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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或者说社会上一切在法律范围内受人饲养的宠物,其只要拥有长期受人饲养这一特点,就应当被认定为主人(所有权人)的私人财产;
而私人财产是不可侵犯、受法律保护的,关于宠物受虐致死所引起的对主人的精神伤害,也只需在后续赔偿中作特别规定即可,如果只是要解决题中“第三人对私人所有的宠物的伤害”,单是这一条就够了,不需要额外立法。
但如果你说的是主人对其自身所有的宠物的虐待,从伦理角度来说的话,倒是有讨论空间
首先要肯定的是,人类对动物不一定有道德义务,但是对宠物来说,一定有,因为自宠物进入人类家庭,它就脱离了自然生存环境,其饮食、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必然要完全依赖于主人了。
换言之,并不能因为你为宠物提供了基本的饮食、健康,宠物就完全成为你的所有物了,因为其在自然中也可以生存,是人将其带入人类家庭,剥夺了其自然生存环境(断了人家的后路),这才使其必须依赖主人。
并且,人类从这段关系中获得了陪伴和情感慰藉,那么基于公平,人类也必须承担起保障其基本生存福祉、使其免受不必要痛苦的责任。
再者,我们要求善待宠物,也是一个对我们自己(作为道德主体)的义务,康德认为,动物是没有权利的,但是人类对于社会风气的毒化是有责任的,虐待动物作为一种有损自身善良道德情感的行为,会培养潜在的暴力和反社会人格,最终对人类社会本身构成威胁。
尤其是对于已经为人类忠心耿耿服务了一生的宠物而言,若是因为其年老无法再提供服务(看家护院、情绪陪伴等)、或是单纯因为嗜虐等原因将其抛弃或杀害,其不仅在道德上是亟须谴责的,还为社会治理添加了潜在的成本,这一行为是应当禁绝的。
最后,向猫狗赋权这一行为,必然会导致后续其他动物保护立法的推进,倒不如说根本不可能只推进对宠物猫狗的立法,万一有人就是喜欢养猪,猫狗与人类有特殊情感联结,我和猪怎么就没有特殊情感联结呢?
再再者,动物保护这类与人类生活没有什么联系,甚至有限制作用的议题,在人没吃饱前都是不现实的,网上发发牢骚得了,就当代得法治与伦理下,纳入立法多少太早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