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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说明我国在文化上还是存有一丝社会主义的底色的
我国,以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婚姻家庭编)本来就没有所谓“婚内性义务”这一条
所谓结婚就意味着性同意这类说法,是由西方部分无良律师创造进而形成惯例,最后传入我国的一种对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模糊条款的过度扩张解释。
例如,在婚内强奸案件中,我们经常能听到这样一种抗辩:
既然双方已经结婚,夫妻之间存在性义务,施暴方固然有错,但因为这份义务,所以对性的暴力索取不等同于陌生人之间的强奸。
但这个逻辑从根本上就是站不住脚的。这首当其冲的就是对“人人生而自由、人身不可侵犯”这一现代基本人权原则的公然背反
再论所谓“夫妻共同生活义务”,首先其根本不存在夫妻性义务这层含义,其次,就算其真的代表夫妻之间存在的性义务,那么其作为后天形成的次位阶的身份权利,也绝无可能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这应该是现代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共识。
再其次,若是我们设身处地的去想——假如你是那个在婚姻里长期感到身体被名为“性义务”的所谓道德绑架的一方,会是什么感受?
疲惫、压力、健康问题、情绪低谷,或者单纯就是那一刻不想、不愿意,却被另一半用“咱们是夫妻啊…”、“结婚了就该这样,不然感情怎么维系…”之类的道德绑架的话术反复施压。
届时,你又该如何告诉你的孩子,爱情是互相尊重、自由选择?如何让他们明白,真正的爱情源于自愿的给予,而不是强加的义务?
《神圣的爱对比肉体的爱》
试想一下,若是性义务真的堂而皇之的通过立法形式予以肯定,那婚姻中的性同意离代行同意、沉默即同意只差一步之遥,这绝非危言耸听,更极端的情况也无需虚构:
法国南部小镇马赞的72岁居民吉赛尔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屡次被丈夫多米尼克下药,并在失去意识的状态下被丈夫经网络招募的数十名陌生男子轮奸,施暴者在庭审中提出的若干抗辩事由中,正有“她丈夫已经同意了,为什么不行”这一项。
还是回到我国,我国《民法典》里同样没有“性义务”条款,那拒绝同房又何谈**“维权”**一说?
所谓“性生活是婚姻题中应有之义”,不过是在司法实践和社会观念中对“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扶助”等表述的错误扩张解释
例如在一些离婚判决中(尤其是过错离婚),长期无性会被当作“感情破裂”的重要证据,前一阵的婚内强奸案里,更是有人抛出“夫妻之间不存在强奸”的谬论。
与其在返孔复古的道路上狂奔,不如问问自己
教育孩子时,你是否希望告诉他们:爱情是互相选择、互相珍惜
如果连身体的主人都不再是自己,谈何人人平等与白头偕老的爱情?
但从实务的角度看下来,女方的确存在以“拒绝行房”为由故意拖时间骗婚的嫌疑(只是这样真的能得到很多钱吗?),更要强调的是本案中男方的应对确实比较聪明,没有诉诸暴力或威胁,否则可能正中对方下怀,这样日复一日的互相折磨造势,反而可能是解决问题的高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