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首发于知乎回答:知乎原文链接
无罪推定作为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最早完整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他说:
在法院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也即,无罪推定的核心即是: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切萨雷·贝卡利亚
那么,我国的刑诉法中,有没有规定这样的一条原则呢?
从狭义的、严格的语义学的角度看,很遗憾——没有。
但是如果你要找的是一个中国特色的、文化自信的“无罪推定”,好巧不巧,我这里正好有这么一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刑事诉讼法》第12条
想当年我惊鸿一瞥,说:“这有区别吗?”
欸~区别大了去了
话说中国的语言文字博大精深,但我们只需略加分析便不难发现:
它说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加重语气)有罪,那我不确定(加重语气)他有罪,我可以推定/假定(加重语气)**他有罪嘛!
你说你这真是恶意释法呀,哪有像你这么说的
欸~
话是不能这么说,但实践中可是一直都在这么做,就拿绝大多数中国人都听过的一句话就能证明: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抗拒从严?从什么严?我是冤枉的!我的律师没来之前,你就甭指望我在你丫面前多说一个字!
你当这是在看港片呢?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乍一听好像只是鼓励配合、打击顽抗,挺讲道理,可一旦你动动脑瓜,稍微琢磨过那么一下,就不难发现,它其实已经预设了一个**“你已经干了坏事”**的前提。
不然,一个清清白白的人,凭什么要坦白?又何来抗拒一说?
这不是有罪推定是什么?
试想:如果真信奉无罪推定,那“沉默”就该是中性的,甚至受保护的,现在倒好,法条里说的“不得确定有罪”变成了**“先当你是有罪的,等你自己证明自己清白”**
我一个被关着、铐着、吓着的人,一没物证、二找不到人证,我连自己昨天穿什么颜色的袜子都说不清楚,你让我来自证清白?
那我还不如认了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