他郑重承诺，视频将如同日记一样被锁起来，绝不会让第五个人看到。&lt;/p&gt;
&lt;p&gt;事情结束后，两对夫妻的关系确实得到了改善，他们也因此成了关系更紧密的朋友。&lt;/p&gt;
&lt;p&gt;故事到这里，我们可以先思考一个问题——他们的行为虽然挑战了村庄的传统道德，这件事一旦被知晓，他们无疑会遭到村民们严厉的谴责，但他们真的侵犯村里其他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了吗？——当然没有。&lt;/p&gt;
&lt;p&gt;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天，王先生的手机丢失了，捡到手机的恰好是村里的好事者刘大妈。她破解了密码，发现了那个视频，并出于炫耀和恶意，将视频匿名发到了村庄的微信群里。&lt;/p&gt;
&lt;p&gt;一夜之间，咚咚村炸开了锅。两对夫妻成了众矢之的，被辱骂为“伤风败俗”，孩子们在学校被指指点点，老人们觉得村庄的脸都被丢尽了。村长在舆论压力下，决定依据村规“严惩”他们，甚至要将他们驱逐出村。&lt;/p&gt;
&lt;p&gt;现在，问题来了：&lt;/p&gt;
&lt;p&gt;1、谁是造成“村庄风气被破坏”这一公共伤害的直接责任人？是最初在私密空间里进行活动的夫妻，还是将私密视频恶意公之于众的刘大妈？&lt;/p&gt;
&lt;p&gt;2、村长要惩罚的对象，应该是谁？如果只惩罚那两对夫妻，是不是找错了对象，甚至是在保护真正的作恶者？&lt;/p&gt;
&lt;p&gt;3、两对夫妻的行为从“私事”变成了“公害”，这个性质的转变，责任在谁？&lt;/p&gt;
&lt;p&gt;三个问题的答案是非常明显的，一切责任，都应当归咎于捡到手机后不及时加以归还，非法侵犯他人隐私还将之公之于众的泄密者刘大妈，村长对两对夫妻的惩罚，不仅无益于维护正义，反而是对受害者的二次加害，却放任真正的作恶者逍遥法外。&lt;/p&gt;
&lt;p&gt;我们可以想一想，如果这样的事情能够毫无忌惮的发生在任何一个村庄里，那么两对夫妻之外其他一切公民的隐私还能被社会规范所保护吗？更多的像刘大妈一样的作恶者难道不会更加肆无忌惮的伤害每个人应有的隐私权益吗？我们难道从此就要生活在一个人人自危的社会里吗？&lt;/p&gt;
&lt;p&gt;故事讲完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法律不应干预未对他人造成实质性伤害的个人私德领域——这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伤害原则&lt;/p&gt;
&lt;p&gt;在故事中，其他村民完全有权利在道德上不认同、谴责甚至疏远这两对夫妻，这是道德层面的自由。但是，他们无权动用法律或强制力（例如报官、动用村规进行惩罚）去制裁他们。&lt;/p&gt;
&lt;p&gt;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总说不应当用道德去限制公民的个人自由，不论是在法律或是校规上，大连工业大学或是其他的部门机关，都不应当以私德不佳为理由将李某的行为以一张潦草的有辱国格的退学通知来轻松打发。&lt;/p&gt;
&lt;p&gt;暂时歇一会 明天继续写&lt;/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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