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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百来个,没一个点题的,除了冷嘲热讽还会点什么?
先说结论,一场音乐节,无论其规格多高、阵容多强、参与人数多庞大,其安检措施也绝对不应该包含对普通观众进行的强制性脱衣检查。
首先,脱衣检查之收效甚微,与这一行为对人身权利构成的侵害完全不成比例。能够藏在内衣、丝袜等紧密贴身的衣物内部的违禁品,必定难以具有显著的社会危害性,而真正具备大范围杀伤力或能引发严重社会后果的危险品,也几乎不可能通过脱衣搜身的方式排查出来,
尤其要指出的,这还是在一场在我国内地沿海发达省份举办的,具有私人性质的音乐会里,其强制脱衣检查的必要性显得更加模糊且具有不确定性。常规的开包检查、金属探测门检查、手持探测器检查,以及同性安检人员进行的拍身检查等,完全足以应对其可能面临的安保问题,易言之,该活动不管是从性质、开展地点还是受众对象等等方面来看,根本没有脱衣检查的必要性,属于严重的安保过度行为。
其次,强制脱衣检查是受法律严格管控的国家执法行为,私人音乐会的主办方或其雇佣的安保公司完全不具备执行该措施的主体资格,换言之,强制脱衣检查根本不是一个私人音乐会所能轻言施行的,即使是主体适格的侦察人员等,也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除非紧急情况,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才可以对其身体进行搜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非经监狱长批准,不得对罪犯进行裸体检查;在**海关等高风险边境口岸,**也要求检查应当在隐蔽的场所或者有遮挡的设施内进行。
易言之,脱衣检查,通常只在极其特殊、有非常明确和重大安全威胁的情况下,由执法机关(如警察、海关)在遵循严格法律程序后才能谨慎执行,这和我们在内地发达省份举行的私人音乐会的性质完全不同,安保公司及主办方等将其滥用于一场商业演出活动,更是严重的越权行为。
尤其恶劣的是,安检要求的脱衣检查甚至是发生在没有私密空间的仓库里,是在现场一度有男性、在仓库角落存在摄像头的情况下的,直到当事人明确要求男性离开后,其才堪堪得到了一件雨衣为她遮挡,堪称毫无尊严可言,这与其说是安检,倒更像是一场羞辱。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被要求脱衣的原因是“衣服有问题”,简直是不可理喻,如果安检员怀疑衣服里藏有违禁品,为什么不使用专业、无侵犯性的标准安检程序?如适用探测器进行扫描或进行合规的拍身检查予以排除?尤其在当事人没有穿戴内衣的情况下,一套详细的拍身检查怎么可能无法查验出违禁品的存在?舍弃专业手段而选择一种最原始、最具羞辱性的方式,其动机严重令人质疑。
其次,如果其意指为当事人穿戴的衣物不符着装规范,那么这根本就已经不是安全检查了,这是在侵犯当事人自主选择着装的权利,在没有明确、合理且提前公示的着装规定,并且该规定本身合法的前提下,安检人员没有任何权力强制观众更换衣物,更不用说在非私密、有监控的环境下进行。
如果当事人有继续进行维权的想法,我认为其通过社交媒体、联系新闻媒体等方式将事件公之于众,诉诸舆论的方式,已经做得很好了,如果还有什么可以精进的,我觉得应当对本次活动中的安保公司发难,原因有三:
1、在舆论发酵后惩罚、裁退安检人员实际上是在避重就轻,执行人员所做的充其量只能算是枯燥的重复劳动,其劳动之内容并非是其自身所能决定的,其行为模式必然来源于决策者的规划,让基层劳工独自承担舆论及侵权压力,是一种极其不负责任的表现。
2、安保公司作为特许经营行业,其核心产品就是“专业的安全服务”,而该公司在安保措施合法性边界的认知和遵守上存在严重不足,亟待取缔。
至于提起诉讼则需要勇气,就从目前已知的事实来看,难以想象会有败诉的可能,只是安保公司确为特许经营行业,并且社会舆论目前很不支持女性权利声张。